乌鲁木齐县公盛小学章程9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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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发展定位:
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基础
立足公盛,面向乌鲁木齐县,辐射新疆,围绕为学生的终生发奠定基础,培养新人。
2、培养目标:
深入探索和实践,把学生培养成“热爱生命,自主学习,快乐生活”的人。
3、学校办学方向: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全面发展;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让师生得到和谐发展。
第七条【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
校训:
德才兼备知行合一
校风:
文明、创新、健康、向上
教风:
热爱学生、精心教学
学风:
刻苦、多思、实践、创新
第八条【学校标识】
乌鲁木齐县公盛小学校歌
小河之畔,丁香园旁,
公盛小学,我可爱的学堂。
书声琅琅,弦歌悠扬,
我们在这里沐浴阳光。
啊!
诲人不倦的师长,
是我翱翔的翅膀。
朝夕相伴的同窗,
是我人生的的宝藏。
公盛小学,我探索的地方。
穹庐高远,大地苍茫,
我们在这里放飞理想。
巍巍壮丽的中华,
我将是你的臂膀。
啊!
多彩美妙的世界,我们是你的希望。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
第九条【领导体制】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的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代表学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11条【校长职责】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校长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3、提高干部、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一支以骨干教师为中心的教师队伍。
4、坚持以德育为首,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认真抓好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和财务后勤工作。
培养良好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定期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重大决策经班子审查后作决定。
6、任职期间,采取有力措施杜绝重大的安全事故。
坚持做好师生的人身安全工作。
7、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事事以身作则,处处为人师表。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并定期参加提高培训。
校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学,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校内外各种关系,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第十二条【党组织】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党组织职责】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决定学校党政领导的工作分工以及中层干部及
教师的聘任解聘,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用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无神论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各族师生员工,培养“四有”新人;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工作;
做好校内统一战线工作。
贯彻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统一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点是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
坚持校长在中小学校党组织的集体领导下,代表学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正确处理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与民主管理的关系,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四条【决策机制】学校通过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决策原则】学校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教职工大会】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绩效工资的考核等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早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
《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党团组织】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家长委员会】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教务、德育、工会、总务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建立三个教研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校长:
领导教育教学管理的全面工作。
学期初下达年级和学科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质量指标,并提出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基本措施。
期中、期末主持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
在行政管理上直接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教导处:
教导主任对校长负责并协助校长领导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组织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负责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认真完成校长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建议,开拓创新,勤奋工作。
编辑有关资料及填写成绩报告单。
3、教研组长:
督促指导本学科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和学校的阶段科研目标,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活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单元质量验收,检查单元教学措施执行情况并负责向主任报告,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科研工作,指导、收集、整理阶段性科研资料,做好书面总结。
年级组长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年级组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创造性地开展年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具体方案。
4、班主任:
负责本班全部德育、学习管理工作。
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
学习钻研教育教学,及时解决学生思想中存在的问题。
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
指导学生学习,协调本班任课教师的教学辅导,填写班级成绩汇总报告单。
5、任课教师:
必须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
关心所教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严禁体罚和变向体罚学生。
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方法、习惯,掌握学生的学习基础,知识缺陷,接受能力,努力做到分类指导。
填写本科成绩报告单,做好试题、试卷分析。
第二十三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学校教职工都是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全体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2、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保证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
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3、教中职工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4、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评制度、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参加其它方式的培训。
5、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
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敬业爱岗,团结同志,服从领导,勤恳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6、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7、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
8、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
9、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0、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处理。
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11、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12、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处分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校务公开】学校实行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办事公开。
1、学校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管理机构:
乌鲁木齐县县财政局、乌鲁木齐县核算中心。
2、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管理和使用好“绩效工资”,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管理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十七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2、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3、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纪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5、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自治区、乌鲁木齐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奖励和处分】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少代会组织】学校建立少代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诉】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聘任】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教师权利】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教师有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4、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5、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师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3、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4、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员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教师申诉】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师申诉。
第五章 经费、资产、后勤和安全
第四十二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党支部监督下校长负责领导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受赠资金,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受赠物品,学校建立使用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后勤管理】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接受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设施保障】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安全管理】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学校与社会】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一条【学校与家庭】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学校与社区】学校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校依靠乡人民政府、、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章程地位】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第五十五条【法制统一】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五十六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乌鲁木齐县教育局提出,经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后,报县教育局核准。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由宫旭萍(校长)、姚喜梅(教务主任)、雷艳萍(德育主任)、王希挺(总务主任)、谷喜云(工会)、教师代表(杨俊)、退休教职工代表(宋孝勉)参加章程起草工作。
第五十七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校长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章程公布和生效时间】本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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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县 小学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