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检查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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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的规划、建设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条
应
天然气
总图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
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审核。
第十二条第一款
3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第二款
4
管道建设的选线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等保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第十三条第一款
5
所建管道因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提出了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第二款
6
管道建设项目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第三款
环境
7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建
8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按照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第二款
9
管道建设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
质量
10
管道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悬着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第十六条第二款
11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第三款
安全
12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六条第四款
13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建设,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管道
14
管道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并对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标志进行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八条
15
管道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16
管道企业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保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的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17
管道企业建立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路线进行日常维护。
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运行
18
管道企业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19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及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20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
第二十四条
21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请求协助排除。
第二十五条
22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23
禁止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
24
禁止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第二项
25
禁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第三项
26
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第四项
27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店里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二十九条
28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第三十条
29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第三十条第一款
30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1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
32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3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沙、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第三十二条
34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为防洪和航道通畅,应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
35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第三十三条
36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37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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