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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
(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大全(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2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考点集成]
关于表见代理,它被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
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
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案例3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1)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
租金属孳息。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所有权转移规则:
依合同约定;
依交付完成的时间;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和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例外。
效力未定的合同中的合同效力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
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权代理的,越权代理的,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的;
(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案例4风险转移、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
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
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标的确定可能;
订立程序合法。
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续的时间。
(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
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案例5效力未定合同、善意取得及抵押中的流质条款的效力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
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
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其构成要件: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财产是合法可流转的动产;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但是,实践中如果第三人是无偿的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如果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抵押、质押、担保合同中的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流质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中约定:
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当然地归属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所有。
案例7预期违约、风险转移、定金罚则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也是违约的一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
违约责任一般在履行期届满后才承担,但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强制履行;
(4)支付价金和逾期利息;
(5)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
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并用。
案例8悬赏广告、合同订立
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
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
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的一种,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对完成广告要求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不知道由此广告而完成此行为的人也同样,数人完成时,若广告人对于最先通知的人已给付报酬的,其给付义务即行消灭。
普通广告各国法均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
(1)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规定的视为要约。
案例9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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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