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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在此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专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在执行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和国家规范时,按新区从严、旧城区适度放宽原则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开发规模
第七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主要用途和功能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性质、比例。
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原则的,根据表2-1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十条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最小面积要求的项目,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本表用地面积指项目净用地面积)
注: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部门核准后可以建设。
①相邻地块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及其它类似情况,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②因城市规划组团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
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
表2-1
备注:
1、▲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15%;×禁止兼容。
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地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
3、本表所涉及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应结合地形,尽可能利用自然地形地貌,依山就势进行建设,避免大挖大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
94)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规划控制指标
(一)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3-1执行。
建筑基地面积的计算,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计算,代征地的小区道路(12米以下不含12米)算至道路中心线。
用地范围内不能分割成若干地块单独计算,已有建筑在红线范围内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第十五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并不得突破规划指标。
第十六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上表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注:
①表中规定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表中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各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又要满足上表的要求,取两者中的严格要求者作为规划管理的控制指标。
②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二)绿地率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按下表执行
第十八条由于季节气候等原因绿地率暂时未达到上述标准时,应交纳异地绿化保证金;至下一植树季节后当绿地率不能达到上述标准时,异地绿化保证金转为异地绿化费,交由相关部门组织异地绿化。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规定绿地率面积的30%。
在不允许临街开铺的规划道路路段和临主要河道时应将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和河道设置。
第二十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在不允许临街开铺的规划道路路段和临主要河道时,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禁止采用实体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①、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②、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不少于一棵树(乔木);③、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三)停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一款居住建筑配套设置固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指标
第二款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四)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配套设施应按建筑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场地绿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配套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管理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公厕、垃圾收集点等。
第二十四条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达到3平万平方米,应配建用地面积15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应同时满足本条及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要求。
第一款旧城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新城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第二款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三款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第四款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五款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第六款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一款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第二款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三款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注:
①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一款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第二款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①、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执行。
②、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③、其他情况按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第一款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第二款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注:
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第三款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6控制。
注:
①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
第三十条沿街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或与相邻拟建建筑达成协议山墙均不开窗户时),经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的总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且沿街长度不应超过120米,转角连接总长度不应超过160米。
第三十一条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居住建筑两者之间的间距按标高差距加南侧建筑高度计算,非居住建筑两者之间的间距按标高差距加位于标高较高处建筑高度计算。
第三十二条临岩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管线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四条拟建建筑若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响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三十五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1控制。
第三十六条多低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广安市中心城区中期道路后退红线规定》执行;高层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表执行。
注:
①Hq:
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②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内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果要求。
第一款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款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第三款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第四款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不可以在后退距离内出挑。
第三十七条各类建筑后退河道、市政管线保护带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备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的限制规定。
第四十条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盖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临城市主要街道及景观道路时底层不得安装封闭式卷帘门,外墙不得安装防盗窗。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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