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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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和谐共赢,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格局。
二、全面贯彻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
(三)认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废止一切歧视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的行业和领域,放宽投资方式和股权比例限制,根据行业特点,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受理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四)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加快电力、石油、电信、铁路、民航和国防科技工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非公有制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行;
对其他业务,非公有制资本可以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进入。
从我区当前实际出发,重点引导和帮助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产品开发,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铜、铁、镍、黄金、钾盐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煤电一体化和水电风电开发建设。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铁路、民航、电信等领域开拓衍生服务项目,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并允许买断所开拓服务项目的经营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矿产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明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优先开采权。
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勘探成果和采矿权。
(五)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开放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支持非公有制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积极推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者。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现有市政公用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赋予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非公有制企业。
(六)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按照国家关于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的有关规定,在规范动作、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老年服务、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体育馆、科技馆等社会事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整体收购或部分受让产权等方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向希望工程及慈善事业等社会企业公益事业捐资捐赠,凭合法凭证按规定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
(七)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加入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鼓励和支持各类全国性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在新疆设立分支机构,拓宽业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
(八)鼓励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村和涉农产业。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兴办林果产品和畜牧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促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信息、良种、农机、农资经营、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市场中介、农产品运销等各种服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农村能源、农村建筑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开展生态建设,积极承包租赁开发农村“四荒”资源,鼓励农村集体和农户以土地出租和入股等多种形式与非公有制企业联合开发农业资源,兴办企业。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权结构调整。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
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参股、控股国有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城乡集体企业,原企业无偿使用的集体土地,可仍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
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优先办理土地出让和过户手续。
三、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动力。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前期费等手段,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
增加财政资金申报的透明度,有关信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告。
自治区及地、县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或项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用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带动性强、具有产业优势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财税部门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用好用活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加大对涉农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
农业和农村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涉农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科技兴农资金、出口研发补助等专项资金,以及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贴息资金,都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和涉农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贫困县引入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扶贫企业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参加评定国家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相应的农业产业化各项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平等竞争的金融环境。
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把握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点,根据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合理制定信贷政策措施,完善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内设组织体系和信贷工作机制。
改进贷款决策程序、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合理确定对基层分支行的制授权,适当下放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固定资产贷款报批程序和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贷款的评估和审批时间。
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组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对信誉好、产品有市场、还款能力有保证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开展商业承兑票据贴现业务。
要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合理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积极增加贷款投放,通过风险溢价来覆盖中小企业贷款风险。
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创新,运用各种金融工具满足融资需求。
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帐户托管等业务。
政策性银行也要不断扩大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的范围,并依托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有条件的银行要逐步探索和扩大担保范围,积极推广试行应收帐款、仓储货单、存货、商标权、专利权、市场摊位使用权、土地和山林承包权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和联保协议贷款,还可根据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业务性质和资产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措施。
(十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对符合条件并有上市愿望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政策培训和融资指导,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收费权质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创业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四)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各地特点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发展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托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行业或专业担保公司。
鼓励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组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采取股份制或会员制的形式,实行多元化投资、股份制经营,按市场机制规范运作。
鼓励有条件的成立再担保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也可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自然人自愿参加的方式建立项目贷款担保金。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特别要注意防止担保机构以担保为名,提高费率搞变相高利贷。
四、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五)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不断完善社会化服务。
各级政府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大力发展和规范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可认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各级工商联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和同业公会的联系和指导,协助政府规范和发展各类自律性组织。
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及街道(市场)分会;
在农牧区大力发展乡镇商会和专业协会。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六)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积极发展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小企业创业提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引进的中介服务。
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自主择业者、在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符合条件的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核心,强化科技创新。
建立自治区中小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信息化建设。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技术市场体系,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与非公有制企业互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实行兼职兼薪。
支持高层人才和留学人员到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从事科技推广、科技扶持、科技考察服务。
鼓励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整建制转轨,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向国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由自治区高新技术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项目,经专家论证符合条件的,纳入自治区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成果转化、专利实施推广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十八)为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
积极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各类产品展销会、贸易洽谈会、高新技术交易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重点开拓中亚、南亚及俄罗斯市场,在投资、进出口信贷、交通运输、对外承揽工程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要为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牵线搭桥,搞好协调服务,帮助企业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改进政府集中采购办法,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十九)加快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信用服务。
建立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构筑相互配套的诚信体系。
加快建立企业统一信用数据库,采集、整合相关信息,形成系统完整、具有权威性的信用资料档案,并向社会开放,便于政府监管和公众查询使用。
各金融机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实施信息共享、联合行动,依法制裁、遏制逃废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行为。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强化对经营者的诚信教育,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树立诚实守信的行规,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和落实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国家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司法机关要公正审理、执行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
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所有者、经营者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严禁对非公有制企业违法摊派,强行捐款、集资、赞助,强制购买指定商品和有价证券,强制订购书籍报刊和指定服务,强迫加入各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建立健全执法督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各项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检举、控告和诉讼等,政府部门及其他机关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
(二十一)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非公有制企业要着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其标准生活待遇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
必须依法加强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要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严禁使用童工。
改革户籍管理办法,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依法保护从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六、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素质健康发展
(二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贯彻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
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
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上报统计信息。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企业组织制度。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动作。
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要建立新型劳动关系,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断增强自身经济活力。
(二十三)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经营者管理素质和劳动者专业技能。
依托区内外名牌大学、科研院所及党校和行政学院,整合现有各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师资资源,建设企业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
建立职业经理人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毕业生提供便捷服务。
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机构的宏观管理范畴。
在人才政策方面,与其他所有制单位的同类人才享有同等优惠待遇。
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全面推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聘、学习培训和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样政策。
积极开展适宜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的政策法规、现代管理和有关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成立非公有制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增加农民收入。
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承担培训任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培训专项经费补助。
(二十四)鼓励、支持具有优势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服从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利用资源优势和地缘优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增强企业实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自治区要重点扶持与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结合紧密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向型企业、对扩大城乡就业贡献突出的企业以及高新科技企业等五类企业,对其中有条件有优势的企业要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他们和资本合法流动,不得因地区和部门利益,阻挠非公有制企业和资本自主选择发展地域和市场。
有关部门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推行质量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专业化协作和集群式发展的道路。
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同自治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结合起来,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系列化、标准化生产的企业集群基地,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
鼓励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按照“专、精、特、新”的要求,与大企业、企业集团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企业存量资源,发展协作配套型“卫星企业”。
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分工与产业化协作紧密关联的产业群体。
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资源共享,发挥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专业城镇、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农村土地置换和流转机制,降低投资办企业的用地成本,积极吸引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做好指导、监管和协调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事项。
要强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自治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协调领导小组。
自治区经贸委要充分发挥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指导、监管和服务的职能作用。
建立和完善各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市场需求、财政税收政策及资金申请公告等方面的信息。
各级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在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日常联系、考察、培养工作,并协助党委做好政治推荐和党员发展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要积极落实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的调查任务。
配合工商部门改进和完善现行个体、私营经济及三资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共同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二十七)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
凡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建立党的组织,按照企业特点开展活动,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把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模范作用,做好群众工作,引导、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加强对党员业主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
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组织的权利,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为这些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十八)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监管方式。
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有关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监管部门要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建立预警制度,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要以教育为主,依法行政,照章办事。
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和监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十九)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所有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实行统一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理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三十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宣传部门要把为非公有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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