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15章案例及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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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15章案例及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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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4.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旗袍的花样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
李某按张某关于花样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花样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
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旗袍花样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
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
(3)法院应否受理李某的起诉?
5.孙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通过了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与某公司签订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
孙某非常喜爱其工作岗位。
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孙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孙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孙某从事统计员工作。
孙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1)某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2)对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6.刘强与某保险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201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
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等待遇。
刘强从2011年2月至201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
刘强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
刘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
(1)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在本案中,小林未满16周岁,因此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在本案中,因为小林未满16周岁,县城餐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小林不必交纳所谓的500元的违约金。
2.参考答案:
(1)胡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3)胡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
(4)200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6)200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7)200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3.参考答案:
(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
(2)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4.参考答案:
(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法院可以将此案作为因劳务关系引起的纠纷而直接受理。
5.参考答案:
(1)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即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
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孙某的择业自主权。
该公司如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应与孙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某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孙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
6.参考答案:
(1)某保险公司不发刘强的工资不合法。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刘强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险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刘强工资。
(2)某保险公司应补发刘强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该保险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2章案例及答案
1.2009年7月,20岁的刘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之一是:
“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刘某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且五年后自己年龄也不算大,一般不耽误结婚。
于是刘某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
2012年5月,刘某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某结婚,因李某单位正在分配住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某怀了孕。
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
“鉴于刘某违约,宾馆通知刘某,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2.董某1997年10月出生,2011年3月因故辍学。
经某职业介绍所的介绍,董某于2011年7月到某市张某开的一家餐馆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招用临时工,故张某与董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4月,董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董某肢体残缺。
董某的家人要求餐馆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
董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
(1)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是否应当支付董某的医药费?
(2)为董某介绍工作的某职业介绍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了规定。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中,宾馆的行为不合法。
(1)董某在进入张某的餐馆工作时年龄尚不到16周岁,我国《劳动法》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禁止除特定单位以外的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张某雇佣董某属于招收童工,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某职业介绍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3章案例及答案
1.王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2.张某于2007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
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期限3年,从2007年I0月5日起,到2010年10月4日止;
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
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
每月工资3000元;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8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
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
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
张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
(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3.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4.赵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来自销售提成。
尽管赵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第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赵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赵某更加努力,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第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赵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赵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赵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1)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2)保险公司在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5.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的赔偿内容,即:
若职工提前辞职,每提前1年,需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
赔付各种教育培训费;
赔偿给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费。
3个月试用期满后,杨小姐觉得在这家事业单位条件不理想,没有大的发展前途,同时另一家化工研究机构表示愿意接受她,杨小姐经过思考后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
单位同意了杨小姐的辞职,但要求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7万元,1万元上岗培训费,并赔偿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
杨小姐则认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她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刚刚结束时辞职,不应支付违约金,单位的上岗培训只是简单的作业指导,没有什么成本,而她不过刚刚参加工作,并非业务骨干,她的离开根本不会给单位生产造成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公司要求的以上费用。
1.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
王某在200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
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3)用人单位不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王某提出的,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4)王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王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
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3.参考答案
(1)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2)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1)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赵某没有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有:
①公司虽认为赵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并未对赵某进行调岗或培训。
②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
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小姐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单位要求其支付培训损失和给单位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5万元,显然证据不足。
如果杨小姐是在试用期内辞职,就无须承当上述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劳动者因此而辞职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
相关知识: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职工和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补助费。
关于伤残职工的合同问题,如果是因工负伤,1至6级的不得单方终止,7到10级的可以终止。
如果是非因工负伤5到10级的,都可以依法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
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职工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解除。
关于妇女特殊时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如果该女工有《劳动法》第24、25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至于农民工,农民工也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4章案例及答案
1.李某系永固建筑公司的职工,2008年8月因拖欠工资问题与永固建筑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建筑公司工会出面进行协调,永固建筑公司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人事问题和财务问题,工会不应介入。
在工会的支持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永固建筑公司在得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当地工会代表之后,拒绝参加仲裁。
(1)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争议?
(2)工会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有哪些表现形式?
2.唐某是某公司一名职员,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6年劳动合同,唐某因为为人正派,做事认真,被大家推举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
唐某经常为职工福利等事项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2009年3月唐某接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唐某春节期间不服从公司安排,没有加班。
唐某不服,提出申诉。
经调查查证,2009年春节期间公司没有法定的加班理由,同时也没有正式安排唐某加班。
(1)该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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