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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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
对需要国家、省批准方可进入的行业,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凭合法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均可申办非公有制企业。
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金额的限制。
注册资本50万元的生产型、科技型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首次最低出资额5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差额在3年内全部到位。
5、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需要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
6、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经营,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
7、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冠名条件。
允许企业在名称中取消市以下行政区划标志;
积极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无行政区划标志的企业名称;
以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从事一、二产业生产经营、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均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
8、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组织,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1000万元的,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9、允许投资人以版权、特许经营权、知名商号或字号、经营规划方案、劳动技能、企业内部债权、在建工程等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并享受投资收益。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0、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各级财政从本级财政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建立鞍山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非公有制企业新上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各类服务。
11、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
市财政每年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充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量,切实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积极构建适应市场需求和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多种形式的商业性、互助性的信用担保体系。
12、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在省、市财政拿出一定资金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渠道吸收民间资本,在2004年底前以股份制形式成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项目的风险投入。
13、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银监局要继续加强“窗口指导”,督促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支持力度。
14、市金融办要制定对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奖励政策。
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扩大融资规模;
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收购、重组上市公司。
15、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例,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
对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
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16、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办法,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
四、鼓励各类人员兴办非公有制企业
17、鼓励经批准辞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兴办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兴办非公有制企业。
18、对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可免收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19、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就业,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享有与其他毕业生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县以上毕业生主管部门应发放《自主创业证》。
对本人为法人的自主创业者,享受辽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0、鼓励外埠人员来鞍投资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我市居民子女入学、入托同等待遇。
在鞍投资、置业的外埠人员,符合现行户籍管理政策的,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鞍山市区落户。
21、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金融中心、营销中心和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市,其所需生产要素给予优惠支持。
22、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开办软件开发、设计、咨询、手工业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放宽对申请者使用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审批条件。
五、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
23、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改革和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国有和集体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20%的优惠;
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少于30%,剩余部分可在12个月内付清。
24、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以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简化改制企业原有资产属性的认定程序,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或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机构验证结论,并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六、大力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25、实施非公有制企业100强计划。
扶持发展一批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技术先进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的非公有制企业。
从2005年起,每年根据企业实缴税金等情况,排出全市100强非公有制企业,由市委、市政府表彰,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并在全市广泛宣传。
2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名牌发展战略做强企业。
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27、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对科技含量高、辐射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吸纳社会就业、税收贡献率高的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28、引导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
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积极引导相关的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聚,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尽快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29、重点培育一批大型非公有制商业连锁企业、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现代物流配送企业、采购分拨中心及商品批发配送中心,发展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综合物流等业务。
七、鼓励外向型、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30、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股东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开展国际贸易;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经商,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申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31、发展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
国内外科技人员、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自有技术成果和专利投资非公有制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科技成果和专利可作价入股,具体比例由双方商定。
非公有制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以及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引进等,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
3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
八、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33、优化法制环境。
全面清理和修订各种歧视和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取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
任何部门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增设其它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非公有制企业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
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执法监督,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加大查处力度。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4、优化市场环境。
进一步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放手发展各类中介组织,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入会,扩大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
35、优化人才环境。
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培训非公有制企业家力度,尽快提高综合素质。
非公有制企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上,可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职务资格有效范围内,可连续计算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单位任职年限。
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发给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非公有制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参加各级拔尖人才的评选。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国外专家和智力,对引进国外专家的企业,可向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立项,享受相关政策。
36、优化服务环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意识,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政策咨询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37、进一步理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宏观管理体制。
组建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协调有关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38、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工作考核体系。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状,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发展目标的县(市)、区领导和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3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40、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转发实施。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鞍委发[20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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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共 鞍山 市委 鞍山市 人民政府 关于 加快 公有制 经济发展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