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524857
- 上传时间:2023-01-3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4.45KB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Word下载.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3、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B、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又称劳动保护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是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血的教训的结晶。
它的含义是:
(1)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
(2)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
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4)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5、《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七项权利(第44——48条):
(1)知情权: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求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培训权: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四项义务(第49——51条):
(1)遵章守纪的义务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教育的义务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报告危害的义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法律责任:
新员工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的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如果在从业中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从业人员规定“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事故案例1:
2008年10月28日,重庆市武隆县境内的芙蓉江跨江大桥施工现场发生载人吊斗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重大安全事故。
经专家分析,这起建设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武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七人,他们是:
黄钢(芙蓉江大桥项目部经理)、唐欣(项目部副经理)、刘平(项目部总工程师)、周平(劳务承包总负责人)、黄誉(施工安全员)、文德生(缆绳吊操作员)及梅运兵(缆绳吊维修保养员)。
事故案例2、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万元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这是一起由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违规排放尾矿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其中,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佩亮、襄汾县县委书记亢海银、襄汾县县长李学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刘书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保生等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
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依法没收新塔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8、《安全生产法》中的两个概念: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预防职业病方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在防治方面,职工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第30条);
(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第31条);
(3)要求企业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并有权知道检查结果(第32条);
(4)要求企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33条)。
2、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39条);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40条);
(3)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42条);
(4)职业病诊断异议的处理(第45、46条);
(5)职业病人的待遇(第50—54条)。
事故案例:
2009年河南郑州张海超“开胸验肺”典型职业病事故案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分七章七十四条。
1、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2、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4、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特别提醒:
1、单位发生火灾后,单位应该做到:
(1)在积极扑救的同时,迅速报119火警;
(2)派人接应消防车;
(3)派人警戒火灾现场。
2、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5、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但不得组织未成年人灭火。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注意:
严禁谎报火警。
谎报火警是什么行为?
应受到什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谎报火警属于“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应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
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调查内容:
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原因系一个雇工于红新把烟头掉在地上引燃可燃物造成的,相关责任人均受到法律的惩罚)
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商厦副总经理赵平、商厦保卫科科长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4年;
被告人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被告人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4月17日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同时辞去吉林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相关说明: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化学危险品”改为了“危险化学品”
(2)本条例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
①爆炸品;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③易燃液体;
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⑥有毒品;
⑦腐蚀品等(本条例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3)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管理部门本条例立法时是确立的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现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4)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已经全文向社会公布。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国务院于2002年1月9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并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内容主要有: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六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确立的几项制度:
(1)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第7条);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改建、扩建,实行审批制度(第11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第12、15条);
(4)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实行安全评价制度(第17条);
(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以及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和检验、检测制度(第21条、第36条);
(6)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27条);
(7)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制度(第34条);
(8)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第35条);
(9)对危险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第47条)。
重点讲解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技术标签。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概念:
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
是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
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重大危险源:
本条例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五)《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工伤的概念:
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二是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三是保障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3、工伤保险的目的:
一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二是分散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风险;
三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将取消此条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增加吸毒)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
《条例》的出台实施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1、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发生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第35——38条)。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4条):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46条):
(1)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8年6月23日重庆双赢集团有一磷铵厂发生泄漏液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的处理)。
处理结果:
(1)双赢集团罚10万元;
(2)双赢法人代表蓝森古罚2万元、磷氨厂厂长罚3000元、分管安全生产副厂长罚1500元、安全科长罚1000元、车间主任罚1000元;
(3)现场操作工两人(其中1人离开现场上厕所的操作工罚1200元,现场另一名操作人员罚1000元);
(4)运输液氨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移交交通执法大队处理(2—5万元)。
(八)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
1、《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42、43、48条;
2、《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134、136条;
3、《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6、7章;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修改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节可参考学习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1月1日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3月15日实施)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化工企业 安全生产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