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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转正过程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
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
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法
基本税率为17%;
抵扣以后基本保持在3%左右。
具体内容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酿(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相关手续
申请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连续12个月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填表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报批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增值税款等等。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征收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专利、商[3]标权等)。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混合经营:
增值税征管中的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税销售行为又涉及营业税销售行为。
例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兼营行为:
增值税征管中的兼营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
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
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
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
前者是以纳税人的'
经营主业"
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算分别征收。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优惠政策
免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减免项目
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该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
九五"
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
目前,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其中部分条款是针对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如第九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建议企业选用外协单位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选用油气田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为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创造条件。
|[1]
免税和减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5、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9、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11、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2、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13、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1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20、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
21、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2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24、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5、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计算公式
基本公式
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
(1+税率)=含税销售额
税率=应纳销项税额
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
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款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手续费、运输费等)
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分离公式)的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而无销售额的,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成本利用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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