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第七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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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
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
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和督促;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
①法律授权的机关;②公民;③社会组织;
公安执法监督的客体或对象:
①公安机关;②人民警察;
公安执法监督的方面:
①职责履行;②职权行使;③纪律遵守;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
①国家权力机关;②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④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
公安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
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包括:
①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有:
检查、审查、调查;②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有:
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
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考)
公安执法具有的特征: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公安执法外部监督主要有:
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监督;③检察监督;④行政诉讼监督;⑤社会监督;
公安执法内部监督主要有:
①督察监督;②法制部门监督;③行政复议;④国家赔偿制度等;(注:
行政诉讼监督是外部监督,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
监督的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
①事前监督;②事中监督;③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可以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发生;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监督,对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
①直接监督;②间接监督;
直接监督:
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如:
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
间接监督:
指监督主体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
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公安机关主要职能:
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稳定社会治安秩序;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①宪法;②法律;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根据: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
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
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
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
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
督察制度的主体:
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目的:
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修订时间为:
2011年8月24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督察机构的设置
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
①公安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
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者: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所有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二)督察机构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6)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他情况;
(三)督察机构的权限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行使的权利:
①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②撤销或变更错误的决定于命令;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可采取当场处置包括:
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戒、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执后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依法处理;
(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①明察暗访;②专项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检举控告;④警务评议;
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指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的主要职能:
①综合职能;②办案职能;③执法职能、检查职能;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原则:
①为领导决策服务;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③为执法实践服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方针:
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
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察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拘留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法律职责履行的情况;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
①依法监督;②法律审核;③案件审核;④检查评议;⑤专门调查;⑥听证、复议、复核;⑦责任追究;⑧其他方式;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
①正确履行职责;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④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
①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②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③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
①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为处罚不服的;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④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⑤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情况:
①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
四、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制度:
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公安赔偿的类别:
①公安机关主动作出;②由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赔偿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公安赔偿的类别:
①公安行政赔偿;②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公安赔偿制度的作用:
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一)公安赔偿构成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具备:
①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②行为要件;即无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③后果要件;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损害;④因果关系要件;只要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能构成公安赔偿;
(二)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
指公安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产生条件: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
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
侵犯人身权赔偿条件:
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suo)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赔偿条件: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赔偿责任条件:
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公安刑事赔偿
公安刑事赔偿:
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刑事赔偿产生条件: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
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
财产权侵犯情形:
①违法查封;②违法扣押;③违法冻结;④违法追缴等;
侵犯人身权取得赔偿条件: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才行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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