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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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知情权
培训权
拒绝冒险权
检举、控告权
特殊保障权
参与决策权
职业健康权
损害赔偿权
五、何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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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七、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
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
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八、劳动者如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1、劳动者应去哪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向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2、申请职业病诊断,需具备那些资料?
病人的职业史:
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职业性健康体检资料等。
3、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由谁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4、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级市)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九、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
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3、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4、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用人单位如何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1、把住“三同时”关。
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把住培训关。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
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
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用人单位只要把住了上述几关,就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十一、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l、通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用人单位应组织工人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5、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十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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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违反前期预防规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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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六)未报告职业病、疑似病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七)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八)生产、经验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法律责任
⏹(九)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
⏹(十)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一)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法律责任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十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十四)不报告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十五)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发放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
⏹(十六)地方政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十七)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前期预防规定的法律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用人单位等违反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5、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五)、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七)、有关单位违反本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7、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八)、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对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十)、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已发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发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2、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十四)、不报告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十五)、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活发放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十六)、地方政府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说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十七)、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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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