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系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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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贪图享乐的放纵心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某些拥有实权的税务人员爱慕虚荣、贪图享受,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了“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
这些人在社会上广交酒肉朋友,吃喝玩乐、花天酒地。
有人说“自古贪官多好色”、“十个贪官九个色”,此话一点不假,几乎所有的贪官后面都有一本风流帐。
他们一边捞取钱财,一边寻花问柳。
这些贪官,往往在下级群众面前像老虎,威风凛凛、不可一世;
而在情人小蜜面前就像绵羊,服服帖帖、要啥给啥。
据统计,目前立案查处的贪官中,60以上跟“包二奶”有关,95以上有情妇。
这些贪官们,由权如色、贪色兼容,最终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五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
实践告诉我们,人一旦开了贪污、受贿的先例,只要没有及时被发现和查处,就会暗自庆幸并且日趋贪婪。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分会的研究者发现,官员并不是生来就贪,堕落有一个过程。
既退一步,必退第二步;
退了第二部,离彻底退步也就不远了。
不是说官员没有心理防线,但在一而再再而三退让的情况下,防线必破。
六是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没有不贪”,于是萌生出“不贪白不贪、贪了也白贪、要贪就快贪”的错误念头。
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感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有“船到码头车到站”、“松口气”的思想,自觉不自觉中放松了对自己或其配偶子女的要求,认为自己还在台上,可以最后抓紧捞一把,不然就没有机会了,结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邪路。
这也就是江泽民同志总结的“五十九现象”。
还有一些年轻的中层干部,在升迁无望的情况下,心理失衡,也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手中的权利变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腐化堕落、以权谋私,这也就是近年来新出现“四十九现象”、“三十九现象”。
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外,还存在一些客观原因给了职务犯罪可乘之机。
一是体质还不够完善。
税务部门在执法中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
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更大,增强了一些人实施职务犯罪的投机心理,为滋生以税换贿提供了土壤。
同时,一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达到致富的目的,以为只要和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就可以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罚款、不罚款,因此把一线税务人员作为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税务人员经受不住利诱就会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制度落实不力。
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少数领导干部维护制度、坚守制度的自觉性不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致使不少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是监督制约不力。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一些地税部门和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监督还没有完全渗透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和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从而给个人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从单位来说,做到三点:
一是要加强预防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许多案例表明:
“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是基础。
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法制讲座。
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
三是扎实开
展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党性修养和思想道德水平。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
贪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人素质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有体质、机制方面的因素。
制度很完善,想腐败也难以下手,制度不健全,好人也容易“下水”。
从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力行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税务系统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都非常好,有了制度,关键是抓落实,不落实就是一纸空文,不能光“写在纸上,喊在嘴上,挂在墙上”,而是要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要加强监督制约。
任何一种权力都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失去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失控,失控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立足点在于对公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公职人员难以滥用职权。
在监督制约方面,职务犯罪风险点分析^p与控制实施办法,即针对特定岗位排查出若干个风险点,制定出若干条预防措施。
这是当前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对策之一。
从个人层面讲,要具备以下几种意识:
一是要有风险意识。
风险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它是我们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一种社会现象。
《感恩的心》第一句歌词“我来自偶然,像一颗尘土,有谁看出我的脆弱”,这句话就开宗明义地表达了人生的脆弱和无奈。
人生的脆弱不仅仅表现为自然状态的脆
篇二:
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
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2021-12-2308:
38:
00
向劲松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的权力。
作为行使这种税收执法权的税务人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纽带,是税收政策直接的执行者。
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一些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此做一浅析。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响了警钟。
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用行政管理权。
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
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有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采购收取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
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2.滥用税收执法权。
多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发生。
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
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
三是收关系税、人情税。
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
四是挪用税(公)款。
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
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
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
五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
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就不会犯罪,殊不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
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
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第一,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第一线,直接掌管各项税收业务,与纳税人、纳税单位紧密联系,从而使某些纳税人产生“税官”有权的思想,继而下功夫拉拢腐蚀税务干部。
同时某些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也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长官意志”、“特权思想”,导致了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业务骨干。
这些人处在关键岗位上,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同时,这些人大多属于业务尖子,具备一定工作经验,了解税收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客观上具有谋取私利,搞钱权交易的便利条件。
第三,渎职型犯罪是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新形式。
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领域职务犯罪又有新的特点,以违法使用税收执法权为代表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尤为突出。
其渎职犯罪主要表现在:
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益,对依法应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处罚,对应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等等。
第四,窝案、串案现象较突出。
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贪污、挪用税款,长期多次作案;
有的相互介绍行贿人,共同索贿受贿;
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犯罪,违规审批减免缓税等,因此案件查办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人带出一串,查处一案端出一窝。
第五,犯罪方式隐蔽性强,证据难以取得。
由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多为“一对一”形式,如果采取稽查案件“放水”后,让纳税人重做账簿,销毁罪证,使人难以发觉;
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迹;
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
将税款秘密转户进行贪污等方式作案,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p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行政、经济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税务部门和经济生活的关系越为密切。
在经济运行中,一些地方,往往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一些执法人员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把手中权力当“筹码”,使权力“物化”和“商品化”,以致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当然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认为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
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存在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观念错位的攀比心理、权力滥用的失衡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利益失衡的补偿心理、不为无罪的消极心理,从而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
(二)各种体制存在缺陷。
一是财政体制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虚报虚收,或者有税不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
二是税务系统的体制缺陷。
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事实上“无权”监督上级;
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县市级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
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
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的改革,但传统权力结构却没有相应调整,权力只是在集权的结构中大量下移,由上级的集权形
篇三:
珍惜税务岗位远离职务犯罪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
流的机会。
我就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向在座的各位汇报学习体会。
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警钟长鸣,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税务系统常见的职务犯罪、立案
标准及典型案例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职务犯罪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
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
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
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
因此,我们把职务犯罪界定为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修定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划分为三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十二个罪名,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等十二个罪名。
二、渎职罪共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
职守罪;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由于时间关系就不逐一一介绍了)
(二)税务系统常见的相关职务犯罪罪名、立案标准及
典型案例
税务系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
1、利用税收执法权进行职务犯罪
犯罪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
罚等环节,有时还在转引买卖税款中贪污受贿;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数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金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时贪污受贿;
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纳税人。
(1)征收入库环节。
容易发生应征不征,或人情税、关
系税、过头税;
混淆入库等次,截留、转引税款;
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
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待征手续,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
(2)管理环节。
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
审批,个体户纳税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执行方面,容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税务稽查环节。
主要是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
项工作程序上,特别是在检查环节上,容易出现人情选案、查而不报、查多报少等违法违纪行为。
(4)税务处罚环节。
容易出现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
定低罚,以补代罚等问题。
2、利用行政管理权进行职务犯罪
以行政管理权违法的主要环节是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大
宗物品采购时贪污受贿;
在管理经费时贪污、挪用;
在人员调动、干部任用时受贿;
利用财务管理混乱私分公款。
(1)人事管理。
在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
制审批、人员调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容易发生不坚持用人标准,任人唯亲、搞小圈子,买官卖官等违法违纪行为。
(2)财、物管理。
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
基建工程建设,服装制作,票据印刷,税控设备的配置,交通通讯工具的购置,大宗货物采购等方面,容易出现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收受回扣、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罪名类型上看有以下三种
1、占有型职务犯罪。
即用白条或收费不开票等形式,多
收少报,贪污公款;
截留或挪用税款进行非法或赢利活动;
异地转移税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将公物、公款、罚没款物、下属单位或外单位财物据为已有,或违规将国家税款、单位公款私存,占有本金或者利息等。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占有型职务犯罪的两个罪名:
贪
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1
(1)《刑法》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
具体内容:
①贪污罪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贪污罪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不满5千元的,但情节较重的。
情
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
、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2)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
指的是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规定了三种情形: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挪用期限
和数额的限制:
立案标准是5千以上。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立案标准1万元以上。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出3个月未还的,是指个人用于生活消费或治病等其他特殊活动。
不是非法活动,也未进行营利。
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
2、交易型犯罪。
即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税务检查、违章处罚、人事管理权力索贿、受贿、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重影响公务活动;
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或下级机关报销私人开支的费用;
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单位利益,向有关人员或机关行贿等。
(1)刑法第385条的罪名是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特征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体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贪污罪相同。
主要应该说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他人谋利益这一要件为必要。
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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