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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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政策依据与参考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
3.《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3)13号
5.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财〔2016〕39号)
6.《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
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
8.《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
9.《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
10.《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
11.《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
1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15.《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5)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订)
17.相关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皖教财(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途径转拨到学校用于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经费,包括财政资金项目经费和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
财政资金项目经费(又称纵向科研经费):
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财政科研经费。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
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又称横向科研经费):
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非财政科研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学校设立科研项目专项基金,作为自主科研业务费和科研统筹,用于各级立项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或资助及学校自主立项经费。
每年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年预算安排不少于90万元。
学校对来自财政资金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配套制度。
对以我校为主持申报单位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批文要求进行配套,国家级项目按1:
2、省部级项目按1:
1、市厅级项目按1:
0.5匹配。
项目批文未做配套要求的,不再进行配套。
学校对以我校为主持申报单位获批立项但立项单位无经费拨入的纵向科研项目实行资助,经费来自学校科研项目专项基金。
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资助(保障最低资助标准)。
项目下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给予相应资助。
通过我校立项的附院医院科研项目的配套及资助经费由附院医院自行解决。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并明确项目经费管理主体包括:
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分管校领导、科研办、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系部(研究中心、研究所等)、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校长要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全面负责项目及经费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科研办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协助学校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相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核、报账、记录,为科研人员查询项目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厅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加强预警和防范,提高监管能力。
第八条 系部(研究中心、研究所)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推进学校相关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与条件可能,合理配置资源,努力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系部主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年度业绩考核范围。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按照各级各类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支出的主要依据,各类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各类项目经费均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
1、设备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
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中,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场地、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相关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核定的比例设定,无明确要求的项目核定比例为项目总经费的20%。
间接费用在项目预算中应单独列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复的预算执行。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其在间接费用内的比例不受限制。
绩效支出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绩效支出应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发放,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对于申请经费预算超过20万元(含)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办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批复后的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
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的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报项目下达部门及经费下达部门批准;
2.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合作单位增减等,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3.课题开支明细的调整,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办、财务处核准,并由项目下达部门在财务检查、验收时确认。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应根据任务委托方的要求编制,预算中应包含科研管理费。
管理费为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
第四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我校名义申请获批或取得的项目经费及收益,必须纳入学校账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建帐和核算,并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到帐经费的核算,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经费查询、结题决算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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