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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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
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纳的优势证据规章,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需的确充分,并排解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
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
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殊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
物'
,客观证据是必需的!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
(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
是杨树还是柳树?
株距多大?
行距多宽?
直径多少?
是栽在哪块地上?
这块地地处何方?
是旱地还是水田?
多宽多长?
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
以上种种关系到"
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依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22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峻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
如:
无附卷的检材资料;
鉴定前没有听取各方看法;
鉴定前没到现场勘查;
鉴定人员没有在《结论》上签字;
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在结论上签字等。
(2)鉴定内容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A、托付机关有没有附送检材?
B、该检材是不是取材于案发觉场?
是否封存且经在场的证明人签名?
C、检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处?
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础证据《出警证明》违法,应当按证据规章进行排解。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
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
派出所到达现场'
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派出所'
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
人'
,抽象的"
是不行能到现场的!
(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
因土地纠纷在有争议的土地上砍伐杨树,当场支配去法院处理。
其出警理由并不是由于消失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没按治安案件处理。
而是"
支配去法院处理'
。
此结论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是相互冲突的。
故该证据对于本案无证明效力。
四、主观证据的相互冲突之处:
笔录时间砍伐时间砍伐用具被砍的树的处理结果被砍数目
张庆东2022年11月8日16时当时上午8时砍刀让孙相君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崔茂国2022年11月9日9时上午出来干活时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让孙相君的亲戚邻人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孙相君2022年1月23日11月份详细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锯砍的我找人锯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给卖了未定数目
刘自月2022年2月10日11月份详细哪天忘了用油锯杀了一部分杀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让孙相君卖了未定
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
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
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
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
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头,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依据"
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
和平邑县的详细栽培试验,根据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
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
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
,或"
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
,不符合实际状况。
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应当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排解合理怀疑,但本起诉书离法定的证据标准尚有很大距离。
1、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没有查清。
起诉书称"
2022年11月8日,被告人孙相君等人砍伐该地上的部分杨树苗。
'
"
等人'
是谁?
有多少人?
2、"
部分'
杨树苗是多少,其价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
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3、"
2022年春天又将剩余的树苗私自卖掉'
剩余的树苗是多少?
私自卖掉的是多少?
私自卖掉的树苗是不是构成损毁他人财务罪?
没有结论也没有作出法律的评价。
七、最终的处理建议
1、被告人砍伐树木的当时,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仍在争议状态,被告人砍伐的树木是一种权利待定的树木,故行为人实施砍伐的对象,并非法律规定的"
他人财物'
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损毁"
他人财产'
的直接有意。
2、上述认定符合实际状况。
也合当时接警的公安机关的认定相吻合。
3、尽管此后的民事判决通过法律界定的方式确认了被砍伐的是"
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财物'
,但法律是无法界定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
而刑事法律只是惩处据有损毁他人财物的直接有意目的行为人的。
4、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得到超额的赔偿。
且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的本意亦不盼望被告人再行患病刑事惩罚。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责任范围的经济惩处,土地已经归还,地上附着物已经无偿交给被害人。
6、依照"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应接受双重危急'
的一般法律原则,公诉机关不宜再将其过往的过错旧事重提,且该过错已经得处处理。
特发表上述法律看法。
此致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提交人: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赴法追索园明圆流失铜兽首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洋
年月日
不起诉的法律看法书范文篇二
xx市xx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托付,担当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看法,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接受: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
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特地以介绍卖淫为业。
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稍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峻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实行强制措施后,已深刻熟悉到自己行为的严峻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
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峻疾病的父母需要照看,因此,本案假如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训练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处和训练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峻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峻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
钓鱼'
,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峻的程序违法。
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哄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动身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实行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
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
证人证言'
,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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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咳嗽钡某率觯菡觳榛乇艿脑颍渥魑ぞ荽嬖谘现罔Υ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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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接受。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10月19日
不起诉的法律看法书范文篇三
昆明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XX家属王XX的托付,指派xx海律师担当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X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XX不起诉的法律看法。
一、张XX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其主动归还涉案手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一)证据卷第31页《讯问笔录》:
当时驾驶员把驾驶位放平了,睡在上面,我看到手刹处有一部手机,我就从驾驶位这个方向把手机拿走了。
我刚把手机拿出来,驾驶员就发觉了,驾驶员就说抢手机、抢手机,我就拿着手机跑,驾驶员就下车来追我,他就拦着一辆电动车骑着来追我,我就回来把手机还给驾驶员了。
(二)证据卷第34页受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12行:
我们追到这名男子的时候,这名男子就把我的手机还给我了。
(三)证据卷第36页受害人王XX的《询问笔录》第12行,问:
你在追抢你手机的这名男子,他是否离开过你的视线?
答:
没有。
(四)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XX在逃跑的过程中主动归还受害人手机,张XX的行为符合《刑法》其次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应当对其免除惩罚或减轻惩罚。
二、张XX涉嫌盗窃的犯罪情节稍微,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惩罚。
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超出2022年7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2022)144号文件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惩罚的标准不多。
张XX在归还被害人手机时即承认错误,恳求受害人不要报案,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向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人民币贰仟元,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恳求司法机关对张XX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惩罚。
张XX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惩罚。
三、张XX的犯罪情节稍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不判处刑罚。
(一)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给受害人。
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二)涉案手机价值2600元。
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张XX属于初犯。
证据卷第16页《户口证明》证明张XX无违法犯罪纪录,属于初犯。
张XX的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稍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X具有从轻惩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情节稍微,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辩护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章(试行)》第四百零六规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XX作出不起诉的法律看法,恳请贵院核实后予以接受。
辩护人:
xx律师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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