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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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3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化管理,鼓励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系族申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开展申报工作。
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新能源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开展系族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系族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负责产品系族的组织申报、受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用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对申报产品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第五条系族中的所有产品均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中相关技术要求;同一系族中的代表车型,其检验项目结果应当能覆盖系族中所有产品性能。
第六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系族的产品检验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开展系族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系族检验统计表》及相关检验报告。
第七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系族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族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及系族划分说明;
(二)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列入系族的技术说明;
(三)代表车型主要技术参数及确定代表车型的技术说明;
(四)代表车型的检验资料,包括《系族检验统计表》、代表车型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
(五)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系族申报工作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
第九条装备中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系族建立系族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已获得批准的系族发生变化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并进行扩展申报。
申请在系族中新增加或减少车型时,系族的划分和代表车型的选取应当仍能符合《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系族内产品申请变更技术参数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款要求,且对该系族的划分和代表车型的选取不产生影响。
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一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发生变更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
有影响时,需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开展系族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申报和生产的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规定。
如有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车型系族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管理办法》,对批准的系族及系族内产品进行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系族中任一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系族内所有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系族申报:
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车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车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代表车型进行检测,并同时申请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族:
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代表车型:
在同一个系族中,进行检验检测的车型,其检验项目结果做为该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的依据。
专用作业车:
是指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3.5所定义车型。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附件:
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一、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
1、乘用车类(M1)
同一车型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指《公告》内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相同(下同),
(2)产品的商标和名称(轿车、其他乘用车),
(3)车身结构型式,
(4)承载方式:
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5)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6)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c.位置(前、中、后)及布置方式(横置、纵置)
(7)车轴数,
(8)驱动轴(数量、位置),
(9)转向轴(数量),
(10)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
车身结构型式是指车身在主要设计方面的结构、外形、尺寸无明显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对于轿车,至少B柱之前车身结构相同。
2、客车类(M2、M3)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造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3)产品用途分类(客车、城市客车),
(4)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A级、B级、I级、II级、III级),
(5)车身/底盘:
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
a.承载方式,如:
承载式、非承载式等
b.结构形式,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
c.车身型式,骨架车身与冲压车身等
(6)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c.位置(前、中、后)及布置方式(横置、纵置)
(7)车轴数,
(8)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9)转向轴(数量、位置),
(10)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3、货车及底盘(非整体式)(N1、N2、N3)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3)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类别(N1、N2、N3),
(4)车身/底盘:
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
a.承载方式,如:
承载式、非承载式等
b.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相同,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相同
c.货厢型式,如普通货车(平板、栏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等
(5)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6)车轴数,
(7)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8)转向轴(数量、位置),
(9)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4、专用车类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和车辆类型,
(3)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车辆类型(专用乘用车、专用客车、专用货车),
(4)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车辆类别;(M1、M2、M3、N1、N2、N3),
(5)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厢式/客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专用自卸结构、仓栅式结构、起重举升结构、特种结构),
(6)车身型式(承载式、非承载式),
(7)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
(8)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9)车轴数,
(10)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11)转向轴(数量、位置),
(12)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
1、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的车辆,对车身承载型式无要求。
2、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定义:
▶厢式结构
载货或载客部位的结构为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可与驾驶室联成一体)。
▶罐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罐状容器。
▶专用自卸结构
装备有整体式车箱(罐体)自装卸机构,或便于货物卸料的车箱(罐体)倾斜机构,或者水平挤压装卸料机构。
▶仓栅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车厢,仓笼或栅栏内按一定的距离安装有格栅。
▶起重举升结构
装备有起重设备或可升降作业台(斗)的结构。
▶特种结构
指具有桁架结构、特种平板结构等各种特殊结构。
3、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相同。
5、挂车类(O1、O2、O3、O4)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车辆类型,如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等,
(3)结构型式,包括普通运输挂车(平板式、栏板式、仓栅式、厢式)、罐式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运输挂车、车辆运输挂车等),
(4)轴数,
(5)制动系型式,如:
无制动器、惯性制动、动力制动(助力式)等,
(6)车架纵梁结构:
大鹅颈、小鹅颈、平直梁。
6、摩托车类(L)
同一车型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3)车架特征:
a.尺寸:
前伸角,发动机安装尺寸和车架基准尺寸变化不大于3%
b.车架形式:
菱形、摇篮形、双摇篮形、框架形等
c.车架材料:
钢质、铝质等
d.成型方法:
冲压、焊接、铸造、型材等
(4)发动机型式,
(5)有无驾驶室、驾驶室形式、转向形式、传动方式,
(6)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
发动机型式相同指发动机气缸数与排列型式、气门数、缸径与行程、配气机构、冷却方式、润滑方式、变速器型式相同,功率变化不超过30%。
二、车辆产品系族命名规则
1.系族型号应由六位英文字母、数字组合而成;
2.系族型号编制:
企业代码(3位)+系族特征代码(1位)+自定义代码(2位),形式如下:
□□□□□□
自定义代码
系族特征代码
企业代码
2.1企业代码是指产品型号中前两位或三位字母,一般与企业车辆制造厂代码(WMI)一致;如果企业代码为两位时,系族型号第三位应使用符号“-”(短横)代替。
2.2系族特征代码应按下表编写
系族类别
系族特征代码
系族名称
货车
1
普通货车系族、多用途货车系族
3
自卸货车系族
4
牵引车系族
专用车
5
专用乘用车系族、专用客车系族、专用货车系族
客车
6
客车系族、城市客车系族
轿车
7
轿车系族、其他乘用车系族
挂车
9
牵引杆挂车系族、半挂车系族、中置轴挂车系族
摩托车
A
燃油摩托车系族
2.3自定义代码由英文字母、数字组合。
三、系族代表车型及检验项目选取原则
1.车辆产品系族中代表车型的检验项目结果应能覆盖和代表系族内其他车型,代表车型可按以下原则组合选取。
1.1乘用车(M1)
选择尺寸最长、排量最大、额定载客人数最多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1.2客车(M2、M3):
在同一车长尺寸段内选择尺寸最长、座位数或额定载客人数(有乘客站立区时)最多的车型作为系族代表车型。
车长(L)尺寸段分为:
L>11m;11m≥L>9m;9m≥L≥6m;L<6m。
1.3对于货车(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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