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519118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39KB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Word下载.docx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稿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规划等五类。
从事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特殊性质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资质。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等级和从业范围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和项目负责人两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应当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有全面责任,对设计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一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至少三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或者参与完成至少两项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至少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均通过审批;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科研项目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工程质量,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专业人员,申请担任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可适当放宽前款
(二)、(三)条标准。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规划等五类,以及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专项。
第十四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的培训。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专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
第十五条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证书,并将专业人员名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资质标准
第十六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审批;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具有15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其中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项目负责人;
(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装备。
第十七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并已通过审批;
(四)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其中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项目负责人;
(五)具有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第十八条 丙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申请增加甲级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近五年内,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工程质量获得与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可适当放宽第十六条(四)条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劳动合同、技术职务证书、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勘察设计员的劳动合同、技术职务证书、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员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七)专业技术装备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年。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原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二十七条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四)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第二十八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九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一般在当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三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参加年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申报表》;
(二)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两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首页及签字页的复印件;
(六)两年内通过审批的勘察设计项目批文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合格,并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甲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应当认定年检不合格:
(一)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等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
证照信息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不符的;
(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发生变动,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
(三)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或将承包项目违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四)有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五)有违反文物保护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记录在案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应当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整改。
整改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改后仍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
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三十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一)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将承包项目违法转包或分包的;
(二)不按照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立项报告勘察设计的;
(三)违反文物保护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三十八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经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一)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变相转让、出借单位资质证书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证书的,由发证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违反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或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文物损坏或人员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证书。
第四十二条 由发证机构注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参加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考核。
六、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等级分级表
注:
本分级表不含壁画彩塑、岩土、基础加固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
工程级别
工程主要内容
一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复建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保护规划编制。
二级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保护规划编制。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复建工程。
三级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保护规划编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物保护 工程 勘察 设计 资质 管理办法 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