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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案件的审理;
三是立案调解;
四是审判流程管理;
五是涉诉信访的协调处理以及相关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在中基层法院重点在流程管理,特别是近年法院局域网的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向数字化、电子化、网络化发展,网上立案、排期、分案、审限管理一目了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连机构的职能:
一是一二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与登记立案;
二是管辖权的确定和管辖权案件的审理;
三是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
四是涉诉信访的协调处理;
五是以审限跟踪为主的案件管理。
高院和中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侧重点不同。
二民事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受理原则
坚持法定受理条件,做好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证据、诉讼请求、管辖权等方面的审查工作,正确确定案由,把好立案关。
(二)适度实体审查原则
适度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时,要以审查原告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实是否享有诉权、被告是否明确、本院是否有管辖权为限。
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民诉法108条)。
(登记立案观点)
“无利益及无诉权”,加强诉的利益审查,特别是原告资格的审查,避免出现无利益、无根据之诉。
坚决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或钻法律漏洞,进行恶意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三)适时受理原则,如敏感案件的受理时机。
(四)有限受理原则
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要求以不同的方式、渠道解决,单靠法院无法解决所有的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受理的新类型案件,应逐级请示,以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各行其是,草率收案,造成工作被动。
新类型案件受理掌握:
一是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二是看是否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三是看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注意请示。
(五)司法救助原则
依法正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措施,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
人打得起官司。
(六)便民原则。
加强诉讼引导和指导,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措施。
三、民商事案件的受理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的一般条件
1、需要由原告的起诉
起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就不能启动诉讼程序。
起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利害关系具体讲就是,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按法律规定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法律上的了解人。
比如,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权利或权益有管理权或支配权。
B、有明确的被告。
是指被告是自然人的,其姓名、性别….等明确,被告是法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明确。
实践中了解方式。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确认某种关系存在、判决对方履行某种义务、变更或解除某种关系。
以及这些诉请赖以存在的和确实应受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但当事人的起诉,法律上只是从形式上要求提供一定的事实、理由,成立与否有待在审理中查证属实,加以确定。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2.需要当时事人提交诉状。
书状和口头方式起诉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等,尾部还应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和盖章。
(二)八种特殊情况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几类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纠纷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应告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包括签订合同时签订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合同发生纠纷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a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以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选择的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受理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这时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先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b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首次开庭的期限--《仲裁法》第26条。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若干意见第14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而不能驳回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为撤诉裁定不能上诉)。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受理。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是被告起诉的,不受《民诉法》第111条第七项的限制。
8、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的审查处理
若干意见149条:
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九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不应受理。
如果同时提出诉讼,应当以损害赔偿之诉受理,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
9、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案件的处理。
(四)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
发生的阶段不同,一是起诉时,一是立案后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负责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立案后—诉讼终结前)。
注意裁定做出的期限和上诉权的交代。
四、民事再审审查的基本问题
再审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再审申请,确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或驳回的程序。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再审申请人范围。
必须具备再审利益。
a、生效裁判文书明列的当事人。
包括原被告、被判决承当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部分败诉。
b、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执行中按204条
c、是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债权受让人不能作为申请再审人。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
178条上提一级。
3、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
a、必须是以通常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而不是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裁判。
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b、即使是依据通常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也不受理。
再审判决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维持原判,不作为再审案件,如果原审法院再审维持的,上级法院重点审查,适当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如果再审改判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4、再审事由。
179条和182条。
179条的1-6项属实体问题,足以推翻原判决;
7-13项属程序问题应当、违纪。
5、再审提出的期间。
二年、三个月(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事由)
6再审审理期限。
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的相关问题
(一)案由编排(10-43-424-367)
1、此次案由修改在一级案由中增加了侵权责任纠纷,一级案由由原来的九个变成十个。
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
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民事权益)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
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
2、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
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纠纷是指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是指静态的物权关系,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保护等关系引起的纠纷,不包括物权流转关系中的合同纠纷。
如果属于物权流转中的合同纠纷,则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
(二)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确定第四级案由,然后依次往上推。
2、正确认识民事案由的性质和功能,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的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诉权。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照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按照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案由。
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案由变更的问题。
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请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法院相应变更案由。
6、关于并列案由的问题,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全部引用。
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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