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500259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83KB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
《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质量管理协会章程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及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卓越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奖、6西格码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引导企业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走卓越绩效发展道路;
指导全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质量管理小组、现场管理、质量信得过班组等活动的开展;
(五)实施用户满意工程,促进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
建立和运行"
用户满意度"
评价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配合政府部门揭露并打击假、冒、伪、劣,以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积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对各市质协及会员单位进行联络、指导;
(七)编印质量管理刊物,开展质量宣传活动,报道政府有关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针对我省的质量、质量管理及现场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讨与交流。
宣传质量管理最新理念及先进经验,宣传质协系统的主要活动和信息;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交流成果;
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合作,提高我省质量水平,促进改革开放,以及维护我省经济权益等;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
热心于质量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学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经自愿申请,本协会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三)团体会员:
积极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工矿企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业服务等企业单位和从事科研、设计、教学、情报、检测、标准化等工作的事业单位,经自愿申请,本协会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依法登记的各市、县质协及各行业(部门、总公司)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参观学习、参加质量管理会议、活动及出国考察的权利;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咨询、培训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协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质量管理 协会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