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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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话剧团、歌剧团每年至少应有四个月在剧场公演。
此外,国营剧团每年应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到工厂、农村或部队巡回演出。
第三、国营剧团应采取企业经营的方针,使其能逐步达到自给。
(二)80年代,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双轨制改革,文艺院团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扩大。
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文化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借鉴农村经济改革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院团改革,在全国得到了推广。
这一阶段,我国文艺院团在实践中也进行了承包责任制的尝试,同时实行了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等改革措施,扩大了文艺院团在经营上自主权。
同时,在“双轨制”政策的指引下,也产生了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和社办院团,改变了艺术表演团体由政府单一投资的体制。
(三)90年代,文艺院团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内部的运行机制,“文化产业”的概念浮出水面。
党的十四大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改革剧团体制,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的要求。
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第一次在中央正式文件里提出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承认和对其地位的认可,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和地位的承认,丰富了文化体制改革的内容,指明了改革方向和目标。
这一阶段的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尤其是省级和中央艺术表演团体为改革重点。
在落实加大财政投入、合理布局结构、规范演出市场秩序和建立文化经济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同时,重点突出了院团内部运行机制的建设和调整。
院团生产和演出的市场化导向得到明显加强,产业化经营得到提倡。
(四)2000年——至今,提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区别,对艺术院团实行改制。
2003年6月27日至28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3年7月,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21号文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21号文件”提出要正确把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区别,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做到“两手抓、两加强”。
北京市作为这轮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制定了《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扶持一批、转企一批、剥离一批、重组一批”的工作方针,率先对“北京儿艺”、“北歌”进行了改制工作。
经过几年的运作,“北京儿艺”、“北歌”已经在全国的文化系统树立了“转企改制”的典范作用。
二、文艺产品的多重属性及生产方式变化的理论分析
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文化单位被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一类是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
“公益性”和“经营性”这两种分类说明了对文化产品属性的不同认识和定位,现阶段文化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遵循了这种基本的分类和定性。
对文化产品的准确定位关系到文化单位对组织形式的正确选择,更重要地是,准确地定位决定了文化单位的发展方向,以至于影响我国整个文化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从文艺产品的本质属性出发,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文化环境,分析文艺产品的生产方式的变化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一)从精神产品的生产规律分析文艺产品的生产特性
精神产品是脑力劳动所直接生产的、具有一定思想内容的、通过某种信息形式呈现出来的、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或智力需要的人类劳动成果。
精神产品具有质量和价值判定的后效性、产品质量评价的个性化特征。
精神产品在组织管理上,具有相对分散性、不宜采用“流水线式”生产、具有个性化较强的特点。
神产品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是什么样的呢?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项目制、小团队、社会化的生产管理方式是比较适合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产品生产的组织管理方式。
单纯从精神产品的角度分析,文艺产品的组织方式应该是由市场所主导、以灵活、自由、分散的组织方式,为生产者提供一个宽松度较高的创作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说,小规模的文化企业更适宜作为文艺产品的组织方式,以前的“戏班”、现在活跃在基层的民营剧团多采用了这种组织方式。
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范围内,对促进文艺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意识形态属性对文艺产品组织方式的影响
政治导向性和民族性一直是主流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也是党和国家对文艺产品的基本要求。
充分发挥文艺产品的主流意识形态属性,也是我们当前在对文艺院团改革过程中着重需要考虑的问题。
同时,文艺产品除了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之外,还具有经济属性,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文艺产品的市场盈利能力逐渐彰显,人们对经济属性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
如果单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考虑文艺产品的组织方式,应该是,意识形态属性强,由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保留事业单位的运作方式,意识形态属性弱,国家则放松管制,在市场中优胜劣汰。
但是,考虑到文艺产品的市场盈利能力,文艺产品的组织方式就会出现多种变化。
如图所示:
图1
:
文艺院团组织方式示意图
意识形态属性强
区域A
区域B
国家扶持,传统事业体制
政府着重审查作品的思想内容
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产品营销
弱
市场盈利能力强
自然消亡
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区域C
区域D
弱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院团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
政府的作用更应该是从宏观上来加强对文艺产品内容的管理,也就是要将更多地注意力放在对意识形态的调控上,采取科学的手段,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至于文艺院团在组织方式上的变革,更应该是院团和市场的互动选择。
(三)从公共物品理论分析文艺产品的分类及对组织方式的选择
之所以提出文艺院团体制改革,是因为长期以来,文艺产品被认为是必须在行政部门领导下生产的具有强烈意识形态属性的精神产品,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所以文艺产品的生产被纳入到公共事业管理的范畴,主要由国有文艺院团制作完成。
而其自身的经济属性被忘掉或忽视,从而导致了文艺院团盈利能力的弱化。
公共物品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理论的范畴,主要是通过对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性进行分析,明确不同物品的生产方式和生产特点。
排他性和竞争性是判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两个基本标准,在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还存在着“准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的不充分性。
第二,准公共物品一般都具有外部性。
文艺产品属于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或者如一些学者所定义的,属于准公共物品,这主要还是取决于文艺产品本身承担的职能。
文艺产品既可以是一种公共物品,也可以是一种私人物品。
更准确地说,文艺产品的“公共物品属性含量”是可变的。
不同类型的文艺产品有不同的属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文艺产品有不同的特性。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文艺产品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物品(公共物品、私人物品),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技术发展、历史传统)实事求是地分析文艺产品的物品属性。
1、作为公共物品的文艺产品
从国家的角度看,文艺产品要以满足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基本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着眼于提高全体公众的文化素质和文化水平,给公众以一定社会所能提供的最基本文化精神享受,也保证和维持社会生存与发展所必须的文化基础和条件。
这类的文艺产品是以实现公益为目标的,具有很强的公共物品特征。
同时,承担宣传职能的文艺产品,包括传播意识形态理念、传播文化观念、进行公众教育等等。
由于此类产品主要起宣教作用,播出的效果是受到观众数量多少决定的。
产品的提供者将尽最大的可能争取最多的观众,因此不可能采取售票、收费等手段来限制观众的收看。
承担公益目的和宣教职能的文艺产品即不具有排他性,又不具有竞争性,因此属于公共物品。
因此,所谓“公益性”文艺产品,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而且能够享有的文化生活,或者说,是以大众为活动主体的,主要以满足社会共同的文化需要的文艺产品。
2、作为私人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的文艺产品
文化活动的目的以满足一定的群体或个人的文化消费需要为主要目标,并主要关注个人的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层面的文化需求。
由于主要是针对个人文化消费,因而这类文艺产品具有较明显的商品性,具有营利性,并形成了相关的文化市场。
由于人们的收入水平、文化水平、文化偏好、文化背景,以及年龄、民族等文化消费条件和文化消费能力各不相同,相应的,人们之间的文化消费需求发展的层次与水平、文化消费投资方向与模式也各不相同,从而,不仅形成了文化生产和文化市场的多样性,而且也使这些这类文艺产品有较强的自身发展能力。
这类以满足个人文化需求为主要目标或具有营利性质的文艺产品的生产活动,是不应当由政府来承担支出的,而应当交由市场进行选择。
市场选择的过程决定了这一类文艺产品不可能成为公共物品,而是私人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
3、作为公共物品的文艺产品生产方式的探讨
(1)公共物品属性较强的文艺产品,其生产组织形式也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采取单一的政府供给的办法;
二、是政府和市场结合起来提供此类产品(混合供给)。
就是产品通过有偿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但这产品的价格不是市场条件下的价格,而是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使生产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推广。
(2)具有私人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特性的文艺产品,生产组织的方式主要采用非公共生产、市场提供的方式。
小结:
文艺产品公共物品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意识形态属性的强弱,如果意识形态属性强、公共物品属性则越强,这种文艺产品更大程度上是“公益性”文化产品,这种文艺院团应该继续保留事业体制,如果意识形态属性弱、私人物品属性越强、市场盈利能力越强,这种文艺产品更大程度上是“可经营性”文化产品。
这种文艺院团应采取企业制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
三、我国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文艺产品的本质属性的复杂程度决定了文艺院团改革和组织设计的难度
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文艺产品的多重属性的认识和理解有很大的不同,这种认识和理解上的不同决定了文艺院团体制的不同选择。
表1-1:
不同历史阶段文艺院团属性的变化和体制选择
特性
时间
经济属性
意识形态属性
公共物品属性
体制选择
新中国成立之前
剧团主要依靠市场生存,经济属性较强
几乎没有
戏班
50年代
不强调剧团市场收益,反对单纯依靠政府供给,也反对单纯盈利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演出剧目进行审查,意识形态属性较强
强调戏剧艺术配合国家建设为人民服务,公共物品属性较强
民营公助剧团逐渐过渡到国营剧团
80年代
文化市场逐渐形成,经济属性得到重视
意识形态属性逐渐弱化
公共物品属性逐渐弱化
在国营剧团内部进行试点改革
90年代
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经济属性凸显
强调把社会效益把在首位
根据文艺产品种类的不同,公共物品属性产生了分化
倡导对艺术院团在内部进行机制创新,改变具有体制的弊病
2000年以后
倡导进入市场,转变体制,创新机制,大力发挥文艺院团的经营能力
强调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意识形态属性进一步弱化
部分文艺院团公共属性较强,另一部分文艺院团公共物品属性逐渐弱化
公益性艺术院团重在机制创新、可经营性艺术院团重在转制
目前,一个文艺院团具体应归入“公益性事业单位”还是“可经营性产业单位”,并没有完全根据其文艺产品经济属性的强弱,也并不取决于这个单位有无经营能力以及实际上是否从事经营活动,而主要取决于政府的选择。
“公益性”单位和“可经营性”单位直接的区别就是国家财政支持的力度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如果划为“公益性”单位,国家将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如果划为“可经营性”单位,就意味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
这样,国家的财政资金只在改革阶段给予支持。
由于长期的体制惯性,在其他配套条件还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文艺院团还缺乏体制改革的自我驱动力。
(二)配套政策体系不完善延缓了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
由于政策的多义性和现实环境的复杂性,在实际的改革过程中,由于文艺院团和其他改制的文化单位在产品属性、运作方式、市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的不同,某些政策难以指导于实践。
在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中关于如何妥善处理转制前的职工安置工作,提出了按企业补助的养老金保险问题来弥补由于转制而导致按照不同的政策发养老金和退休金之间差额的问题。
但是文件并没有明确企业补助的养老金这部分经费的来源,在实际造成了退休人员转制前后待遇差别大、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待遇差别很大的问题。
作为试点的文艺院团,如果解决不好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一方面会影响改制企业的内部稳定,另一方面也使待改制的文艺院团产生观望心理,增加对体制改革的抵触情绪。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国办发(2003)105文件、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5年11月文化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说明了我国逐渐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以解决文艺院团在转制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
文艺院团如果要获得外部的投资,自身的经营项目必须有好的市场前景,文艺团体在市场中必须具有竞争力,使投资者能够评估出预期的利润率。
但是由于文艺院团长期依靠政府投资生存,自我生存能力相对有限。
(三)政府主导为主的改革方式使文艺院团短时间内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由于文艺产品属性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政府的主导作用自然必不可少。
但是现阶段文艺院团的改革重点是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
通过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塑造一批文化产业主体。
因此,在文化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文艺院团内部的改革动力并不大,以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可以保证改革的导向正确性和稳妥进行,但是改革试点单位形式上改制成了企业,但比未改制前得到了更多非市场化因素的支持和帮助,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制单位在短时间内树立品牌,创新管理机制,但同时也容易造成改制单位对文化市场的规模认识不清、运行规律认识不够的问题。
(四)专业艺术人才培养周期长,文艺院团人才队伍易出现人才流失的情况和断档危机
文艺院团大多以传统戏曲舞台艺术为主,戏曲是以“明星演员”为中心的艺术,以往,演员等其他专业人才多以院团和戏曲学校联合培养为主要方式,剧院往往会派出有经验的老演员、老琴师与学员面对面地“口传身授”,北京京剧院、中国评剧院、北方昆曲剧院等艺术院团都曾和北京戏校联合办过多期学员培训班,培训班的时间根据剧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为3——4年,但像昆曲这样的古老剧种,学员班的培训时间大多为8——10年,联合培养学员的方式曾为北京市文艺院团的发展贮备了人才后备力量。
在剧团待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很多演员难安其主业,而拍摄影视剧,对于戏曲演员来说则充满了极大的诱惑。
一方面容易出名,另外还有客观的报酬。
这样,一部分戏曲演员还会留恋传统体制下的种种福利政策,往往一心二用,外出兼职。
还有一部分演员则选择了辞职。
即使是在传统的体制下,戏曲演员的流失情况在各地都普遍存在。
“戏曲人才青黄不接,缺失、流失、断层情况严重,戏曲教育不景气,这是戏曲危机最深层次的爆发。
”[1]
(五)缺乏科学的文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体制改革的成效难以科学评估
以往我们对文艺院团的评估,多停留在对事业单位的考核层面,评价一个文艺产品的质量也多以是否获奖来认定。
以往的评估体系割裂了文艺产品的多重属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只有建立科学、全面的质量评估体系,才能对转制改革后文艺院团进行正确、客观的评价,才能及时地总结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保证改革单位的下一步的良性发展。
因此,有必要研究、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
四、
关于我国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思考
改革是无止境的。
改革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才能彻底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地重复过去,而是螺旋式的上升,是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思辨中的升华。
在对我国文艺院团目前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在分析文艺产品多重属性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考察我国文艺院团发展的战略环境,我国的文艺院团体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一)分析文艺产品的多重属性,对文艺院团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我国文艺院团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
公益性文艺院团。
以传统民族戏曲艺术为主要产品的剧团:
包括北京京剧院、北方昆曲剧院、北京河北梆子剧团、中国评剧院、北京曲剧团。
由于新兴艺术形式的发展,这种艺术门类逐渐地转变为“小众”的艺术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化发展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单纯地进行市场化运作,不仅面临着其他舞台艺术形式的竞争,还面临着电视、电影等运用现代传播手段的新兴艺术形式的冲击。
第二类:
准公益性文艺院团。
以儿童剧、话剧为主要产品的剧团。
包括北京儿艺、北京木偶剧团。
北京儿艺虽然已经率先转制改企,但是从文艺产品特性的角度看,北京儿艺、北京木偶剧团的主打产品是儿童剧,服务对象是少年儿童,承担着社会教育的职能,所以,这种类型的文艺院团虽然有一定的市场盈利能力,同时还要兼顾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益的发挥。
第三类:
可经营性文艺院团。
以杂技、歌舞为主要产品的剧团。
包括“北歌”、中国杂技团。
“北歌”作为体制改革的先锋,已经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相对于其他文艺产品来说,杂技、歌舞类的节目意识形态属性较弱,而市场盈利能力较强,这样的文艺产品应该按照市场规律组织产品生产。
属于可经营性的文化单位。
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公益性的文艺院团和准公益的文艺院团,改革的重点是督促这类文艺院团进行机制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需求。
对于生产的“市场失灵”的文艺产品,主要由政府拨款进行保护,因此,探寻一种更为科学的投资机制,对于促进这类文艺院团增强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尤为重要。
对于可经营性的文艺院团,改革的重点是放松管制,更好地营造一个良性的市场运行环境。
(二)放慢自上而下改革的步伐,通过机制创新、政策推动等措施,使文艺院团自觉进行体制改革。
我国目前所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主要还是在政府力量的推动下进行的,政府主导的改革方式,划定了改革的导向性和方向性,也存在着整齐划一、推动速度快、配套措施跟不上,使改革流于形式的问题。
在这方面,国企改革和广电集团化改革都是前车之鉴。
国企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单纯地依靠政府力量地推动,而改革单位内部如果缺乏改革动力的话,将会延迟改革的进程,以至于在改革的过程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因此,在改革初期,应充分地深入调研,充分估算改革成本和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制定详细周密的改革配套方案,制定促进改革的各项政策,使改革单位自觉地进行体制改革,因此,我们在进行文艺院团改革的过程中,不应盲目地为了改革而改革,在这方面,广电业的集团化改革就是一个教训。
文艺团体和广电业都属于大文化的范畴,而且广电业局有更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所以广电集团化改革给文化体制改革的启示就是:
改革不要急于就成,行政力量只能起到推动作用,而不是改革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体制改革宁慢勿快,最好不要“二次买单”。
因此,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采取渐进式的、注重实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改革方式。
“摸着石头过河”的根本方针。
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以提高改革单位内部员工对改革的信心,从而产生自下而上改革的动力。
(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有一个繁荣的、兴旺的文化市场,各类文艺演出团体都是这个市场的主体。
文艺团体的生存依赖于有一个繁荣的文化市场,同时文艺团体的发展也有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
文化资源配置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得到优化。
因此,在文艺院团体制改革面对市场竞争的过程中,政府对文化艺术的管理和调控,应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的重塑和市场体系的完善。
1、支持民办院团的发展,增强文化产品的竞争性,使国办团在与民办团的竞争中发展壮大。
社会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为了促进文艺院团改革的有效进行,形成一个良性的文化演出市场。
必须扩大文化市场的主体,形成良性竞争的局面。
当前,文艺院团要生存和发展,自身的体制改革仅仅是适应市场环境的一种措施,根本的办法就是要注入活力,因此,政府部门一方面鼓励和扶持现有的国营剧团通过内部重新组合实现体制转换,同时允许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剧团经营运作中,彻底改变现在以国营剧团为主体的文化演出市场低迷不振的局面。
2、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搭建公共文艺产品市场,与文化消费市场形成呼应,同时促进文艺院团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提高。
在鼓励、繁荣文化消费市场形成的同时,政府更有责任搭建公共文艺产品的市场。
在这方面,同样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医疗制度的改革历程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文化和医疗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重视其市场盈利能力的培育,而忽略其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样势必会出现过分商业化的势头,医疗改革就是前车之鉴,因此,政府又责任搭建公共文化市场,避免文艺院团出现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的倾向。
目前,对于公共文化的提供,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招投标制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对于公共文化产品采用招投标制进行采购,一方面提高国民的文化素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同时,在文化消费市场逐渐完善的过程中,首先建立一个公共文化产品的供需市场,对于文艺院团了解受众心理,提高产品质量将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以公共文化产品市场来带动文化消费市场的繁荣和规范。
另外,在公共文化产品的采购过程中,应在政府和文艺院团之间成立一个第三方机构,来监督招投标的过程,以保证文艺院团向老百姓提供真正高水平的文化产品。
(四)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以推动文艺院团体制转轨的顺利进行。
从其他国家的文化政策可以看出,不管法国的政府投资策略、还是英国的彩票发行,还是美国的免税政策,均有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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