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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2.0.1建筑布局应紧凑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有利于建筑的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
2.0.2场地设计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减少土方量,不破坏原有地表径流,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有利于改进地表径流,改进原有场地的生态环境。
2.0.3场地设计应减少热岛效应,减少场地内地面铺装和建筑的热容量。
1对需铺装的场地(如广场、停车场、人行道等)在保证结构稳定情况下,宜采用透水性材料(如透水混凝土、种植混凝土、混凝土植草砖、透水性路面砖等)。
2对不透水表面的场地(如车行道)应提供不少于30%的遮阳,并宜采用浅色面层,但要控制适当的反射率。
3场地绿化植物的选择应有利于节水及改善室外环境。
3.1.1建筑物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并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3.1.2建筑物体形应减少过多凹凸面,控制体形系数。
3.1.3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高效环保型。
外墙保温宜优先采用外保温。
3.1.4陕西省三、四区建筑屋顶,适宜条件下采用种植屋面。
3.1.5陕西省四区建筑物外墙外饰面颜色宜用浅色并控制适当的反射率。
3.2.1在贯彻《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时,对《标准》的第4.1.2、4.2.4、4.2.6及4.2.2条应分别按本《导则》第3.2.2、3.2.3、3.2.4及3.2.5条执行,其它部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
3.2.2陕西省一、二、三区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2.3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除外立面内部空间为通高大厅外均不应大于0.70,且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注:
“建筑总窗墙比”系指各朝向外窗总面积之和与各朝向墙面(包括窗)总面积之和的比值。
3.2.4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宜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且不应大于30%。
3.2.5根据建筑所处地区不同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2.5-1、表3.2.5-2、表3.2.5-3、表3.2.5-4及表3.2.5-5规定。
当不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执行本条的结果应在施工图节能设计中标明。
表3.2.5-1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屋顶透明部分与
屋顶总面积之比M
不同地区的传热系数
K[W/(㎡·
K)]
不同地区的遮阳系数SC
一区
二、三区
四区
M≤0.20
≤2.6
≤2.7
≤3.0
≤0.60
≤0.50
≤0.40
0.20<M≤.25
≤2.3
≤2.4
≤2.8
≤0.30
0.25<M≤0.30
≤2.1
≤2.2
≤0.20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外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3.2.5-2陕西省一、二、三区屋面及外墙传热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地区
传热系数K[W/(㎡·
体形系数≤0.30
0.20<体形系数≤0.30
体形系数>0.40
屋面
≤0.45
≤0.35
≤0.55
外墙
(包括非透明幕墙)
表3.2.5-3陕西省一区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体形系数>0.30
底层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注)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0.80
单一朝向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3.20
≤2.80
0.20<窗墙面积比≤0.3
≤2.90
≤2.50
0.30<窗墙面积比≤0.40
≤2.60
≤2.20
0.40<窗墙面积比≤0.50
≤2.10
≤1.80
0.50<窗墙面积比≤0.70
≤1.60
0.70<窗墙面积比≤0.85
—
包括外墙面上其它非透明部位
表3.2.5-4陕西省二、三区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体形系数≤0.3
体形系数>0.3
≤1.5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
单一朝向外窗
≤3.5
0.20<窗墙面积比≤0.30
≤2.5
≤0.70
≤2.0
≤1.8
≤1.6
0.85墙面积比≤1.00
1包括外墙面上其它非透明部位;
2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
表3.2.5-4陕西省四其它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传热系数K[W/(㎡·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传热系数
K[W/(㎡·
遮阳系数SC(注2)
(东、南、西向/北向)
≤4.7
≤0.55/—
≤0.50/0.60
≤0.45/.55
≤0.40/0.50
≤0.35/0.45
3.2.6在执行第3.2.5条时,设计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法定检测机构的实测值采用。
如无实测值时,可按表3.2.6采用。
表3.2.6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
玻璃名称
间隔层厚度
(㎜)
间隔层气体
玻璃传热系数
Kb[W/(㎡·
窗框材料
窗的传热系数
K[W/(㎡·
单层玻璃
6.05
塑钢
4.7
普通铝合金
单玻双层窗
(窗中心距120)
115
空气
铝合金
3.0
中空玻璃
9
2.7
3.8
断桥铝合金
3.3
12
2.8
2.6
3.7
3.2
断桥点支
辐射率
0.25~0.20
Low-E
(在线)
2.2
2.1
2.5
1.9
2.0
2.3
氩气
1.7
1.8
0.15~0.05
(离线)
1.5
双银Low-E
1.4
1.6
2.4
1表中玻璃及窗的性能数据取自有关研究报告及厂家产品样本,不同型材系列及不同玻璃厂家其数值都会有浮动,准确数值应以法定检测机构的实测值为准。
2当框支玻璃幕墙采用隐框时,其K值可视同断桥铝合金。
3表中玻璃名称前未标明未Low-E者均为透明玻璃;
热反射镀膜玻璃的传热系数可视同透明玻璃,有少部分热反射镀膜玻璃的传热系数值略低于透明玻璃者,则应根据所选玻璃的具体型号确定。
3.2.7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见表3.2.7-1;
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见表3.2.7-2。
表3.2.7-1外窗玻璃的遮阳系数
玻璃品种
玻璃的遮阳系数SC
透明玻璃
0.95
透明中空玻璃
0.88
热反射镀膜中空玻璃
0.26~0.68
高透光Low-E中空玻璃
0.70
遮阳型Low-E中空玻璃
0.26~0.64
热反射镀膜中空玻璃及遮阳型Low-E中空玻璃遮阳系数的具体数值应按设计选用玻璃的型号采用。
表3.2.7-2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
遮阳名称
外阳系数SC
织物卷帘外遮阳
0.12~0.28
织物卷帘外遮阳的遮阳系数与织物的质料及颜色有关,具体数值应按设计选用卷帘的型号采用。
3.3.1在贯彻《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以下简称《细则》)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夏热冬冷标准》)时,与本节以下条款中内容不一致时均按本章内条款执行,其它部分仍应严格按《细则》及《夏热冬冷标准》执行。
3.3.2与封闭阳台有关的部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封闭阳台内的外檐墙上如不安装门窗,则阳台栏板及阳台窗应按外墙及外窗对待;
阳台栏板及阳台窗的面积应以展开面积计算;
窗墙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2封闭阳台内的外檐墙上如安装门窗,在计算耗热量时,外檐墙及其门窗的传热系数可分别在原基础上乘以0.60的温差修正系数;
阳台窗可采用单玻窗,栏板的传热系数在采暖地区宜为1.5W/(㎡·
K);
窗墙比按窗洞(含阳台门透明部分)与房间里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计算。
3.3.3居住建筑的凸(飘)窗部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凸窗的面积应以展开面积计算;
窗墙比则按窗洞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的比值计算。
2凸窗的非透明部位(窗台板、窗顶板、侧板等)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3.3.3的要求。
表3.3.3凸窗的非透明部位其传热系数限值
构件的传热系数K[W/(㎡·
1.0
1.2
3.3.4居住建筑的外窗(含阳台门),其气密等级,在1~6层建筑中,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水平[2.5≥q1>1.5m3/(m·
h)];
在7~30层建筑中,不应低于上述标准规定的4级水平[1.5≥q1>0.5m3/(m·
h)]。
3.3.5门窗气密性和传热系数应标注与施工图中。
3.3.6执行《细则》第4.2.8条表4.4时,当窗的传热系数数值与本《导则》表3.2.6所规定的数值不一致时以本《导则》表3.2.6为准。
4.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和空气调节房间或空气调节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2.1公共建筑冬季集中采暖时的室内计算温度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室内计算参数,不应高于(冬季)和低于(夏季)《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3.0.1条的规定值。
4.2.2对于室内人数众多、流动性大、停留时间不超过3h的建筑,如商场、超市、餐馆、候车厅、多功能厅、会议室、影剧院、展览馆等,空气调节系统所需的新风量,应按平均在室人数计算;
该平均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4.2.3对人数较多、流动性大的空间,宜设计采用新风需求控制系统;
根据室内CO2浓度的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
4.2.4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应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不应大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值。
4.2.5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直接蒸发冷却、间接蒸发冷却与间接蒸发冷却相结合的二级或三级空气冷却处理方式,尽可能不用或少用人工冷源(机械制冷)。
4.2.6确定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工况时,必须保证在室外空气比焓低于室内空气比焓的时段里,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新风,进行免费供冷。
系统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般公共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比不得小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新风比不得小于70%。
3应根据风平衡原则,安排好排风出路;
并宜对新风与排风设置自动控制,做到量入而出,防止室内出现负压或正压过高(正压不应超过50Pa)。
4空气处理机上,最小新风量的进风口和最大新风量的进风口,宜分别设置,并应分别配置保温密闭风阀。
5空气过滤器的过滤面积,应能满足新风比变化的需要。
6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比焓控制方法。
4.2.7空气调节的水系统,应优先采用一次泵系统;
当冷水机组允许进行变流量调节时,一次泵系统宜通过压差控制进行变频调速。
4.2.8当空气调节水系统规模较大,压力损失较高,且各环路的负荷特性和压力损失相差十分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二次泵系统的循环水泵,应采用变频调速。
4.2.9冷媒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媒水的供回水温差。
4.2.10当有低于或等于6℃的低温水可供应用时,应设计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4.2.11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等因素划分外区与内区,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采取不同的空气调节方式。
4.2.12对于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散发大量稳定的余热的建筑,如商场、写字楼等,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进行热回收。
4.3.1冬季室内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卧室、起居室、书房·
·
tn≤20℃
卫生间·
tn≤18℃
厨房·
tn≤16℃
没有采暖的楼梯间、走道·
tn≤15℃
4.3.2室内供暖系统的设计,必须确保能进行按户计量、分户控制和分室温度调控。
4.3.3按户计量收费方法,应通过装置热量表或分配表等途径实现。
采用分配表进行计量时,必须考虑散热器和分配表的配套连接。
4.3.4户内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100㎡的建筑,宜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4.3.5室内供暖管道和室外热力管网,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并配置必要的手动或自动水力平衡装置,确保各并联环路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
并应在设计说明中标明总压力损失。
4.3.6进行水力平衡计算时,应计算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4.3.7热水供暖系统,应采用闭式变流量系统;
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4.3.8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装置热量表;
且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组成的热量表。
4.3.9在选择配置供暖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必须严格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HER);
计算得出的HE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HER=(N/Oη≤0.0056(14+α∑L)/Δt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KW;
Q——建筑供热负荷,KW;
η——考虑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η=0.85;
当采用连轴器连接方式时,η=0.85;
Δ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
系统中管道有部分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取Δt=20℃。
∑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当∑L≤500m时,α=0.0115;
当500m<∑L<1000m时,α=0.0092;
当∑L≥1000m时,α=0.0069。
N=ρ·
G·
H/102η
式中:
ρ——水在工作温度下的密度,㎏/m3;
G——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流量,m3/s;
H——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扬程,m;
η——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效率,%。
4.3.10明装供暖管道,宜采用热镀锌管。
埋设于填充层内的供暖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材。
4.4.1选择冷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时,应优先向业主推荐采用节能型(能源效率等级等于或高于2级)产品。
冷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3级;
其它型式的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4级。
2)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能效等级不应低于4级。
冷水(热泵)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见下表:
机组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GB19577-2004)
机组类型
额定制冷量(CC)
(KW)
能效等级(COP)(W/W)
1
2
3
4
5
风冷式或
蒸发冷却式
CC50
3.20
3.00
2.80
2.60
2.40
50<CC
3.40
水冷式
CC528
5.00
4.70
4.40
4.10
3.80
528<CC<1163
5.50
5.10
4.30
4.00
1163<CC
6.10
5.60
4.60
4.2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能效等级(GB19576-2004)
类型
风冷式
不接风管
接风管
2.90
2.70
2.50
2.30
2.10
3.60
3.30
3.10
注:
不包括多联机
4.4.2在选择配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水循环水泵时,必须严格计算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计算得出的ER值,必须小于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值。
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标明该工程的ER值。
4.4.3除空气调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0㎡的中、小型建筑外,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及多联机。
4.4.4在陕西省二区和三区,当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或冬季运行的性能系数(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下机组的供热量与机组输入功率之比)低于1.8时,不应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
4.4.5在有条件放置高位膨胀水箱的建筑中,应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进行定压。
4.4.6除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燃油、燃煤又受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以及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电锅炉的用户外,不得采用电锅炉、电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
4.4.7设计锅炉及热交换站的自控系统时,必须配置室外温度补偿和燃烧机用氧量分析调控环节。
4.4.8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栋内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用户式燃气壁挂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
4.4.9除冬、夏季循环水泵的运行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与冬、夏系统工况相吻合时,冷水循环泵可兼作热水循环泵使用外,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水循环水泵,应分别设置。
4.4.10建筑物内的冷、热水管道的经济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表4.4.10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绝热材料
普通类型
离心玻璃棉
柔性泡沫橡塑
公称管径(㎜)
厚度(㎜)
单冷管道
(管内介质温度7℃~常温)
≤DN32
25
按防结露要求计算
DN40~100
30
≥DN125
35
热或冷热合用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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