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中文版第 123b 章建筑物建造规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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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第33条-须铺面的地方-30/06/1997
o第34条-某些楼面须能防渗-30/06/1997
o第35条-仅高于外部地面水平的楼面-30/06/1997
o第36条-墙脚线-30/06/1997
o第37条-释义-30/06/1997
o第38条-建筑物的外墙-30/06/1997
o第39条-覆盖层-30/06/1997
o第40条-墙壁不得有木料建于其内-30/06/1997
o第41条-防水分渗入的保护-30/06/1997
o第42条-释义-30/06/1997
o第43条-幕墙-30/06/1997
o第44条-规例的适用范围-30/06/1997
o第45条-烟道的设置-30/06/1997
o第46条-烟囱及壁炉的建造-30/06/1997
o第47条-腐蚀-30/06/1997
o第48条-屋顶须能不受天气影响-30/06/1997
o第49条-平屋顶-30/06/1997
o第50条-水泥-30/06/1997
o第51条-骨料-30/06/1997
o第52条-水-30/06/1997
o第53条-外加剂-30/06/1997
o第54条-钢筋-30/06/1997
o第55条-预应力钢筋束-30/06/1997
o第56条-一般规定-30/06/1997
o第57条-配料经设计的混凝土强度-30/06/1997
o第58条-混凝土立方块-30/06/1997
o第59条-接受准则-30/06/1997
o第60条-小型结构工程及非结构工程的混凝土-30/06/1997
o第61条-模板-30/06/1997
o第62条-钢筋保护层的最少厚度-30/06/1997
o第63条-芯样测试-30/06/1997
o第64条-释义-30/06/1997
o第65条-一般规定-30/06/1997
o第66条-反滤物-30/06/1997
o第67条-回填物料-30/06/1997
o第68条-土压力-30/06/1997
o第69条-水压力-30/06/1997
o第70条-最低压力-30/06/1997
o第71条-挡土墙设计-30/06/1997
o第72条-荷载状况-30/06/1997
o第73条-地盘勘测-30/06/1997
o第74条-足够的安全系数-30/06/1997
o第75条-设计土压力的真确性-30/06/1997
o第76条-砌石墙及大块混凝土墙-30/06/1997
o第77条-保持稳定性的排水措施-30/06/1997
o第78条-排水系统的性能-30/06/1997
o第79条-明渠-30/06/1997
o第80条-在挖掘和建造期间须有的安全-30/06/1997
o第81条-疏水孔-30/06/1997
o第82条-盖顶-30/06/1997
o第83条-须予叠砌和有基础-30/06/1997
o第84条-须有的束缚层-30/06/1997
o第85条-由建筑事务监督准许掘井或重新开井-30/06/1997
o第86条-性能-30/06/1997
o第87条-在某些地方禁止掘井-30/06/1997
o第88条-井须予遮盖和衬砌-30/06/1997
o第89条-须有的安全措施-30/06/1997
o第90条-耐火结构-30/06/1997
o第91条-窝藏虫鼠-30/06/1997
o第92条-(已略去)-30/06/1997
o第93条-过渡性条文-30/06/1997
第123B章:
建筑物(建造)规例
版本日期
30/06/1997
赋权条文
返回单条条文格式
(第123章第38条)
[1990年12月28日]
(本为1990年第439号法律公告)
条文编号:
1
版本日期
条文标题
引称
第I部
一般规定
本规例可引称为《建筑物(建造)规例》。
2
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不可燃物料”(non-combustiblematerial)指通过认可的不可
燃性测试的物料;
“外加荷载”(imposedload)指恒载或风荷载以外的荷载;
“外墙”(externalwall)指建筑物外部的墙壁,即使与另一建筑物的墙壁毗
邻者亦然;
“地盘勘测”(siteinvestigation)指对地盘的自然特征的勘测,包括
文件研究、地盘测量及土地勘测;
“车路”(carriageway)指私家街道、尽头路或通路上,供车辆交通使用或拟供
车辆交通使用的部分;
“承载”(loadbearing)就建筑物、建筑工程或街道的任何部分而言,指该部
分承担荷载(因其本身重量及本身表面所受风压而产生的荷载除外);
“砌石”(masonry)指砖或建筑砌块的组合物;
“风荷载”(windload)指因风压或吸力的效应而产生的任何荷载;
“恒载”(deadload)指墙壁、楼面、屋顶、终饰、永久间隔及其他永久结构的重
量;
“素混凝土”(plainconcrete)指并无为结构目的加入钢筋的混凝土,但包
括为限制收缩或其他移动而加入钢筋的混凝土;
“基础”(foundation)指建筑物、建筑工程、构筑物或街道与土地直接接触,并
将荷载传递至土地的部分;
“烟囱”(chimney)指任何设计作为烟道的构筑物及任何围起一条或多于一条烟道的
构筑物;
“烟道”(flue)指供烟或其他燃烧产物或来自任何煮食器具、炉灶或烘炉的烟雾或污浊
空气经过或拟供其经过,使其通往露天地方的管道;
“电影院”(cinema)指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而其设计是为设置与电影放映
相关或为电影放映目的而使用的设施(包括放映室)及放映器材或其他器材或设备之用,并设有
此等设施、器材或设备;
(1996年第195号法律公告)
“桩”(pile)指柱形基础构件,而该构件是─
(a)预先制成,并以打入、压下或其他方法插入地中的;
或
(b)在以冲孔、挖掘或插入套管的方法在地下形成的竖井内灌注的。
3
物料
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须─
(a)在性质和品质方面适合其所作用途;
(b)妥为混合或制备;
及
(c)在应用、使用或安装时足以发挥其设计的功用。
4
不得超逾适当限度
每一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的结构,须能安全地承受按照第III部条文厘定的组
合恒载、外加荷载及风荷载,并将之传递至土地,并且不会─
(a)引致任何变位、变形或其他移动,以致减损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
或街道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稳定性,或导致
其受损;
(b)超逾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或任何其他建筑物、街道、
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设计应力的适当限度。
5
设计方法
根据本条例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结构设计须符合力学定律及认可的工程原理。
6
负荷过重
(1)除第
(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不
得支承超出其恰当承载力的荷载。
(2)本条不适用于为进行测试而需要的任何荷载。
7
不得对毗邻及其他建筑物或土地有不利影响
任何可能会对任何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街道或设施的稳定性有不利影响的建筑工程,不
得进行。
8
水平的改变
(1)在所有露台、外廊、楼梯、楼梯平台或伸出物的外缘,或在相邻水平之
间的差距多于600毫米之处,须设置防护栏障,以限制或管制人及车辆的移动。
(2)根据本条所设置以限制或管制人的移动的防护栏障─
(a)在设计和建造上,须尽量减低任何人或物件自栏障的缝隙堕下、滚下、
滑下或跌出或任何人攀越栏障的危险;
(b)其高度须高于相邻水平中较高者1.1米或以上;
(c)在建造上,须能阻止任何最小一处的尺寸是多于100毫米的物品通
过。
(3)在所有露台、外廊、楼面、可到达的屋顶或相类的地方的外缘,防护栏
障最低的150毫米须为实心,但本款并不适用于除保养工程所需通道外并无其他通道通往的屋
顶。
(3A)(a)就公众娱乐场所而言,除第
(1)至(3)款的规定适用
外,(b)段各项规定亦同时适用。
(b)设于任何上层级外缘的防护栏障─
(i)在建造上须使任何水平表面斜向座位30度角,并呈凹形截面;
(ii)设置方式须使该栏障只容细小物品放置其上,并确保物品不会跌向其
下的任何层级或地方。
(4)本条不适用于聚会礼堂的舞台、工厂的上落货物区或由一个家庭占用的
住用处所内的空间。
9
地盘勘测
就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而进行的地盘勘测,其进行方式及须达至的认可水准,须能为该建筑
工程或街道工程的设计及建造提供足够的岩土数据及其他有关数据。
9A
与升降机及自动梯相关的建筑物设计及建造
(1)凡任何建筑物将有升降机或自动梯装置其内─
(a)该建筑物须经设计和建造;
(b)(如该建筑物已存在)须予改动,
以便为升降机或自动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安全运作、保养及检查,提供足够的─
(i)结构强度;
(ii)空间;
(iii)保护;
(iv)通道;
(v)通风。
(2)凡为─
(a)检查、保养或修理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或自动梯;
(b)从装置于建筑物内的升降机救人,
而设有门或其他形式的通道,该建筑物的拥有人须张贴符合第(4)款规定的告示,就进入该等
通道通往的地方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升降机或自动梯的运作的危险,向使用该建筑物的人提出警
告。
(3)建筑物拥有人须在乘客进入升降机的所有入口,张贴符合第(4)款规
定的告示,警告使用该建筑物的人,于火警时不要使用升降机。
(4)根据本条张贴的告示,须符合以下规定─
(a)告示须张贴在显眼地方;
(b)告示须中英文兼备,字体须凹入或凸出;
(c)告示上的中英文字体─
(i)就第
(2)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25毫米的高度;
(ii)就第(3)款所提述的标志而言,须有15毫米的高度;
(d)告示须以金属、塑胶或其他耐久物料制成,并须以确保持久的方式贴
附。
(5)本条适用于将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的建筑物,但装置下述设备者除外─
(a)就任何建造中的建筑物而言,纯粹供从事该项建造工程的人使用或为运
载该建筑物所用物料而设有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b)纯粹用于运载、堆垛、起卸货物或物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
机─
(i)不穿过任何楼面;
(ii)其运行高度不超逾3.5米;
(c)纯粹用于升起汽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升降机或吊重机─
(d)主要用于为熔炉或相类的器具上料的吊斗吊重机或吊重机;
(e)纯粹用于将物料升起或直接送入机器中的吊重机;
(f)带式、斗式、戽斗式或滚柱式输送机及任何相类的机器;
(g)与任何货运码头或码头相连的滑行台;
(h)娱乐装置;
(i)舞台或乐队升降机;
(j)藉导向滑架主要沿一段楼梯的方向上下运行,以运送任何人或坐轮椅的
人来往于2层或多于2层水平之间的楼梯升降机;
(k)供坐轮椅或不坐轮椅的残疾人士来往于固定水平之间(其间或设有分
层)的升降平台,而该升降平台高于最低层的水平最多不超逾1.98米。
(6)在本条适用的建筑物内装置升降机或自动梯后,不得对该建筑物作出任
何会使其不再符合本条任何规定的改动。
(1994年第96号法律公告)
10
水泥
第II部
物料
作一般用途的水泥须为普通或快硬的波特兰水泥,其成分、制造及化学和物理特性须适合其拟作
用途。
11
沙
(1)沙─
(a)须由天然沙或碎石构成,或由两者混合而成;
(b)须坚硬、清洁而无黏附的涂层;
(c)不得包含可察觉数量的黏土球或黏土粒;
(d)所包含的幼黏土、粉沙或粉尘(可穿过63微米的滤网的黏土、粉沙或
粉尘)的比率不得多于─
(i)天然沙质量的5%;
(ii)碎石质量的10%。
(2)用于沙浆或灰泥的沙,所包含的有害物料的分量,不得对沙浆或灰泥的
硬化强度或耐久性有不利影响。
12
水
作一般用途的水须为清洁、不含有害物质的淡水。
13
用作防潮的物料
用作防潮的物料须耐久、不透水,并在顾及有关个案的特别情况后,在各方面均合用。
14
灰泥土批荡
(1)灰泥土批荡─
(a)须有水泥、水化石灰、无机泥土及水的成分以形成耐久防渗的物料;
(b)须批上2层,每层约20毫米厚,底层有良好键面,日计施工缝须予叠
接;
(c)表面坡度如超逾1比2,则须有足够的防滑处理。
(2)经灰泥土批荡的表面的正面的每1.5平方米,以及局部渗漏的地方,
须设有内直径不少于50毫米的疏水孔。
15
对滑动、上举和倾覆的抗力
第III部
荷载
(1)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道路工程的设计和建
造,须使─
(a)加在其上的滑动力的抗力,不少于因任何荷载而产生的滑动力的
1.5倍;
(b)加在其上的上举力的抗力,不少于因任何荷载而产生的上举力的
(c)加在其上的倾覆力矩的抗力,不少于因风荷载而产生的倾覆力矩的
1.5倍及因风荷载以外的荷载而产生的倾覆力矩的2倍。
(2)上举力的抗力须以因最小恒载而产生的下向力,加上因任何许可的锚定
抗力而产生的下向力所得的总和计算。
(3)倾覆力矩的抗力须以因最小恒载而产生的稳定力矩,加上因任何许可的
锚定抗力而产生的稳定力矩所得的总和计算。
16
恒载
(1)在计算恒载时,物料的单位重量须以可靠的数据为根据。
(2)如永久间隔的位置显示在建筑物图则上,则该等间隔的重量须包括在恒
载内。
17
外加荷载
(1)任何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因其拟作用途或目的而相当可
能产生的最大外施荷载(包括相邻土地施加的力度),即为该建筑物、街道、建筑工程或街道工
程的外加荷载,但除本条另有规定外─
(a)建筑物或街道的最小外加荷载为─
(i)表1第3栏所指明的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分布荷载;
(ii)表1第4栏所指明的施加于平面上任何边长300毫米的方形范围上
的集中荷载;
(iii)表1第5栏所指明的施加于梁上并均匀分布于跨度的总荷载,
三者以产生最不利影响者为准;
(b)就表1第5栏而言,梁、肋及托梁的中心如相隔不多于1米,则不得视
为梁;
(c)如建筑物须承托间隔,但间隔的位置并无显示在建筑物图则上,则该等
间隔的重量须视为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外加分布荷载,而除其他外加荷载外─
(i)须不少于均匀分布于每平方米范围内的每米间隔长度的重量的
1/3;
(ii)如楼面用作办公室用途,须不少于1千帕斯卡。
表1
最小外加荷载
12345
均匀施加于平面上的分布荷载施加于平面上任何边长300毫米的方形范围上的集中荷载
施加于梁上并均匀分布于跨度的总荷载
类别编号
用途千帕斯卡千牛顿千牛顿
1下述地方的楼面─集体寝室;
医院病房、睡房、洗手间;
旅馆及汽车旅馆私用客厅、睡房、洗手间
2.0
2.0
12.0
2下述地方的楼面─住用建筑物;
医院诊室;
医院手术室及X光室(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幼儿中心及幼稚园
2.5
3.0
15.0
3下述地方的楼面─
学院及学校课室、讲室;
学院及学校实验室(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作一般用途的办公室;
没有藏书的阅览室;
不能用作集会用途的康乐场地、桌球室、保龄球场;
没有中央动力机械亦没有贮存物品的轻型工作室
3.0
4.5
18.0
4下述地方的楼面─
*设有固定座位的集会场地;
银行大堂;
礼拜堂、教堂及举行崇拜的地方(设有固定座位者);
并非在住用建筑物内的厨房及洗衣房(设备待定,但不少于)
*设有固定座位指相当可能不会有移走座位和将空间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况出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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