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爱家 爱家保险卡客户服务手册最终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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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加室内财产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主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中的室内财产因遭受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以下简称“盗抢”),且三个月内未能破案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详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室内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二、责任免除(详见条款)
三、保险金额
名称
家财主险
附加险
保险
期间
适用条款
面值(元)
房产
室内财产
水暖管爆裂保险
居家责任保险
家庭雇佣责任保险
室内财产盗抢保险
保险金额
(万元)
责任限额
爱家保险卡(A)
20
5
—
1年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100
爱家保险卡(B)
50
10
260
爱家保险卡(C)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380
爱家保险卡(D)
200
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800
爱家保险卡(E)
300
30
3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室内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1280
爱家保险卡(F)
500
1860
爱家保险卡(G)
1000
8
3600
注:
1、房产:
包括房屋、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及室内装潢;
其中室内装潢保险金额占房产保险金额的10%。
2、室内财产:
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3、“—”表示此项无内容。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A)
房产保障2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2万
室内财产保障5万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B)
房产保障5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5万
室内财产保障10万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C)
房产保障10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10万
水暖管爆裂保障1万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D)
房产保障20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20万
室内财产保障20万
水暖管爆裂保障2万
居家责任保障2万
家庭雇佣责任保障2万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E)
房产保障30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30万
室内财产保障30万
水暖管爆裂保障3万
居家责任保障3万
家庭雇佣责任保障3万
室内财产盗抢保障3万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F)
房产保障50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50万
居家责任保障5万
家庭雇佣责任保障5万
中银爱家爱家保险卡(G)
房产保障1000万
其中含室内装潢保障100万
室内财产保障50万
水暖管爆裂保障5万
居家责任保障8万
家庭雇佣责任保障8万
室内财产盗抢保障5万
四、保险期间
客户网上成功注册本保险卡次日起(含次日)第十日零时,本保险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注册流程
登录网站注册投保
生成保险单号,投保成功
保险责任起期开始于网上成功注册次日起(含次日)第十日零时
投保成功并且保险责任生效后,您即可放心享受我们为您提供的全面保险服务。
理赔服务
贴心服务公正便捷
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应尽快将保险事故及时通知本公司。
⏹报案方式
24小时服务电话400-69-95566
⏹报案内容
✧被保险人姓名、电话及保单载明的家庭财产地址
✧报案人姓名、电话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出险时间
✧出险地点
✧出险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和损失情况
出险后,请立即拨打本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9-95566报案,客户可于我司柜面索要或者登录下载《理赔申请书》及《理赔须知》,并按《理赔须知》中的提示准备理赔材料。
续保须知
●登录查询保险是否到期;
●拨打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咨询电话:
400-69-95566;
●可到中国银行指定柜台咨询。
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1、爱家保险卡保障的家庭财产具体是什么?
家庭财产为座落于保单载明地址的房产及其室内财产:
房产:
室内财产:
2、爱家保险卡所投保的房产是否包括自建房?
不包括。
3、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起期如何确定?
保险责任起期开始于网上成功注册次日起(含次日)第十日零时。
例如:
某客户在购买爱家保险卡后,于12月17日登录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则该客户的保险责任起期为12月27日零时。
4、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是多长?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责任起期开始后1年。
5、爱家保险卡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要求一致?
是。
爱家保险卡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求一致,是本保险合同载明房产的所有权人。
6、爱家保险卡对于投保人的年龄是否有要求?
有。
爱家保险卡的投保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7、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什么原因造成房产/室内财产的损失可获得赔偿?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另外,购买爱家保险卡C/D/E/F/G款的,由于水暖管爆裂造成房产/室内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购买爱家保险卡E/F/G款的,由于遭受盗抢而造成房产/室内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8、爱家保险卡是否设有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爱家保险卡其保障项目均不设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9、一张爱家保险卡能否注册多处房产?
不能。
10、如何选择投保适合自己的爱家保险卡?
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您根据目前拥有房产的市场估价,选购保额与其接近的爱家保险卡产品。
11、同一处房产是否可注册多张爱家保险卡?
建议同一处房产只注册一张爱家保险卡。
请您根据第10项提示,选择投保适合自己的爱家保险卡。
12、保险期间内家庭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何赔付?
如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低者赔偿;
如发生部分损失,按修复费用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低者为限。
一旦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的,对应保险责任即终止。
13、爱家保险卡注册成功后,在保险期间内,若房产转让,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如何处理?
房产转让后,房产受让人即承继人要履行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享有本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
若发生保险事故,承继人在理赔时需向保险公司提供房产所有权属证明。
14、是否在全国范围内的任何一处房产都能注册爱家保险卡?
不是。
爱家保险卡注册的房产只能处于中银保险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的省或直辖市辖区范围内(中银保险分支机构覆盖的省/直辖市如下:
江苏、深圳、浙江、广东、上海、北京、四川、天津、内蒙、湖南、福建、山东、辽宁、河南、河北、陕西、安徽、江西、云南、湖北),无分支机构地区暂不提供爱家保险卡的注册服务。
一名客户想为其位于海南的房产注册一张爱家保险卡,因中银保险在海南未设机构,无法为其房产提供保障,因此该客户无法为其在海南的房产在网上成功注册本保险卡。
公司简介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5日,总部设在北京。
作为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公司采用银行保险创新经营模式,充分利用中国银行的品牌、渠道、客户资源和业务机会,通过与中国银行的无缝链接,形成银行保险合力,提升集团竞争力,提高客户忠诚度,满足客户一体化金融服务需求,巩固多元化金融服务平台。
公司主要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理赔网络和遍布全球的海外代理人网络,与国内外多家知名再保险公司建立了深入合作关系。
公司构建了“尊重、协作、敬业、执行”的核心价值观,倡导“奋进争先、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以致力于打造中国技术领先、
服务最好的保险品牌为目标,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优质便捷的服务。
保险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9层
拨打24小时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400-69-95566
附录: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不包括自建房)及其室内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产:
(二)室内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照相器材、摄影(像)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四)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龙卷风、台风、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内的保险标的因洪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引起第四条所列灾害事故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地震;
(五)核裂变、核聚变。
第九条房产保险金额和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房产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为房产保险金额的90%,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房产保险金额的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等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
(三)财产损失清单;
(四)损失原因证明;
(五)修复费用单据;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受损保险标的在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修复费用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的低者为限。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二者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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