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金融学论文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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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性的种种表现
1.股权结构杂乱。
目前,我国股票种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职工集体股、优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国股权设置复杂、种类纷繁的局面。
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有的没有上市流通。
一家公司既有上市的股票,也有不上市的股票。
而且,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价格也不同,股权结构杂乱。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董事会职责仍有不清楚的地方。
如公司资产的处置权、为其他企业提供还债的担保权等是不是董事会职权?
能否通过多数决议原则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来行使?
《公司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实践中此类职权的安排较随意。
董事长的法定职权过于集中,使得董事长在职权的享有上远远超过其他董事。
又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过度集中,公众股过度分散,董事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
经理的权利没有得到制约。
公司的日常工作应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行使职权必须以董事会决议为基础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但实际上,总经理改变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成员中非职工代表对公司的了解甚少,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职工代表同董事、总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他们行使监事权如同纸上谈兵。
而且,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问题很多。
(1)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时效性极强的资源,信息披露的滞后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信息披露虚假。
一是发行人为获得发行资格,采取虚增资产、虚减负债、增加待摊费用等方法,达到以虚假信息包装公司形象的目的。
二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过于笼统和模糊,难以揭示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经济增长趋势和风险状况。
三是,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
如在披露股息率时,不提具体数字;
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没有预测依据;
年度报告不披露非主营业务细节和变化情况;
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务;
缩小负债与亏损。
(3)信息披露不公平。
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
内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4)对市场传闻不做必要的澄清。
有的公司对于市场传言听之任之,甚至将计就计,推波助澜,使不知道内幕消息的中、小散户疯狂跟进,大量的资金被套牢,损失惨重等等。
4.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违法情况严重。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人数上看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7%,机构投资者只占0.3%。
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8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个人投资只拥有2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
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不断出现,炒作的办法有两种:
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
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
只要有大量资金,包括从银行筹措的资金人市,就可以把价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
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天天,而把跟庄的人套住。
导致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消息乱飞,价值投资法则、社会道德、法制观念等被投机者抛到脑后。
股票市场的投资功能、转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5.证券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不健全。
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优胜劣汰。
虽然经过发行制度的改革已放宽了证券市场的准入限制,但仍没有实现证券市场进入的完全平等;
而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则根本没有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相当一部分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从证券市场淘汰出去,反而由于有重组题材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这就严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根本上动摇了证券市场的基础。
6.证券交易中心的设置、运作有明显不规范的地方。
证券交易中心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基本上是会员制形式、公司制运做。
在业务范围上,有的证交中心自成系统、上市交易自己的品种、有自己独立的业务范围而不与证交所联网;
也有的证交中心既有自己独立的业务品种,又与沪深证交所作联网业务。
整个市场缺乏必要的统一布局,市场运营效率低。
7.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许多不足。
这表现在:
(1)目前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尚没有明确的说明。
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证券经纪人和券商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自身行为规范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方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难以从法律角度保护自己。
(2)券商在内部实行经纪人制度,会过于注重客户的营销功能,而导致经纪人误导客户,降低服务质量,影响券商的形象。
(3)券商实行经纪人制度,目的是扩大成交量,注重营销,而经纪人会受个人利益驱动,不能客观公正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或擅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约定分担买卖风险,增加投资成本和交易风险。
[3]
4.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
一是《证券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
包括《证券法》没有涉及,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信用交易问题等;
还有《证券法》有规定,但与市场发展有差异的问题。
二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和需要尽早出台的相关法律。
如《公司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颁布。
三是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条例的缺乏。
《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只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大量加以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而现在的规章、条例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5.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证券市场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运作体系的前提。
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职能,对证券市场实行专门化的管理,并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公正管理,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作者:
湖南农业大学
隆宗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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