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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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申明:
(一)投资人已详阅并准确理解本申明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二)投资人承诺:
以自己合法所有资金45000万元人民币(含认/申购费),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投资人已知悉并接受其提示的所有内容,并独立做出与管理人签署决定。
投资人(签章):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1年月日201年月日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本合同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设立基金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人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投资人自全部退出基金之日起,该投资人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本合同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私募基金、本基金:
指XX基金。
∙合格投资者:
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或首次申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自然人、机构。
具体标准由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做出规定。
∙基金投资者、投资人、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基金本金、基金资金:
指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委托资金。
∙基金财产:
管理人因承诺基金而取得的财产是基金财产。
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
基金项下所有基金受益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每一份基金受益权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T日为估值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开放日:
指投资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日期。
∙基金文件:
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本基金合同特指XX公司。
∙托管人:
指本基金聘请的基金资金托管人,即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机构: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基金运营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投资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投资人承诺其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投资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管理人保证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已经了解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夹层信托基金
(二)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三)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四)存续期限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2+1年。
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经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一致同意,基金可提前结束;
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
(五)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机构不少于10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
投资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遇特殊情况可由投资人、管理人协商处理。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资金的交付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募集账户。
投资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夹层信托基金光大证券募集专户
账号:
开户行:
基金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
第六节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二)基金成立
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所有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当日,为本基金的起始运作日,产品成立。
如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托管人出具起始运作通知书。
(三)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
2、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八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本基金存续期内全封闭运作,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二)非交易过户
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投资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份额转让之后不能出现任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万份的情形。
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募集账户实现,注册登记机构对转让资金的划转承担操作义务和监管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
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
注册登记机构向份额受让方按每笔转让的基金份额发行面值的0.05%收取过户费,但单次转让交易需缴纳的转让费金额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投资人
1、投资人概况
投资人情况见合同签署页的“投资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投资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投资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做出说明,但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为限;
(2)管理人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投资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管理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投资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投资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基金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对管理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投资人不得提取、划转基金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基金财产;
(4)投资人不得要求管理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基金财产以获取利益,不得通过基金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概况
名称:
辽宁省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5号
邮政编码:
31000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管理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管理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管理人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基金报酬的权利,管理人可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扣收管理人到期应收的基金报酬;
(2)管理人享有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管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管理人应严格按基金文件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未赔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管理人应按基金文件约定向基金投资人分配基金财产;
(5)管理人应妥善托管基金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限为基金终止日起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概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
办公地址:
沈阳和平北大街156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网站:
2、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及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托管人有权提出解除托管职责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管理人。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复核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6)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投资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管理人。
5、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6、对投资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本基金合同,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实施本基金,投资人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基金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人获取基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直接投资于:
1.土地投标,快递分拨中心,生鲜分拨中心,仓储硬件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升级改造2、冷链仓库配套建设3、办公及生活配套区园区基础环境改造
(三)投资政策的变更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在经与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规定。
第十一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本基金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超过1家。
2、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1、本基金选择托管人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由托管人自行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获取本基金的交易结算数据。
2、本基金选择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管理人按与托管人协商确定的方式委托证券经纪商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委托财产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上午9:
30之前向托管人传送T-1日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3、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的
《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4、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5、因投资运作需要由管理人自行为本产品开立交易账户的,管理人须于该账户进行交易前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并确保相关交易数据及时、准确的发送给托管人,因交易数据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
场外划款由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管理人授权托管人保管本基金银证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以及相关电子证书等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托管人。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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