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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办法按集团公司会计核算的一般分工即按业务板块进行规范,其他核算事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债权核算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债权是指集团公司的各项预付及应收款项,是指集团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预付工程款、预付购货款、应收工程款、应收票据、应收内部单位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预付工程款,是指根据工程合同规定,向分包单位预付的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允许预付。
确因工程需要的,需经集团公司级领导特批。
预付工程款年末不得留有余额。
预付购货款是指根据材料物资采购合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购货款项。
应收工程款是指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工程款。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及各项取费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
内部往来款是指施工企业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由于工程价款结算、产品、作业和材料销售、提供劳务等业务所发生的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等。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
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办法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办法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条各单位应做好各项债权的催收、清理工作,保证与债务单位的联系,每年至少对账一次。
每月7日前将上月债权清理情况报集团财务部清欠办。
第三章债务核算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除总部外,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不得发生短期借款、应付票据业务。
第十二条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务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
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短期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对债权单位出具催款证明、对账单等资料。
第十五条期末,各单位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相同明细的科目余额对抵后在资产负债表填列。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往来款必须定期核对清理,不得单方挂帐。
第四章存货的核算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核算的存货是指施工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未结算工程成本、库存商品等。
第十八条存货取得按计划成本入账。
公司及各单位按照计划成本法进行存货核算,领用或发出的存货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月末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周转材料在领用时采用分次或分期摊销法。
第二十条采购存货入库后,凭购货发票、运杂费发票、材料入库单,借记“物资采购”,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第二十一条月份终了,财务人员应到仓库收取材料入库单、材料出库单,并核查实物账登记是否正确。
按照材料明细科目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一)对于已收到发票账单、并已验收入库的收料凭证,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
(二)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已入库的材料,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购货款”;
下月初以红字冲回。
(三)对于已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尚未入库的,暂不进行账务处理,待材料入库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月份终了,财务人员根据收集的材料出库单,进行分类汇总,按材料出库用途进行分配。
借记“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第二十三条对于主材由业主采购,我方材料采购量少的施工项目,经公司设材部门、财务部门批准,施工项目部可不设单独的仓库,采购材料可直接进入相应的单项工程成本费用科目。
但领用人、验收人、经办人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领用人要注明所领材料的单项工程名称。
第二十四条出库的周转材料,按其全部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贷记“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
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
周转材料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贷记“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
并将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冲减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现金”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贷记“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经批准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属于非常损失(自然灾害、突发事项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于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或工程价款收入低于工程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工程剩余材料出售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剩余边角料、残料变卖作为冲减合同成本核算。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目录及折旧年限表》见附表3。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采购要在董事会批准的计划、预算内实施,具体实施时要经董事长签字认可,并向集团公司机械动力管理部统一编号备案。
其他固定资产采购由总部统一进行,或委托基层单位采购,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报集团公司机械动力管理部统一编号并备案,并且该部分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折旧提取、报废减少均由总部进行。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各单位清欠抵回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无论是否留用,必须在抵回的两个月内到集团机械动力管理部办理入库手续。
特殊情况需缓办的要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由总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总部按月提取折旧,按季通知固定资产所在单位入账。
各分公司、项目部按公司通知的当季折旧额以货币资金向公司上交折旧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并经公司批准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立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核算单位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一次,使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总部与基层单位反映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相符,总部明细账与实物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于每年末对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核算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除总部外,公司内部各二级单位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十八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实际支出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
×
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通过“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不计入短期投资的价值。
第三十九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
但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持有期间收到的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基金)”,或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
第四十条出售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四十一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设立“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如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四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十四条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第四十五条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如果长期投权股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应当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取得投资时,按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
摊销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三)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期末,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的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作相反分录。
但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或因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的,则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其他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第四十六条处置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四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长期股权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并建立备查簿辅助管理。
第七章分包业务核算和劳务队成本核算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对外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分包管理制度,分包工程应使用统一的分包合同文本,对不签合同就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不论有何原因,不准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分包工程一般不支付分包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第五十条各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月报送分包进度。
确认分包进度时,根据分包进度会签单、分包单位报送的经经营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或工程价款结算单),借记“工程施工——相应的成本项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单位”。
第五十一条支付分包进度款时,根据分包付款会签单、分包单位提供的发票,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五十二条分包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应及时办理分包结算。
根据工程结算会签单、分包工程结算书、分包合同,按结算金额与已确认入账的分包进度的差额,借记“工程施工——相应的成本项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工程款——×
应预留的质保金直接在“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工程款——×
单位”科目挂账。
第五十三条劳务队的内部劳务收入是指根据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劳务队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物量,向项目部或分、子公司收取的包清工工程价款。
第五十四条劳务队成本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工程施工任务单完成的定额工日数计算的支付给劳务队工人的工资、奖金和工资性质的津贴等人工费。
(二)支付或负担的职工福利费、工资附加费、各项社会保险。
(三)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等其他费用。
(四)临时用工工资及其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五十五条劳务队成本核算会计分录:
(一)收到劳资部门根据经营及审计提供的劳务结算资料后所做的工资结算单(经营结算资料仅做为付款的限额依据)
借:
工程施工---***项目
管理费用---***明细项目
间接费用等---***明细项目
贷:
应付工资---***劳务队
其他应付款---***劳务队
(二)财务部门收到付款汇签单支付劳务费时会计分录:
借:
贷:
银行存款
或现金
(三)劳务队按工资应交的各项社会保险、工资附加费等会计分录:
其他应付款---***劳务队(各项保险、工资附加费)
其他应付款---***保险
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福利费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对分包业务和劳务队业务应建立台账管理,在支付分包进度款时,应考虑预留质保金,扣回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及零星垫付的水电费等其他款项。
第八章工资核算
第五十七条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无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在当月反映工资总额。
“应付工资”设立“职工工资、职工奖金、计划外用工工资、含量工资节余”四个二级明细科目,其中“计划外用工工资”下设“落实任务奖、清欠提成奖、竣工结算奖、计划外用工工资”四个三级明细科目。
已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岗技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的,发放的工资、奖金无法区分的,直接将其反映在“职工工资”二级明细科目中。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项工资。
财会部门应将工资发放表进行分类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经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编制凭证,借记“应付工资”,贷记“现金”等科目,发放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备用金等。
第五十九条当月发放或计提的工资,应于当月月终进行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施工、管理部门的工资,应借记“工程施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经营部门、工程开发部门的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或“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各单位待岗人员的工资,应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月末对应发未发的工资从“应付工资”中转入“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科目反映。
第六十条各单位应定期与劳资人事部门核对工资总额,及时发现和纠正工资总额核算与统计中偏差。
第九章期间费用核算
第六十一条营业费用的核算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资格预审和标书购置费、编制标书文件支出、企业投标部门人员工资及附加、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为扩大企业影响举办活动发生的展览费、业绩展示费、广告费、合同公证费以及为工程投标、任务跟踪专设分支机构发生的费用。
(二)发生的营业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并按跟踪的项目建立备查簿核算。
根据重要性原则,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发生的营业费用通过本科目核算,其他单位发生的零星营业费用直接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
(三)各单位发生购买招标文件支出、广告费、宣传费等营业费用支出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投标部门人员工资及附加费、落实任务奖支出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营业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营业费用”科目应无余额。
第六十二条管理费用的核算
(一)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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