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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管理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
商业银行管理
论文题目:
基于流动性风险和银行资本对商业银行
监管的研究
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班级:
任课教师:
宫慧杰
2015年12月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稳健运营与否关乎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
随着商业银行的发展业务种类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政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的需求更加迫切。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不仅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最致命的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实体经济也具有强大的破坏冲击力。
同时,商业银行作为一种经营信用和货币的特殊企业,防止对某家银行的挤兑以及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必须要求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作为承担和化解各种损失的“缓冲器”,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相继提出了对本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银行业正在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管理。
本文通过分析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为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紧紧把握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积极推动业务转型,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监管效果,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关键词:
商业银行;银行监管;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
目录
一、引言1
二、商业银行监管1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原则2
(一)依法监管原则2
(二)三公”原则2
(三)独立性原则2
(四)统一性原则2
(五)适度原则2
(六)综合性原则3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3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及流动性风险的界定3
(二)流动性风险合规性监管指标3
(三)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及手段4
五、商业银行资本监管5
(一)银行资本及其功能5
(二)银行资本充足的含义5
(三)资本充足性监管6
(四)资本充足监管的优点7
(四)资本充足水平的衡量方式7
六、结论8
参考文献9
基于流动性风险和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研究
一、引言
对银行业的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通常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两种类型。
限制性监管是简单地通过对银行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等进行限制以达到监管目的。
审慎性监管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通过制定一系列周密且谨慎的经营规则,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管理念与监管模式。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强,破坏冲击力大的特征,美国次贷危机以来,逐渐被各国监管当局所重视,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充足的资本金不仅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信心的基本需要,而且也是银行自身承受各种损失和风险的“缓冲器”,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未来商业银行依靠外源资本补充机制的成本提高,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加强资本充足性监管,为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商业银行通过其业务活动与国民经济各单位都有着密切联系,使其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及公共性的特征,一旦商业银行出现危机,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因此,对银行业的监管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
二、商业银行监管
商业银行监管指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权力机构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来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遵守各项规章,避免出现不谨慎的经营行为。
商业银行监管属于政府对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监管正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其实是公共管理理论在商业银行业的具体运用,商业银行监管不仅包括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业运营的监管,还包括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监管、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等。
商业银行监管的客体是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市场准入监管、商业银行业务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监管权、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就要求政府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行使监管权的时候,要严格依法监管,既然有法可依就要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办事。
这一原则要求监管机构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法才能更好的执法,同时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经营,杜绝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三公”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是基本原则,是对政府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对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要遵循这“三公”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指的是政府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监管时,不能干涉商业银行其内部管理,保证监管行为的独立和商业银行的独立性。
(四)统一性原则
统一原则要求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做到“三个统一”。
各级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统一标准,实行监管标准统一制定和执行;宏观与微观的统一,微观监管的措施、方法要与宏观金融政策相统一;监管原则国内与国际的统一,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要与国际接轨,要符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规定。
(五)适度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指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监管的范围过于宽泛或者过窄都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适度监管就是要在不阻碍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进行监管,从而达到促进银行业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综合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指的是在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监管工具以及采取综合策略等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及流动性风险的界定
1.商业银行流动性
商业银行流动性包括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两个层次,其中资产流动性强调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或者损失很小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负债流动性则是指商业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和代价在市场上迅速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
2.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界定
中国银监会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合规性监管指标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合规性监管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及流动性比例三项监管指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指标由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引入,并制定了与《巴塞尔协议Ⅲ》相一致的过渡期。
流动性覆盖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持有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至少未来30天的流动性需求。
LCR考虑了流动性压力情景,相对于其他监管指标更具风险敏感性及前瞻性,对流动性风险状况反映的准确性更高。
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则是传统流动性风险指标的延续。
总体来看,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仍偏重于单个银行机构的个体流动性风险,对系统流动性风险的关注相对不足。
流动性覆盖率
存贷比
流动性比例
计量方法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
贷款余额/存款余额
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
监管标准
应当不低于100%
应当不高于75%
应当不低于25%
适用范围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实施时间
在2018年底前达100%。
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无过渡期安排
无过渡期安排
(三)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及手段
银监会主要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实施监管。
可以根据非现场监管的结果,对流动性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加强现场检查,按照“高风险、高频度,低风险、低频度”的原则,提高现场检查频度。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4)的要求,商业银行应
定期报送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流动性风险
管理报告以及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报告等内容。
当发生对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及时报告,制定并提交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或者未能达到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或者对其实施监管强制措施,甚至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出现对单家银行机构或者市场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监管部门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加强与境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五、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一)银行资本及其功能
1.银行资本
银行资本既具有一般资本的性质,又是银行开业和运营的必要条件,其关键作用是吸收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经营中的不稳定性。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对银行资本的定义:
资本应当包括可以自主地取得的以抵补任何未来损失的资本部分。
2.银行资本的功能
银行资本的主要功能:
为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损失提供补充;向客户表明股东承担风险的意愿;作为无固定融资成本的资金来源;为总的经营基础投入资本。
具体为:
缓冲器作用。
当银行资产受到损失时,不能及时弥补损失,银行资本起到缓冲作用;保护存款人增强公众信心作用。
银行资本具有承担营业上意外损失的功能,可以保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增强公众的信心也可以给监管者以信心;营业作用:
银行资本是银行能够开业和运营的前提,已开业的银行需要有资本金来支持发展,维持经营;增信作用:
如果银行由于拥有足够的资本,就可以向其他企业组织提供信用担保,银行资本具有提供担保、保证信用的增信功能。
(二)银行资本充足的含义
对于监管资本而言,银行资本充足的程度有两层含义,一是资本的质量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一般来说,监管当局认可的合格资本工具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会计资本,即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也包括可以用来吸收损失的其它混合型资本债务工具,如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等。
二是资本充足水平的标准是否做到统一。
目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部门对于具体的资本充足性指标的数量值普遍采取简单划一的标准。
这种指标值的全球统一性有利于简化监管信号传递,提升监管透明度,避免由于各国指标的参差不齐造成国际银行体系评价的混乱。
但是,尽管各国可以在指标值的简单划一上达成共识,不同体系的银行仍然可以通过对风险资产权重的差异性规定,对本国国情的特殊性加以体现。
尤其是在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为代表的银行内部风险计量体系开始在全球银行业范围内普遍推广以来,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就更可能出现“表面一致,内部有异”的局面。
对于不同的银行来说,监管资本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是不同的,所以对于监管资本的监管导向应该是,对于外部性较小的银行,监管资本要求应较低;而对于在银行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大银行,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要高,并且监管资本要求还应该持续地反映单个银行风险和外部成本的变化。
(三)资本充足性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一种金融中介,经营货币的本质要求其具有很强的杠杆性,充足而且适度的资本是银行获取最大收益的必要条件。
但也必须考虑两种情况,如果资本过多,利润在股东权益中的摊薄现象就越明显,而且用于支付股息的费用越大,盈利能力的表现将受到影响,资本成本也会越高。
如果资本过低,则投资渠道和客户范围将会受到制约,同时银行通过资本规模所展示出的外部形象也是负面的,不利于银行的持续发展。
这就需要一个合理的银行资本规模。
图1:
银行最佳资本量的确定
在图1中,纵轴C表示银行经营成本,横轴R表示银行资本\资产比率。
当银行资本较少,资本\资产比率较低时,其筹资能力也会相应较低,所以资金成本较高、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所以银行亏损、倒闭的概率较大,经营成本也就会很高。
而当银行资本较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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