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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企业是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若涉及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2.2
企业“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规定编制安全设计专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2.3
企业“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按规定设置控制系统和控制措施。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2.4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5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级有关部门安全可靠性分析和论证。
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2.6
工艺技术应来源可靠,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2.7
基础设计、详细设计阶段应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
2.8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如有以下情形之一,需提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2.9
不得采用以下规范中涉及的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9号公告)、《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2.10
企业是否存在环氧乙烷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安全阀出口管道是否充氮;
是否有环氧乙烷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安全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
2.11
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是否可靠:
与工艺气管线相连的低压氮气或中压氮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上应设置手阀+止逆阀,防止工艺气串至公用工程系统;
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旋塞阀和球阀;
易燃易爆、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管道;
危险介质是否设置双阀;
可燃气体排放是否设置阻火器和止回阀;
易燃易爆物料储存是否设置氮封保护;
甲、乙A类可燃液体或有毒(中度危害)的采样应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001-2018)
2.12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2.13
火炬和危险物料安全泄放系统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2013)
2.14
储罐、工艺流程中的介质与原设计发生改变时,应履行工艺变更手续。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9号)
2.15
应有避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或堵塞设备和管道的措施。
3.管道专业设计核查表
3.1
管廊的高度应满足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3.2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3.3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布置(防火堤、储罐组容积、储罐数量、容积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5)
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同上
3.5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3.6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3.7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的厂际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3.8
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石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3.9
3.10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3.11
设计温度高于或等于350℃,且口径大于DN200;
设计温度低于或等于-46℃,且口径大于DN50的管道、与直接对大气排放的安全阀或释放阀连接的管道、装有金属波纹膨胀节的管道、火炬排放系统管道等应进行应力分析计算。
3.12
接触氢气的阀门不应采用铜和铜合金材料。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6912-2008)
3.13
氧气管道、垫片、阀门、填料材质选用及除锈、脱脂要求应符合规定。
3.14
压力管道选材、设计、计算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20)
4.静设备专业设计核查表
4.1
企业是否涉及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否正确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1.压力容器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并且加盖竣工图章;
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作出清晰标注,注明处应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
2.压力容器应具备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包括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以及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4.压力容器设计文件中的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应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
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和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还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4级签署)。
5.第Ⅲ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6.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应符合规定。
7.应正确划分压力容器类别。
8.设计文件中应考虑腐蚀裕量、冲蚀、磨损的影响。
9.应选用合理的耐压试验方法及安全措施。
10.应正确进行极高度危害设备的泄漏试验。
11.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2.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做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4.2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4.3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许可资格、设计类别、品种和级别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4.4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5.仪表专业设计核查表
5.1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5.2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安全仪表系统要依据安全仪表功能等级进行设计和配置。
《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5.3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5.4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对于特别重要的危险化工工艺其控制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分钟。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
5.5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应按照防爆区域划分的防爆要求进行设计及采购。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6
机泵密封处、取样口、放空排液口、经常拆卸的法兰、经常操作的阀门处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5.7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5.8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5.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10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该有门窗。
《安全生产法》、《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
5.11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
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20513-2014)、《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
6.电气专业设计核查表
6.1
配电:
1.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6.2
照明:
生产装置区等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6.3
防雷接地: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
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3.下列甲、乙和丙A类灌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7.消防专业设计核查表
7.1
提供消防专篇及批文。
7.2
全厂消防、消防水系统、管网、室内消火栓系统、泡沫系统、自喷系统等,应遵守消防专篇的要求及专家意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50016-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7.3
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
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4
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7.5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
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其管网压力宜为0.7~1.2MPa。
7.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7.7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小时的要求。
7.8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17m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2000m3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建筑专业设计核查表
8.1
原设计文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的相关批复文件:
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8.2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标准。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8.3
变配电室的设置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8.4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8.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9.安全专业设计核查表
9.1
项目建设“三同时”:
1.项目建设时应遵守监管部门“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项目建设前期应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并报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
4.在建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是否已过有效期且继续建设时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5.项目基础设计完成后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审查意见应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落实。
6.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应进行工艺危害分析,“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应进行HAZOP分析,HAZOP报告中的建议措施项应得到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
7.“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应进行SIL评估。
8.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应向原监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批。
9.项目应符合《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项目基础设计过程中应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的建议应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落实。
9.2
在役装置定期评估:
1.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HAZOP分析。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
3.应进行安全仪表系统现状评估。
4.应按期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5.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应与企业现场情况一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项目应符合《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应进行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中的建议应在项目建设中得到落实。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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