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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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0.01
三、司法解释13.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04.02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06.27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08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05.14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起诉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解除挂靠经营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08.28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4号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01.01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6.04.25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2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四、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
24.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
25.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3
26.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6
27.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7
28.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2
29.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08
30.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1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之四:
湖北宏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县方高坪建筑公司与亿源科大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及黄冈中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担保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09
32.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09
33.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12
34.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06
35.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
3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之二:
郑州一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1
37.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4
38.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08
五、地方法院指导性意见
39.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8.06
40.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07.28
41.广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2004.01.17
42.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1.01
43.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07.26
44.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45.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2.23
46.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1.10
47.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05
48.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2014.01.01
49.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2010.06.22
5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
51.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
52.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0.03.09
53.杭州中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2010.11.01
六、参考阅读
文章:
54.冯小光: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
55.侯进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
56.邹跃光、林跃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篇二:
05.安全生产法2012.11.01
06.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11.19
0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09.25
三、司法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7.08.29
17.
18.
24.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325.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03
44.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17
45.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0223
46.浙江高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0110
48.安徽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
2014.01.01
50.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11.2251.重庆高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应如何理解的意见2003.03.24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年第12期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9期
57.金可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质量对工程款结算的影响《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3期
5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21期
59.夏正芳: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理念初探《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
6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指导性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15期
61.崔玉清、林文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及审判理念探讨《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
62.夏正芳: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集
63.潘军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64.王建东、孙兴洋:
建设工程合同竣工结算规则的合理性探讨《法学》2006年第11期
65.王建东、毛亚敏: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66.黄喆: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法律科学》2013年第5期
书目:
6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70.冯小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审判实务专题讲座(8张vcd)(赠书)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0年版
71.奚晓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2.王振民:
建设工程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6/法院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系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3.吴庆宝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3:
建设工程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4.魏济民等主编: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与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75.郭丁铭、肖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76.奚晓明主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77.陈旻: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与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78.胡玉芳、王志强:
项目经理的法律课堂/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操作指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79.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
《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80.林文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十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立调研课题组,深入到乡(镇)、村和建工企业,走访部分基层法院和鉴定机构,对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于2015年10月22日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高法院、地方法院主流观点,结合审判实际,对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解答,以期能为两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促进审判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一、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一至三种情形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其目的在于防止工程几经倒手,造成实际施工人因承包费太低而偷工减料,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工程质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挂靠经营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即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九条具体列举了上述挂靠情形。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三、如何认定违法分包?
法律允许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即专项分包,前提是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然而,实践中的分包形式却多种多样,以下几种情形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对于确定合同效力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也对违法分包情形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四、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一般劳务?
施工人具有资质的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中劳务分包合同,施工人不具有资质的应当按劳务纠纷处理。
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了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因符合劳务分包合同主体的条件,其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应为劳务分包合同。
不具有资质的农民工队伍进行劳务作业的,应当作为一般劳务纠纷处理。
农民工付出了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不受合同效力影响。
五、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名义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符合工程分包的情形,则应当认定为工程分包,因施工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的特点:
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工程分包的特点:
合同约定承包人除提供劳务外,还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
当事人名义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如果提供大型机械、主要材料设备,实质上是工程分包,违反《解释》第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六、《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如何理解?
解答: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一般情况下,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
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因变相变更了合同价款,亦应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
以下情况不应认定为实质性内容变更:
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洽商记录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大原则,但不排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影响工程量增减导致工程价款相应调整、工期适当变化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合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因素,对合同效力加以判断。
七、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是否有效?
无效。
建设工程质量是反映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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