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58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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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未订立其他遗嘱,乙、丙就汽车的继承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死亡时,乙基于遗嘱取得玛莎拉蒂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B、甲死亡时,乙基于遗嘱取得兰博基尼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C、甲死亡时,丙基于遗嘱取得玛莎拉蒂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D、甲死亡时,甲、乙均不能基于遗嘱取得汽车的单独所有权
第27章>
第2节>
遗嘱的形式
①《继承法》第17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据此,打印的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成立自书遗嘱。
故甲订立的第一份遗嘱未成立。
②《继承法》第17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若不存在危急情况,遗嘱人不得订立口头遗嘱。
故甲订立的第二份口头遗嘱未成立。
据此,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
C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19章>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A
①《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关于合同成立的原则规定。
原则上,只要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达成一致的时间标准是承诺生效之时。
当然,存在若干例外(此处不赘)。
②但是,承诺作为意思表示,须符合五个构成要件:
(a)由受要约人作出;
(b)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
(c)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d)在承诺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e)具有受拘束的意思。
③不仅如此,承诺
4.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
”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第13章>
迟延履行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
不
5.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第7章>
第3节>
物权行为
①《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②本题中,甲、乙的赠与合同附解除条件。
即约定受赠人乙将藏书转让给第三人为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失效。
解除条件成就之前,赠与合同有效。
③《物权法》第23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
6.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
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22题,单选)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第31章>
第5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本题主要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故A项错误。
环境侵权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故C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12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三家公司任何一家的排污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因此,三者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故
7.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
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①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分两种:
明示和默示。
②遗嘱的明示变更与撤销,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数份有效的遗嘱,但内容相互矛盾,应以在后遗嘱的内容为准,即在后遗嘱撤销变更了在先遗嘱。
但有一个例外:
公证遗嘱只能由在后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是:
《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③遗嘱的默示变更与撤销又分两种:
(a)《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
“遗嘱人生前的行
8.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9题,单选)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第22章>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
9.甲到乙商场购买Siemens牌Ka60型冰箱时,售货员丙因疏忽大意误将售价16000元的Ka60型冰箱以8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为甲提货时,司库丁因疏忽大意错发成Siemens牌Ka40型冰箱。
为甲送货上门时,司机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甲因此受轻伤。
对此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间成立价款为8000元的Ka60型冰箱买卖合同,但丙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B、在为甲提货的过程中,向甲交付前,丁为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人;
向甲交付后,丁对该Ka40型冰箱的直接占有消灭
C、就丁因疏忽大意错误交付Ka40型冰箱的行为,甲有权请求丁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D、就戊因重大过失发生车祸给甲造成的人身损害,甲无权请求戊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①丙作为乙商场的委托代理人与甲订立冰箱买卖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乙商场享有,而不归委托代理人丙享有。
故A选项错误。
②丁系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
故B选项错误。
③丁系乙商场的履行辅助人,丁错误交付买卖标的物,应由乙商场就此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故C选项错误。
④戊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甲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应由乙商场对甲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戊虽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但不对外承担责任。
故D选项正确。
10.甲企业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一处房产作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
贷款到期后,甲企业不能履行债务,则:
A、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B、首先以房产作价偿付,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可直接将此房产过户给银行所有,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
D、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甲企业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第14章>
保证
B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题中,甲企业为债务人,其以自己的房子进行抵押担保。
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应以甲企业的抵押财产首先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故B
11.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2013年卷三6题,单选)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物权变动的原因
C
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
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
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具体所指情形:
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
12.甲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烟灰缸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烟灰缸是从哪一家扔出的。
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要求乙对损害予以补偿
D、甲如不能证明烟灰缸是谁扔的,则由甲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第30章>
第4节>
共同危险行为
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题中,甲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对自己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故D选项错误。
②甲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和请求全部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均无法律依据。
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③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甲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
故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13.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
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
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
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
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12题,单选)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第20章>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动产“一物多卖”情形下合同的履行顺序。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
14.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
(2017年卷三20题,单选)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第29章>
人格权的概念
本题考查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C项正确。
某公司是买方,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项错误。
本题中没有侵犯孙某的身份权与名誉权,故AB项错误。
15.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某安装工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安装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且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
乙公司就本次安装工程的五金件采购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货款待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尾款后一周内支付丙公司。
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无效
B、如果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则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催款,乙公司怠于催款的,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主张付款
C、如果乙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D、如果安装合同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但乙公司为了拖延向丙公司付款,与甲公司私下协商留1%的工程款暂不支付,则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第17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因此选项A错误,只要法律或合同未作排外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款的条件的这一约定应属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错误,应为先履行抗辩权。
16.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第12章>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
17.燕昭王委托郭槐寻购千里马一匹,郭槐寻找多月,仅找到一副千里马死后所遗骸骨,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
后郭槐找到燕昭王说,千里马没找到,但你如果愿意要这副骸骨就带走,燕昭王思考半晌后付款。
对郭槐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有权代理
D、买卖合同
第5章>
代理的概念
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本题中郭槐是以自己名义购买骸骨的,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1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第10章>
权利质权
①《物权法》第223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②权利质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权利,这是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根据上述法条,本题中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
19.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
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
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无权代理的概念
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
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
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
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
20.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
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第16章>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①《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条确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受益人应向受害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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