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质化视野下的证据分析方法多元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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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庭审实质化既对证据规则、举证质证程序、庭审调查规则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从裁判者视角对证据分析方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证据分析方法”既包括证据判断的具体方法,如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情形如何进行证据判断等,也包括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即方法论意义上的分析方法,如印证方法、概率方法等,其中,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具有更为重要的理论意义。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理论和实践中,只有印证方法能称为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
作为一种侧重于客观层面的证据分析方法,印证方法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但无法涵盖证据判断中的经验法则、证据推理、内心确信等主观判断要素,因此印证方法本身存在天生不足(仅运用印证方法的证据分析路径如图1所示)。
在仅运用印证方法的证据分析中,追求的是证据能够形成链状闭合,实际上是以印证方法对各个证据进行原子式的检验;
由于缺乏对单个证据的推理分析,无法排除虚假印证的可能性;
缺乏对事实片段和整体的经验法则分析,使证据判断成为封闭活动而脱离常情常理;
单纯追求以印证为基础的闭合证据链,导致证明标准判断简单化、机械化、偏重客观化,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
因为印证要求必须具有相当数量的证据,印证方法本身又缺乏证据推理机制,所以在证据判断中容易形成“拼图思维”,在缺乏某种证据的情况下就难以定案。
图1 仅运用印证方法的证据分析路径
我国以往刑事庭审具有普遍的非实质化特征,在证据分析方法上形成了印证方法一家独大的局面,印证方法与非实质化庭审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首先,印证方法仅关注证据信息的同一,而不注重对证据本身的实质性审查,因此缺乏经验法则的运用空间;
非实质化庭审同样抑制经验法则的运用,非直接言词的审理方式使那些基于“察言观色”的经验法则无法运用,形式化的审判也使得其它经验法则运用问题难以被提出、关注。
其次,印证方法对论辩的要求较低,因为印证与否的判断可由裁判者单方完成,无需控辩的高度参与;
非实质化庭审对论辩需求度也较低,因为裁判者心证并非形成于庭审,所以控辩之间的对抗和论辩基本上是多余的。
最后,印证方法是一种静态的、封闭的证据判断方法,无需动态、即时的信息即可完成印证与否的判断;
非实质化庭审对审判中出现的新证据或新信息持排斥态度,主要依赖对案卷证据的静态判断而认定事实,所以才会特别青睐印证方法。
印证方法固然是我国刑事证明中一种证据分析的基本方法,但“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印证无法再作为一家独大的证据分析方法,因为这一改革旨在以直接言词的审理、实质性证据调查、当庭裁判等方式加强庭审实质化,如此一来,印证方法的程序基础就会被部分破坏,更适合实质化庭审的证据分析方法则成为必需品。
与此同时,由于印证方法自身存在若干不足,缺乏从情理和经验角度对证据的分析,也难以从整体视角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审视,从而导致证据分析的机械僵化,增大了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必须有其它证据分析方法与印证方法有机结合,才能与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改革相得益彰,就此而言,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的证据理论中的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内核,建构我国契合庭审实质化的多元证据分析方法。
二、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
近年来,在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中占主流的三种证据分析方法为概率方法(statisticalmethod)、故事方法(story-basedapproach)和论证方法(argument-basedapproach)。
概率方法是否能用于证据分析在英美有很大争议,所以它很难成为一种综合的证据分析方法,其实际运用集中在科学证据领域(如指纹、笔迹、DNA鉴定等)。
故事方法是经过大量实证研究而被证明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方法。
论证方法则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并经过威格摩尔以图示法呈现,再由“新证据学派”将其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一种易于操作的、更贴近实际的分析方法。
(一)故事方法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故事方法,即构建关于案件中的事实究竟如何发生的一个或多个故事,通过对故事是否能够涵盖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分析以及对故事情节和整体进行经验法则的检验,确立单一故事的合理性、可信性,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
故事方法将案件事实构建为一个整体,这也是为何故事方法属于“整体主义”方法的原因所在。
通过构建故事,裁判者可以填补证据间的空白,赋予某个特定的事实片段以独特的意义,对事情的成因提供解释。
在诉讼中,无论控方还是辩方,使用故事方法可以产生更吸引人的效果。
然而,这并非故事方法的主要功能,因为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上述所及还未涉及对“证据”的分析问题,实际上,这也是故事方法的主要危险所在,即总是存在一个可信但证据支持不足的故事胜过一个不可信但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故事的可能性(即“好故事胜过真故事”)。
因此,构建故事仅是第一步,故事方法的真正价值在于通过对证据、情节、整体的分析而构建如下这种整体视角、阶层式的证据分析方法。
1.故事是否能够涵盖证据在故事方法中,所构建的故事是否能涵盖案件证据是首要的判断内容,优先于对故事情节、整体的分析,这也是防止“好故事胜过真故事”的必要措施。
故事方法的最初提出者主要关注于对故事运用模式的描述,所以对于故事方法的证据分析功能论述较少,如Bennett和Feldman就并未过多考虑证据问题,在他们对“好故事”的界定中,一致性、完整性、明确性是主要标准,这些标准基本上未考虑故事是否能够涵盖证据。
后继学者Pennington和Hastie注意到这一问题,他们将故事质量标准界定为“涵盖性”和“融贯性”,后者是故事本身的标准,与Bennett和Feldman的标准类似,包括一致性、可信性、完整性,前者则是关于故事是否能涵盖证据的标准,虽然在所构建的一个或多个故事中并不会将所有的证据都明确展示出来,但在可能会构建的多个故事假设中,如果某个故事能涵盖更多的证据、存在更少的矛盾,且该故事与证据之间的因果关联更强,那么就说明故事的质量较高。
为了解决故事模式容易忽视证据的问题,荷兰学者Crombag等人又提出“锚定叙事”(Anchoredarratives)方法。
根据该方法,故事方法可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裁判者对当事人提出的故事是否可信进行初步评估,其依据主要是故事本身的质量;
第二步是判断故事是否支持证据,这里就将用到“锚”(anchor),即据以采信或不采信某个证据的常识归纳(与经验法则同义)。
由此可见,“锚定叙事”实际上是将Pennington和Hastie的标准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并未提出独立的判断标准,但由于“锚定叙事”方法旨在对证据分析过程进行规范,因此是一种规范论的方法,而不限于对分析过程的描述。
加拿大学者Thagard也提出基于解释融贯性的最佳解释推理方法,这种方法要通过对相关节点(证据)的数据化计算而选择最佳推理结论,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方法。
美国学者JohnR.Josephson提出与之类似的另一种最佳解释推理方法,只不过是用较为抽象的信度来代替数字进行计算。
荷兰学者Bex所提出的故事论证混合方法,同样旨在弥补故事方法容易忽视证据的缺陷。
因为故事方法具有容易忽视证据而随意构建故事的危险,所以在运用故事方法的过程中需时刻注意不可偏离证据而构建故事。
上述多数学者都将故事是否能涵盖证据作为故事方法的主要内容或首要内容,将故事构建与证据分析紧密结合,确保故事方法在认知上的正当性。
2.以经验法则检验故事情节
在对故事是否能解释证据进行检验之后,第二步是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的检验,检验目的是发现故事的情节、片段是否符合“关于周边世界的一般知识”。
Pennington和Hastie在讨论故事的完整性时,提出只有一个故事具备初始状态、心理状态(目标)、物理状态、行为、结果等要素,才是完整的故事。
这些要素称为“情节方案”(episodescheme)。
Crombag等人随后提出,即使故事具备上述要素,还需将故事锚定(anchored)在日常知识和情理之上,才能使之成为可信的故事。
特文宁、安德森、舒姆虽然主要关注的是原子式的证据分析,但对故事方法也有所关注,他们进一步提出,判断故事的可信性不仅要看该故事是否符合“情节方案”,还要看该故事情节是否符合“背景归纳”(backgroundgeneralization),这里的“背景归纳”实际上就是“经验法则”。
他们认为,虽然存在绝对的共识性的“背景归纳”是有问题的,但必须承认对于一般性知识存在一定的共识,否则就难以作出任何证据判断。
在上述基础上,Bex又提出“故事方案”(storyschemes)的概念,即某一故事情节的通常形态,换言之,可将“故事方案”视为一种经验法则组成的链条或组合,来源于对生活常态事件进行的归纳,如抢劫案的“故事方案”可概括为:
x有抢劫y的动机——x有抢劫y的机会——x抢劫了y——x逃跑——x行为可疑——x被抓获。
“故事方案”的意义就在于对某一故事情节进行经验法则上是否合理的检验。
总之,以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进行检验,是故事方法的“整体主义”本质使然,通过这种方法可以将日常生活知识和情理充分运用于证据分析,因为毕竟在故事方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情节并非直接是由证据证明的,而必须由裁判者通过其知识、经验来构建。
因此,为了防止将证据作为孤岛信息看待而遮蔽生活知识和情理在证据分析中的作用,以经验法则对故事情节进行检验是必要的。
3.对故事整体的检验
故事方法的第三步是对故事整体的检验,即从故事的结构、内容、清晰度等方面对所构建的故事本身是否可信进行检验,确立单一故事的可信性,或从多个故事中选择最佳故事。
这一步是最能反映故事方法本质的步骤。
对于整体检验的标准,不同学者有不同观点。
如前所述,Bennett和Feldman所提出的标准是一致性、完整性、明确性,一致性是指故事中没有内在矛盾;
完整性是指故事包含场景、行为、人物、对象、目的等要素,且这些要素必须有机联系;
明确性是指将故事要素有机联系起来的必须是明确的经验法则。
Pennington和Hastie则考虑到故事对证据的涵盖问题,所以将故事整体质量标准界定为“涵盖性”和“融贯性”,“融贯性”是对故事本身的评价标准,包括一致性、可信性、完整性三个子标准,其中,一致性、完整性与Bennett和Feldman的标准基本相同,可信性是指故事符合裁判者个人的经验和常识。
Crombag等人则立足于其“锚定叙事法”,认为最好的故事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通过证据而锚定在经验法则之上的那一个故事。
特文宁、安德森、舒姆给出了一个评价故事可信度、融贯性、证据支持度的框架,这一框架主要由一些问题组成,如评价可信度的问题“故事是否有可信度高的背景归纳(经验法则)支持”、“故事是否符合常态”等等。
对故事整体的检验,实际上是对故事本身是否完整、是否矛盾、是否符合情理的审查,在此过程中,从叙事、语言和心理角度对故事是否完整、一致的审查固然重要,但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整体进行是否符合情理的判断是最重要的部分,这一步固然与第二步对故事情节的片段式检验有所关联,但也并非简单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为即便故事的各个片段并不违背情理,故事的整体或许在过程和结局上仍有违背情理之处,所以为了防止“隧道视野”,裁判者通过对故事整体进行检验而发现是否存在合理疑点,是故事方法中不可或缺的自检程序。
通过整体检验,最终选择一个最佳故事,就是寻求最佳解释推理的过程,同时这一过程也是溯因推理过程,诉讼过程中若出现其它更好的解释,这一最佳解释是可废止的。
4.小结
故事方法的精髓在于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对故事的情节和整体进行检验,从叙事、语言角度对故事是否完整和前后一致进行检验,形成一种立体而又整体的证据分析方法,而并非像我国学者所理解的那样仅是对故事进行“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的判断。
不过,故事方法最大的风险就是容易脱离证据而随意构建故事,虽然在方法的层次性中已经体现和强调了故事能够涵盖证据的重要性,但上述学者所提出的故事对证据进行涵盖的路径中,证据数据与证据本身却被混淆了,如将“A在B的酒吧里”作为被解释的证据,实际上该证据应该是“证人C作证称看见A在B的酒吧里”,因此关于证人可信度、证人作证能力、专家偏见等问题就在故事的分析中被忽略了。
因此,故事方法总是存在对证据的个别分析不足、证据推理结构松散的问题,具有证据判断失控的风险。
(二)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
所谓论证方法,即通过一系列证据推理而最终得出结论的分析方法。
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的论证方法来自于对逻辑学的借鉴,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和辩证法是其最初来源,更重要的则是StephenToulmin(图尔敏)的论证法,其关注到逻辑学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日常生活论证,所以他发明了一个更详细的日常生活论证公式,并且明确了日常生活论证结论的可推翻性。
JohnPollock后来为图尔敏的论证公式提供了形式逻辑基础。
威格摩尔通过其发明的复杂难懂的图示法,表达了通过常识论证而进行证据推理的分析路径。
在图尔敏的论证公式及威格摩尔图示法的基础上,“新证据学派”学者Anderson等进一步发展了论证方法,并将其适当简化以便操作。
加拿大学者道格拉斯·
沃尔顿则从非形式逻辑、非单调推理、论辩结构等方面系统研究了证据分析的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是一种典型的原子主义方法,因为该方法建立在对每一个证据进行推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每个推理环节进行检验,最终得出推理结论,而且所有的证据通过推理指向的应当是同一个结论,这是其“原子”特征的体现。
论证方法的核心是以每一个单独的证据信息作为推理前提,经过可反驳推理的连接而得出一个结论。
连接该可反驳推理的是经验法则。
由于每个证据推理都是可反驳、可废止的推理,也就意味着推理结论并非不容置疑,而是可以通过对推理前提的质疑或提出经验法则适用的例外将其推翻,当然也可以直接提出一个反驳性推理而将其推翻,或者直接削弱推理链条本身,如提出“专家证人运用了无效的DNA分析方法”。
可见,论证方法中的证据推理是以“似真性”为本质特征的。
论证方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证据分析方法,包含如下三个具体的依次进行的步骤:
构建推理链条明确经验法则、对推理环节进行检验。
首先,推理链条的构建是论证的前提,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均需要构建其推理链条,因为即便是直接证据,也需运用相关的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主要是关于从证据生成、本身性质等方面检验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经验法则,如证人作证称其看见P,则证人看见P;
证人看见P,则P)进行推理;
间接证据则必须经过一步以上的推理方可得出结论。
推理链条的构建要求尽可能详尽,即将某一证据从其原始信息直到其最终推理结论的整个环节都列举出来,将日常的跳跃式思维中每一步潜在的推理都显现出来,如此才能对每一步推理的大前提及逻辑结构进行检验。
所有证据的推理链条将会形成一种树状结构,有的证据的推理环节较短,另一些则可能包含若干下级推理环节而较长,但每个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在推理树中都有其位置和作用,发挥对推理结论的支持作用。
与故事方法不同,论证方法是自下而上的树状分析结构,无需先构建一个或多个故事。
通常而言,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通常都会预设一个结论,虽然其中可能仍存在若干模糊或不确定之处。
不过,通过推理链条构建过程中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修正,最终所有证据的推理应当通过若干中间结论而指向同一最终结论。
如果某些证据的推理未能指向同一最终结论,则存在两种可能:
证据存在虚假问题或推理链条本身有问题。
此时应对证据推理的近端前提(针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如证人观察能力较强则可能提供准确的证言)进行再度审验,或对远端前提(针对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如一般只有真正的犯罪人才需要躲避抓捕)进行重新选择,以实现结论指向的同一性。
如果最终在主要事实方面(某人在某种主观状态下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无法实现同一,说明案件存在难以解释和消除的疑点,应按疑罪从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
如果仅是次要方面不能实现同一,则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
其次,在推理链条的每个环节中,都要将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明确化。
证据推理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范围广泛,既包括通过实证研究、科学实验而获得的知识,也包括日常生活中归纳的知识,但绝大多数经验法则都并非绝对正确的确定性知识,而是盖然性知识,且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大小不等。
证据法学者通常认为英国哲学家科恩(L.J.Cohen)所提出的“认知共识”(cognitiveconsensus)是有问题的,因为在变动的多元文化和阶层的社会中,对盖然性大小不等的经验法则很难形成“认知共识”。
因此,以论证方法对证据进行分析的关键就在于对证据推理中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检验,最终在特定案件中能够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被接受的共识,从而形成证据推理结论。
这一切的前提在于将每个推理环节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公开,否则就无从对经验法则进行检验。
虽然有些大前提在日常生活思维中是出于下意识的、自然而然的,但在论证方法中,为了对推理进行检验的需要,也必须将这些大前提明确表达出来。
最后,在论证方法中,对推理环节的检验,是保障推理结论合理性的关键。
对推理环节的检验也就是通过论辩或自检而对推理环节的大小前提及推理链条进行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推理结论的直接检验。
虽然根据某个证据可以推理出一个结论,但如果根据该证据还可以推理出另一结论,就说明该推理环节是不牢固的,必须对这两个推理结论及其环节进行检验,发现推理大前提、推理链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定哪一个推理结论能够成立、是否能与其它证据指向同一最终结论。
(2)对推理过程的检验。
对推理过程的检验主要是对运用于某个证据推理的经验法则是否合适进行审查,因为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在某些例外情形中不应运用某个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如果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存在这种例外,却仍以此经验法则进行证据推理,结论就存在疑问,此时意味着推理过程失去基础,为了重建这一推理过程,必须对推理进行强化,如可以运用补强证据重建推理。
。
(3)对经验法则本身的检验。
另外还需对经验法则内容的合理性进行检验。
经验法则是人们通过对生活经验进行归纳而获得的知识和观点,所以经验法则的可靠性是大小不等的,可以对证据推理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进行以下方面的检验:
某一经验法则是否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形成共识的知识;
某一经验法则是否来源于可靠的知识或实验;
某一经验法则的内容本身是否合理。
总之,论证方法的要旨在于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对每个证据进行单独推理,最终指向特定的结论,这种自下而上的证据分析方法使得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都被明确构建,便于裁判者和其他人理解推理过程、发现合理疑点,因此更有利于通过论辩程序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彻底检验。
这是其不同于故事方法的长处。
然而,论证方法缺乏故事方法所具有的从整体视角把握案件事实的特点,因此对事实的构建是通过将各个证据的推理结论拼凑而得到的,这种推理过程与一般日常思维方式不太相符,且在处理大量证据时会发生操作上的困难。
另外,对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整体也难以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检验,所以存在每个证据的推理链条都没有错误,但最终认定的事实仍不符合常理的可能性。
(三)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的互补与融合
总之,故事方法和论证方法是两种近乎逆向的证据分析方法,但两者又有一定的共同点,即经验法则在其中均发挥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这两种方法均有一定的缺陷,并且这些缺陷都难以自我克服,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却可以优势互补。
正是意识到这一点,支持某一种方法的学者均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另一种方法的长处,对两种方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正。
主张故事方法的Pennington和Hastie在后期也提出在故事方法中通过运用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推理而得出某一情节的可能性,借鉴了论证方法的单个证据推理方法。
提出锚定叙事理论的Crombag等人所提出的通过证据将故事“锚定”在经验法则之上,本身就等同于一个逆向的单个证据推理过程。
支持论证方法的特文宁等人则一贯关注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除了提出评价故事的规则之外,还提出一种概要分析法,其主要工具就是时序和故事,充分展现了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融合的趋向。
Bex直接将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融合,构建了故事与论证的混合方法,在故事的分析中给证据以更明确的地位,防止故事偏离证据。
可见,在理论上故事方法与论证方法能够兼容,且存在相当程度的互补关系。
三、故事方法、论证方法与印证方法的融合
如前所述,印证方法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而从故事方法、论证方法的内涵和功能来看,能够对印证方法的不足进行一定的弥补,将经验法则的运用正式纳入证据分析过程,加强对单个证据的评判,并实现对证据的整体分析,那么,在宏观的诉讼制度和微观的证据分析方法方面,故事方法、论证方法是否能与印证方法兼容呢?
(一)诉讼制度层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证据处理的模式和方法的确有所差异,然而不同诉讼制度仅是为某种证据分析方法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在某种制度下更适合采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或采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更容易发挥作用,其实,诉讼制度与证据分析方法并无严格的伴生关系,因为证据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裁判者根据证据而认定事实的思维路径问题。
证据是否经过排除规则的筛选、是否采取案卷移送制度、法庭证据调查程序如何设计等方面确实会对呈现于裁判者面前的证据数量、证据信息的展示方式产生影响,以至于更适合采取某种证据分析方法,如严格遵循直接言词原则审理案件则更适合采取原子主义的方法。
然而,在裁判者全面掌握证据信息之后,不同诉讼制度下的裁判者面临的共同问题仍是如何根据证据信息而最终认定事实,所以不同的证据分析方法在此时仍均可作为备选方案,而前述因素并不能决定必须运用哪种证据分析方法。
正因为如此,达马斯卡发现,原子主义的证据法产生的是一项“整体性”裁判,更具整体主义的证据法则导致了原子主义模式的判决。
另外,英美学者进行了大量实验性实证研究,证明属于整体主义的故事方法在英美陪审团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学者发现陪审员在对构建的不同故事进行比较时还会运用概率分析方法,等等。
这都表明证据分析方法与诉讼制度并非必然伴生关系,只不过是更适合运用哪种方法而已。
不同诉讼制度中的一些要素确实会给某种证据分析方法带来不利影响,如有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大陆法系重视书面证据材料的传统会抑制原子主义方法,因为在审判环节最重要的任务是对控方已经检验过的证据和结论进行再度检验,所以除非控方在其结论中未表明已经对单个证据进行检验或如何进行检验,否则裁判者就没有动力对证据进行原子式检验。
我国在借鉴其它证据分析方法的内核时,也应考虑庭审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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