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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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用地及相关
2.2.1社区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2.2.2居住用地
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2.3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2.4公建用地
社区内为社区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2.5交通用地
社区内道路、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用地。
2.2.6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社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2.7公园绿地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建筑及相关
2.3.1建筑线
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3.2建筑密度
社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3.3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a)。
2.3.4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3.5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a)或以居住区总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3.6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建筑节能
2.4.1绿色建筑
指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环保建筑。
2.4.2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4.3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净高和层高的关系以用公式表示为:
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2.4.4被动式太阳房
指不需要专门的太阳能采暖系统部件,仅通过建筑的朝向布局及建筑材料与构造等的设计,使建筑在冬季充分获得太阳辐射热,维持一定室内温度的建筑。
新能源利用
2.5.1可再生能源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秸秆等)、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5.2秸杆气化
在不完全燃烧条件下,将生物质原料加热,使较高分子量的有机碳氢化合物链裂解,变成较低分子量的一氧化碳(CO)、氢气(H2)、甲烷(CH4)等可燃气体。
2.5.3太阳能热水器
将太阳能转换为热能来加热水所需的部件和附件组成的完整装置。
通常包括集热器、贮水箱、连接管道、支架及其他部件。
2.5.4太阳能集热器
吸收太阳辐射并将产生的热能传递到传热工质的装置。
2.5.5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供给建筑物冬季采暖和全年其他用热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有太阳能集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它能源辅助加热/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供热采暖系统等。
道路及相关
2.6.1社区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6.2组团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以及上接社区路、下连宅间路的道路。
2.6.3宅间道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6.4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其它
2.7.1配套设施
与社区人口规模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7.2历史文化名村
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有申报历史文化名村意向的村庄,也应划入历史文化名村范畴,并予以保护)。
2.7.3传统村落
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的村落。
2.7.4特色景观旅游名村
指2009年以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村庄。
2.7.5绿地率
是指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第三章基本规定
基本原则
3.1.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居住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为目的,以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以建筑节能和新能源、新技术利用为亮点,强化新型农村社区的技术引导和政策推动,着力构建生态宜居、文明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村社区。
3.1.2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设计和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2.1坚持“环保优先、生态文明”原则。
尊重社区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提升社区绿化景观水平;
3.1.2.2坚持“节能减排、低碳绿色”原则。
统筹考虑社区建设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3.1.2.3坚持“宜居宜业、环境优美”原则。
合理安排住宅建筑,着力提升绿地、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重点改善社区人居环境,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目标奠定基础。
3.1.2.4坚持“适度超前、基础先行”原则。
社区建设应树立“精品工程、百年社区”的理念,积极对基础设施配套、建筑节能、新型技术进行试点和推广,统筹初期建设成本与后期运行费用的关系,做到适度超前,近中期不落后;
适度超前配套基础设施,循序渐进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实现社区生活便捷、环境美化,逐步实现与城镇资源共享、互动发展。
3.1.2.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起点有高低、进程有快慢、特色也不同,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结合社区发展基础和村民意愿,合理选择建设标准,并保护和体现历史文化及乡村风貌特色。
3.1.2.6坚持“集中建设、规范管理”原则。
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管理、统一验收交付,并建立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对建设质量终身追究制度和群众全程参与制度,减少工程投资,保证建设效果和质量。
总体要求
3.2.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
3.2.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倡导绿色建筑建设。
3.2.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青岛市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重点控制外墙、屋顶、地面的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或)遮阳系数,窗墙面积比,建筑体形系数,提高住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3.2.2.2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3.2.2.3新型农村社区建筑节能设计应纳入施工图审查,并严格按施工图施工。
3.2.3新型农村社区建筑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3.2.4对于旧村拆除的建筑废弃物,应适当利用或转化为新型建材,提高再生资源化利用率,杜绝浪费。
3.2.5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基础配套设施要宜居适度。
新建社区要配套完善的水、电、路、气、暖、通信、排污、绿化、垃圾收集处理等基础设施,让群众住得舒适满意。
基础配套设施要在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雨水集蓄、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等各种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3.2.6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积极推广使用技术成熟的太阳能、地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靓化、生活能源清洁化、人居环境舒适化”。
3.2.7新型农村社区原则上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实现“八有”(社区行政管理、社区服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目标,并应积极整合公共管理和基础服务数据,建立智慧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实现社区管理和服务智能化。
3.2.8新型农村社区应实现社区周围森林化、社区道路林荫化、社区庭院花果化、社区集中绿地人性化、河渠道路风景化,加强村委会、学校、医院、文化站、养老院和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为实现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目标奠定基础。
重点加强村庄主要出入口与中心绿地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
类型划分
3.3.1社区类型的划分可以根据社区规模、地理区位、技术指标(建筑户型、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控制指标)、地形条件、村庄整合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类。
3.3.2根据人口规模可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表3.3.2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划分
人口规模(人)
社区类型
>10000
特大型社区
5000~10000
大型社区
3000~5000
中型社区
≤3000
小型社区
3.3.3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所处地理区位,可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城中村和城边村、城镇驻地和传统农村社区三类。
3.3.3.1城中村和城边村
城中村位于城市建成区之内,无农业用地,具备良好的基础服务设施,属于城中村改造型社区,可直接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实施。
城边村即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的聚居村落,农业用地面积较少,农民就业集中于城区和工业园区,村内具备一定的基础服务设施。
3.3.3.2城镇驻地
城镇驻地指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在村镇体系中承担一定的经济与社会职能,作为村镇的群体网络系统的中心镇或一般镇。
其规模一般较大,经济基础较好,基础配套设施具有一定基础。
3.3.3.3传统农村社区
传统农村社区是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建设布局规划的农民聚居区。
传统农村社区比较独立,规模大小不一,多处于中小水平,发展极不平衡。
传统农村社区农业用地较多,居住农民多依靠种植业或在临近城镇务工为生。
传统农村社区与外界联系多为间接式联系,对城镇依赖性较大。
3.3.4根据社区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建筑户型、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可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Ⅰ、Ⅱ类,两类社区主要差别体现在建筑户型、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停车位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方面。
Ⅰ、Ⅱ类社区具体建设标准见表3.3.4。
Ⅰ类社区总体建设水平不低于城市小区建设标准,建筑户型较大,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较低,绿化标准高,停车位配给充足,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
经济条件较好,具有较优地理区位优势的新型农村建设宜采用I类社区建设标准。
Ⅱ类社区建筑户型及绿化标准稍低,容积率、建筑密度均较大,停车位配给标准略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满足社区居民基本服务要求。
经济条件受限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表3.3.4新型农村社区类型划分
指标
Ⅰ类
Ⅱ类
建筑
户型
(m2)
一居室
60-80
50-70
二居室
80-100
70-90
三居室
100-160
90-140
建筑密度
≤35%
≥35%
停车位
应达到每百平米个停车位
应达到每百平米个停车位的标准来配置能够满足居住品质的要求
公共服务
设施配套
宜全面,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可分期建设,I类社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标准较高。
应在近期内建成合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基本服务要求,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3.3.5根据新型农村社区所处地区地形地势的不同,可以将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平原、丘陵、山区社区。
3.3.5.1平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用集聚整合、规模发展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特大、大型新型农村社区。
3.3.5.2丘陵、山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宜采取适度集聚、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模式进行建设,重点推广中型和小型新型农村社区。
3.3.6根据村庄的整合情况,可分为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和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
3.3.6.1单村独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一个行政村或一个行政村内部几个自然村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编制村庄迁并整合规划,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人口的整合及公建设施的布设。
3.3.6.2多村合建型新型农村社区指两个以上行政村或多个自然村共同建设一个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方式。
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时应进一步编制以人口、土地、边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迁并整合规划。
3.3.6.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原则上采取多村合建型。
对于确需实施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的村落或迁建条件受限的社区,经论证审批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选用单村独建型。
安全防灾及其它
3.4.1社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位规划,并满足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及文物保护要求。
3.4.2社区建设布局应考虑近远期结合,重点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系统的远期预留。
3.4.3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生态文化村等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结合当地实际予以确定。
3.4.4社区安全与防灾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设置。
3.4.5社区无障碍设计要求应依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实施,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
第四章建筑设计与建设
4.1.1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部分。
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
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1.2新型农村社区居民住宅应积极采取一定的建筑节能措施,尽量采用环保材料、保温材料,并通过试点示范,应达到国家相关节能指标要求。
4.1.3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修建性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报经当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4.1.4新型农村社区的建筑应以绿色、智能建筑为主。
4.1.5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
社区住宅
4.2.1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
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
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与住宅宜分开布置。
4.2.2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且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
4.2.3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在传统农村社区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宜考虑集体安置农机车辆的附房。
4.2.4住宅建筑层数
农村新型社区以联排式、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小高层和高层住宅。
其中,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
4.2.5住宅间距、日照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必须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
住宅日照间距标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和当地城镇住宅日照间距标准执行。
住宅侧面间距标准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规定标准执行。
住宅建筑空间
4.3.1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
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
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
低层建筑宜采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图集》的所推荐图纸。
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4.3.2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
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4.3.3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至少宜有二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的要求。
4.3.4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烟道等或预留位置。
4.3.5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
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宜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3.6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采用地下或建筑底层设置,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
4.3.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8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4.3.9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4.3.10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宜采用封闭式阳台,并设置室内防盗网。
4.3.11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3.12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
4.3.13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
住宅建筑风格与色彩
4.4.1总体要求
4.4.1.1建筑外观应体现地方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充分吸收当地村民意见,并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多样性,杜绝出现千村一面。
避免简单照搬城市住宅设计的方法。
4.4.1.2建筑设计应服从总体风貌特征,重点在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等)、环境等几个方面体现地域特色。
4.4.1.3住宅建筑风格。
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高低错落有秩、凹凸有序,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
必须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社区建筑应具有地方特色,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结合青岛市地方特色,新农村住宅建筑建议推广采用“红瓦坡顶”。
4.4.1.4住宅建筑色彩。
住宅建筑色彩要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
住宅建筑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
宜参照《常用建筑色》(02J503-1)、《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4.4.2建筑立面
4.4.2.1建筑立面泛指道路两侧承担城市界面作用的建筑物外立面,主要包括建筑墙体、门窗阳台、外凸构件等元素基本功能及景观效果。
4.4.2.2建筑墙体在保证外观完好、与区域环境色彩协调和社区形象相符合的前提下,注重建筑自身的独特个性及历史文脉的延续性。
4.4.2.3墙体色彩应结合道路整体规划与建筑物的功能、风格、体量和规模来确定。
同时为使色调、明度和彩度能够很好的调和,可适当选用2~3种较明快的颜色作为辅助色与基本色搭配使用,使整个墙面颜色简洁明快、统一协调。
4.4.2.4建筑立面整治宜与建筑节能保温改造相结合,避免重复投资。
4.4.3屋顶。
屋顶应保证完整性及具备较好的景观效果,保证建筑屋顶的完整性和景观性
4.4.4门窗阳台
4.4.4.1门窗阳台外观形式整齐统一,具备较好的景观效果。
4.4.4.2以简单实用为原则,门窗的形式、材料、色彩必须服从立面的整体设计要求,尽可能做到统一、协调。
若建筑物立面存在不同类型、不同颜色的窗或玻璃,宜以一种材质颜色为主。
4.4.4.3阳台上禁止违章搭建。
阳台上使用阶段有摆放盆花、盆景等物品需要的,建筑设计必须统一设置围栏、挡板,避免伤及行人。
4.4.4.4同一社区应统一明确选择是否封闭阳台窗。
新建社区住宅建筑宜统一封闭阳台窗。
4.4.5外凸构件
4.4.5.1建筑外凸构建在满足安全、牢固的前提下,应统一其形式,起到建筑立面“画龙点睛”的作用。
4.4.5.2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放置,做到横平竖直,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
外立面可见空调管线应做到横平竖直,尽量敷设在墙柱阴角、窗台线下及窗楣线上。
所有空调机冷凝水应统一用排水横管收集到竖管统一排放。
4.4.5.3结合景观需要,重点路段应使用遮蔽构件对空调机正面、侧面进行修饰、遮挡,遮蔽构件的透气率应达到90%以上。
同一栋建筑的遮蔽构件应统一,全路段的遮蔽构件应相互协调,如采用百叶遮蔽应为水平百叶。
4.4.5.4外墙落水管材质、色彩应统一,做到顺直、无破损及缺失现象,固定卡的间距应满足规范要求且安装牢固。
4.4.5.5防盗网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划、消防、景观等要求。
防盗网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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