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产品合作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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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资金账户(下称“甲方的资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下称“甲方的保证金账户”),分别用以收取使用“安居网贷”产品服务的购房人通过借款获得的部分购房款以及支付保证金。
2.推荐购房人。
甲方根据[]房地产项目中购房人的借款需求,向乙方推介该购房人并分享相关的购房、身份信息资料。
3.服务购房人。
乙方安排线下工作人员与购房人接洽,就其使用“安居网贷“产品服务办理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并由乙方与该购房人就其融资需求达成服务协议,根据“安居网贷”项下购房人的借款融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4.配对借贷。
审核工作完成并通过后,乙方利用自身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为购房人发布借款信息,为其配对相应的投资人,建立与投资人的借款关系。
甲、乙双方于合作期限内的每月[5]日前对上一个月“安居网贷”的购房人明细(包括姓名、借款金额等)进行书面确认。
5.置业券。
乙方为本次“安居网贷”特制[置业券],由乙方发放给“安居网贷”的购房人,购房人凭[置业券]向甲方购房可享受相当于借款金额[8]%的购房优惠。
6.投保信用保险。
投资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险,在购房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投资人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向购房人进行追偿。
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7.划付房款。
购房人通过“安居网贷”所筹集的全额融资款项在筹集完成后,全部款项作为部分首付房款直接放款至甲方的资金账户。
8.提供担保。
甲方向保险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并同意授权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于甲方的资金账户收到购房人通过“安居网贷”所筹集的借款金额后,以每单购房人借款金额的[5]%,自甲方的资金账户向甲方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约定的剩余保证金返还条件具备之前,甲方同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关闭甲方自主转账、支付、提现的功能,除非获得保险公司的许可)进行划扣作为保证金,同时承诺:
1)在购房人清偿所有依据本协议发生的到期债务前不得将购房人所购房屋予以交付,并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甲方应当在其与购房人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条款内容。
2)如保险公司因购房人逾期还款而向投资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甲方就购房人向保险公司履行被追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上述保证金账户累计预存的保证金总额为限。
9.承担费用。
甲方全额承担“安居网贷”项下所须支付的平台服务费用(包括乙方平台服务费、乙方支付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总计为购房人借款金额的[4]%÷
12×
借款期限(月数)。
10.支付费用方式。
前款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由甲方于购房人通过“安居网贷”服务所借款项全额到甲方的资金账户后授权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上述“承担费用”约定统一划付给乙方,乙方再将其中的保险费转付给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
11.开具发票。
1)甲、乙双方于每月[5]日对上月“安居网贷”业务及平台服务费用进行对账,并由乙方就甲方“承担费用”统一向甲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2)甲方就本协议项下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前述发票金额应包括该购房人通过“安居网贷”服务所筹集的全部借款金额(不论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前述借款金额是否因甲方承担本协议项下其他付款义务而实际减少)。
12.合作范围。
本次合作范围为,合作期限内,购房人签定认购协议的房屋及购房人。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将《工商登记信息》、《项目预售许可证》、公司状况及项目状况等相关资料向乙方及保险公司备案。
2.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安居网贷”产品的线下推广、宣传,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主要为售楼中心区域)。
3.甲方承诺仅给予持有[置业券]的购房人本协议约定比例的购房优惠,其他购房人不得享有同等、类似或更优惠的购房优惠待遇。
4.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担保并履行《保证函》项下的义务,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承担费用”。
5.在购房人所购房屋交付前,若甲方同意与上述购房人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告知甲方上述购房人通过“安居网贷”服务所借款项的归还情况,若上述所借款项尚未足额归还的,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且甲方退还购房人房款时,甲方须将购房人通过“安居网贷”服务筹集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甲方的该部分首付房款,无息退还至上述购房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设的资金账户。
6.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结清“安居网贷”的借款本息(包括履行完毕对保险公司被追偿义务),且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后的三十日内,第三方支付平台配合甲方划转剩余的保证金款项(不计利息)。
7.甲方就[]房地产项目中所需要乙方提供“安居网贷”服务的融资交易均应全程遵守乙方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本协议项下“安居网贷”服务的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2.乙方有权取得甲方推介的所有购房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交保险公司,乙方有权对购房人借款资格等准入条件予以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准予购房人使用“安居网贷”产品服务。
3.乙方依托于交易平台为“安居网贷”产品购房人提供金融信息匹配服务。
4.乙方负责提供“安居网贷”产品所涉及交易流程的规则。
第五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或至[]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成[100%]止。
合作期限届满,若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尚未履行完毕的,本协议对双方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保密
第九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互相承担保密义务,对甲乙双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将对方的文件、资料、商业模式等未公开重要事项泄漏给第三方。
甲、乙双方应确保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3.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一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3.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4.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5.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一十一条其他
1.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2.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或
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3.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4.协议修订: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5.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6.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7.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开发商):
【】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乙方(平台公司):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保证函
致: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保证人”)
A.保证人系位于[](省/市)[]路[]号[“”]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开发商,现已依法取得本项目预售的资格和条件。
B.被保证人系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接受客户投保个人借款合同信用保险(以下简称“信用保险”)。
C.债务人系为向保证人购买本项目房屋(以下简称“安居网贷借款人所购房屋”),通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金所”)提供的“安居网贷”服务(以下简称“安居网贷”),以及通过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支付”)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获取借款用于支付部分房款的本项目的购房人(以下简称“安居网贷借款人”)。
D.投资人[出借人或可能的债权受让方]为保障债权安全[享有被保证人信用保险保障],在发生安居网贷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情形时,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获得被保证人赔付的借款本金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
E.保证人同意向被保证人出具不可撤销的“保证函”,就安居网贷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被保证人根据保险合同向投资人承担赔偿保险金并向安居网贷借款人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时,在本保证函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就其上述保证义务,特此做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保证责任
1、保证人同意,以每单安居网贷借款人借款金额的[5]%向保证人在新浪支付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中预存资金作为保证金。
2、保证人同意,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如发生安居网贷借款人逾期归还本息的,在被保证人承担信用保险赔偿责任后,安居网贷借款人负有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全额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人承诺在本项目中累计预存的保证金总额范围内对安居网贷借款人的上述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保证函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1)被保证人向投资人实际赔偿的保险金;
(2)安居网贷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中还款义务和责任所需承担的逾期违约金;
(3)被保证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和开支。
4、本保证函的保证期限为安居网贷借款人对被保证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同意新浪支付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直接将保证金划扣至被保证人的指定帐户。
在购买本项目的所有安居网贷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前,保证人承诺不得挪用或提取保证金帐户中留存的保证金。
第二条保证履行的其他义务
1、在被保证人的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承诺并保证:
(1)不得将安居网贷借款人所购房屋交付给安居网贷借款人;
(2)不得配合安居网贷借款人办理安居网贷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3)不得因任何事由将安居网贷借款人的购房款返还给安居网贷借款人。
2、保证人承诺,在安居网贷借款人所购房屋交付前,若保证人同意与安居网贷借款人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前,保证人应及时通知房金所。
若安居网贷借款人此时尚未足额归还所借款项的,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且保证人退还安居网贷借款人房款时,保证人须将安居网贷借款人通过“安居网贷”服务筹集并通过新浪支付给保证人的该部分首付房款,无息退还至安居网贷借款人在新浪支付开设的资金账户。
第三条附则
1、本保证函具有独立性,若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发生变更或依法被认定无效的,并不影响本保证函的法律效力,保证人仍应按本保证函的承诺向被保证人履行各项保证责任和义务。
2、保证人有效送达地址:
[](省/市)[]路[]号
3、如果被保证人将其对安居网贷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凡因履行本保证函所发生的或与本保证函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各方均应且只能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保证函经保证人签署后生效。
保证人签署:
[]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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