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岛经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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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岛经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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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
10
细部处理(弯道、边部及雨水斗周边)
15
路缘石
雨水斗
5
人行道
平整度
道板面层
界石
7
纵横缝
无障碍设施
细部处理(弯道及附属设施周边)
8
照明
系统(20)
灯杆
灯具
附属设施
观感
评价
应评分合计:
实评分合计:
量化评分=(实评分/应评分)*100=
综合得分
(A、X分别为各类别工程得分及权重)=
观感评价等级:
检查人员:
年月日
附件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道路工程
附件2:
下部
结构(30)
墩(柱)、塔
盖梁
桥台
系梁
上部
结构(40)
桥面
主梁、拱部
防撞设施
排水设施
伸缩缝
附属
设施(30)
栏杆、扶手
桥台护坡
涂装、饰面
钢结构焊缝
3
地袱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桥梁工程
附件3:
驳岸
工程(30)
砌筑缝隙
石料色差
压顶石
沉降缝
泄水孔
绿化
工程(50)
地形
树木姿态
和长势
树木定向
及排列
树木垂直度、支撑和绕杆
地被植物
及花卉
草坪
配套
设施(20)
广场及园路
建筑小品
井室及管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景观绿化工程
附件4:
地面
墙面
支墩
集水坑
变形缝
预埋件
预留洞口
排水沟
通风口
人孔
投料口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综合管沟工程
附件5:
给排水系统(25)
管道安装、焊接
阀门配件
水泵
管道防腐
通风
系统(25)
风阀
风机、配件
6
风管
电控箱
电气与
智能化(30)
桥架
穿线管
照明器具
防火涂料
配电箱、盘、柜
感应装置
2
构筑物(20)
墙、地面
预留孔洞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设备安装工程
附件6:
井台、井盖
井身
踏步
井底
阀门、管件
消火栓
支墩及托架(明敷)
管道顺直度及垂直度(明敷)
保温、防腐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管道工程
附件7: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表—水处理工程
市政公用部分(50)
主体结构
管渠、涵渠、管道
工艺辅助
结构
设备基础
防水、防腐、保温层
预埋件、预留孔(洞)
建筑
部分
(50)
装饰装修
工程
20
屋面工程
给水排水
及采暖
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
智能建筑
关于印发《红岛经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量化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红岛经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完善竣前检查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方式,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质量,根据各专业相关规范及标准,结合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质量,是指对一些不便用数据表示的布局、表面、色泽、整体协调性、局部做法及使用方便等质量项目,由专业人员通过目测、体验或辅以必要的量测,根据检查项目的总体情况,综合对其外在质量给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是指工程在完成全部内容后,对工程外在有关检查项目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用数据表示出来,按各项目所占工程量的大小及影响整体能力重要程度,分别对各检查项目的外在质量规定所占比例分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红岛经济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新竣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观感质量所实施的量化评价。
第二章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
第四条评价范围与选点
(一)范围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综合管沟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和水处理工程。
(二)选点要求:
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别,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数量不少于工程总量的30%。
第五条量化评价分值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分值: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价总分值为100分。
若工程包含多个类别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根据各自对工程整体观感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权重,最终通过加权平均方式得出单位(子单位)工程量化评价分值。
(二)检查项目量化评价分值:
检查点90%(含)以上为“好”,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100%的标准分值;
检查点80%(含)以上为“好”但不足90%,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90%的标准分值;
检查点50%(含)以上为“好”但不足80%,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80%的标准分值;
检查点30%(含)以上为“好”但不足50%,检查点低于20%(含20%)为“差”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其余检查点为“一般”的,取70%的标准分值;
其他情况下则取0%的标准分值。
存在明显使用功能缺陷的,该项目取0分。
(三)各检查项目分值分配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量化评分详见附件1-附件7。
第六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观感优良:
量化评价得分高于85分(含);
观感合格:
量化评价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5分;
观感不合格:
量化评价得分低于70分。
第三章观感质量量化评价与工程质量验收
第七条参建单位申报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前检查时,应对所申报的工程实施观感质量量化评价,并在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上注明评价等级。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及本《办法》规定,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竣工前检查、竣工验收量化评价记录一并存入竣工档案。
第八条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前检查观感质量量化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企业应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检查,检查评价为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观感质量量化评价与企业考核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建立年度竣工前检查工程质量量化评价台帐。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企业的观感优良率及观感评价不合格工程进行集中公示。
观感评价不合格工程,不得参与任何工程奖项申报。
观感优良率低于20%或本年度存在观感评价不合格工程的企业,不得评为年度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竣工工程总造价指企业年度内竣工的工程总造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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