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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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1.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23.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4.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
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
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
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35.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36.跨越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
37.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
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4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
4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9.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50.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51.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5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5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8.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5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60.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63.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6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68.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
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72.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73.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74.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5.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7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三)管理违章(22条)
79.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80.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81.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8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8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84.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8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8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9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3.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94.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95.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96.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97.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8.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9.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00.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宜兴市供电公司违章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加大反违章的力度,以查禁违章为手段,夯实公司安全生产基础,真正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级人员、各个岗位,保证职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依据无锡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和《违章考核条例》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宜兴供电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及所管辖的多经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2发生下列行为者,主要责任人员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1)违章指挥,强令盲目蛮干;
(2)违规对外发(分)包工程、劳务用工;
(3)违规扩大工作范围、改变安全措施;
(4)违规无票作业、无票操作、解锁操作;
(5)不按规定办理设备变更手续;
(6)不按规定进行拉、合开关、刀闸操作的相应检查;
(7)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就进行操作;
(8)酒后从事电力生产作业或酒后驾驶车辆;
(9)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0)不验电、不挂接地线进行违章作业。
3Ⅰ类违章
3.1管理性Ⅰ类违章
(1)各级领导人员(含班、站长)和专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下令盲目蛮干;
(2)各级领导人员(含班、站长)和专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默许违章作业;
(3)明知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制订整改措施,对重大设备缺陷消除不及时。
(4)违反规定,把工程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5)在生产、施工现场进行临时性用工之前,对劳动者不进行安全教育;
3.2作业性Ⅰ类违章
3.2.1检修
(1)工作票使用种类选择错误;
(2)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开开工会就进入现场施工;
(3)安全带不按规定要求平挂、高挂,而是低挂高用;
(4)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变更安全措施或移动、拆除安全设施;
(5)高压试验区域不设安全围栏、不设专人监护、未按省局反措要求使用语音提示装置(语音提示电源箱);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在进行高压试验前未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未将工作票全部收回;
(6)修试工作中因违章,造成运行设备误发信号;
(7)在交叉跨越的线路上工作,漏停应停的邻近、交叉带电线路;
(8)配变台架上停电作业时,低压侧不断开、不接地;
(9)凡需开工作票才能进行的工作,而无票工作(含事故抢修、吊车作业);
(10)无电气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11)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1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不按规定进行监护,因故离开检修现场未指定临时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未按规定穿红马甲;
(13)约时停送电;
(14)停电作业,工作地段接地线装设未完成就开始工作;
施工人员未全部下杆(塔)就拆除接地线;
(15)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不设专人监护;
(16)设备检修完毕,不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7)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8)在禁止烟火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使用金属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穿带有铁钉的鞋子;
(19)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20)焊接切割工作前,不清理周围易燃物;
工作结束后,不检查、清理遗留物;
(21)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不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2)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3.2.2运行
(1)进行无票操作;
(2)擅自解除防误操作闭锁装置或不执行万能钥匙管理制度;
(3)未按规定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度,操作时失去监护;
不唱票不复诵;
监护人未按规定穿红马甲;
(4)操作人员不认真执行操作票制度,操作前不模拟,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就进行操作;
操作中跳、漏项;
检查项目不到设备现场实地进行检查;
(5)运行人员先用“草稿操作票”受令和操作,操作结束后将其内容再抄到正式操作票上;
(6)不按工作票要求完成安全措施,工作未终结就拆除安全措施;
(7)未按设备验收制度对设备进行验收而留下隐患(有明显缺陷如:
设备螺丝未拧紧、漏油、漏气、试操作不正常、设备上有遗留物、封堵不符合要求等);
3.3其它性I类违章
(1)操作人员(含变电操作、配电操作、输电操作、农电操作、电气试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等)不按“安规”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和绝缘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者;
(2)单独一人从事电气设备工作;
(3)没有本公司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车辆;
(4)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6)易燃易爆区内电源开关未使用防爆型;
(7)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不按规定进行标识、存储、运输;
(8)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9)生产、办公场所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10)消防水源压力不足,未按规定敷设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11)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2)特种作业监护人员未按规定穿红马甲。
4Ⅱ类违章
4.1管理性Ⅱ类违章
(1)对发生事故、障碍以及不安全情况等,不按公司及时报告制度如实反映真相;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组织召开月度安全分析例会,不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不制订整改措施;
(3)现场规程无审批手续,现场设备变更后,不及时对现场规程、图纸进行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技术规程等不按规定发放责任人;
(4)对特种作业人员和驾驶人员,不按期安排培训、复审;
(5)压力容器、行车、吊架、电梯、车辆等不按期年审;
(6)外包工程不签订安全协议就开工、安全协议不按规定上报;
(7)基建、固改、大修、技改等重大项目、特殊的高压试验等,不按规定制订“三措”或制订不及时;
(8)对安全性评价工作、季节性或专项安全活动等不认真组织布置,对查出的问题不制订整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查是否有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是否到人等记录);
(9)对事故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及时分析,采取防范措施。
(10)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技术交底;
(11)工程项目的安全合同内容对承、发包双方的安全职责不明确;
(12)对停电检修项目完工后不进行验收。
4.2作业性Ⅱ类违章
4.2.1检修
(1)登杆作业时,不核对线路杆号、名称,不检查杆根就盲目登杆者;
(2)线路施工,立杆、拔杆、放线、收线、紧线无专人统一指挥;
放、撤线跨越主要道路、航道等施工,事先不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施工时不设专人看守其道路、航道等;
(3)开工前未按规程要求宣读工作票、未交待带电部位及安全注意事项;
不履行确认手续;
(4)工作票已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人员仍未撤离工作现场或工作票未办理终结手续,现场仅留一人进行交接验收;
(5)监护人不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或专职监护人兼任其他工作;
(6)在运行中的保护盘上进行有震动的工作,不采取防范措施;
(7)变电所电缆沟、电缆层、高压室、控制室等孔、洞不按规定及时封堵(第二天要继续工作的要根据早开晚堵的原则,每天休工前临时封堵);
(8)填写工作票存在严重错误,如所派工作负责人不合适、工作内容含糊不清不全、接地线架设位置不当以及标示牌、围栏设置不全或不符合现场实际,注意事项、带电部位未交待或交待不清等。
(9)高处作业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上下抛掷;
(1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且无防坠落措施;
(11)在二次线上或低压带电作业的工作,未采取防止短路接地和防触电的措施;
(12)装卸高压保险不使用护目器具和绝缘手套;
(13)操作中发生疑问,不向有关人员报告、擅自更改操作;
(14)公路、人口稠密地段施工未设安全围栏;
(15)更换杆塔拉线或抱杆拉线过度转移时,不打临时拉线;
(16)杆塔组立,无关人员在杆下1.2倍杆(塔)的距离以内;
(17)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措施作业票组织生产施工;
(18)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所工作,未经变电值班员许可(书面许可);
(19)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20)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22)起吊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吃力不均;
(23)在起吊物的下方通过或停留;
(24)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5)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就上、下传递物件;
(2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
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8)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29)用吊车的吊钩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30)脚手架上的堆放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31)楼梯和高空走道的护栏不符合规定要求;
(32)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33)非起重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
(34)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
(35)将梯子靠在瓷质设备上工作;
(36)将安全带挂在避雷器、开关、闸刀、互感器等支持件上;
(37)携带器材登杆或在杆塔上移位;
(38)高出作业使用手机。
4.2.2运行
(1)填写记录、报表不到现场反应数据不真实(如抄表、蓄电池测量、避雷器计数器及泄漏电流抄录等);
(2)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视或巡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设备异常情况;
(3)接地线在一次模拟图板(模拟图、微机防误装置、微机监控装置)、工作票、操作票上及现场安装地点编号不一致。
4.3其它性Ⅱ类违章
(1)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2)接地线规格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高压开关室门的开门方式不是向外打开;
(4)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电源,未装触电保安器;
(5)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体裸露;
带电移动有电设备;
(6)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接地棒埋深不足0.6m;
(7)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
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8)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
(9)电源箱、电动泵、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外壳不接地;
使用电气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10)不使用插头,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取电;
工作人员误碰、误动设备、调度误发令(未构成事故);
(11)从事运行值班、抢修(抢险)值班、门卫值班、夜间值班等连续性生产和工作的职工,擅自脱离岗位者;
(12)货运汽车违反规定载人;
(13)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
(14)消防器材不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5Ⅲ类违章
5.1管理性Ⅲ类违章
(1)对本单位、班组制订的安全目标不切合实际,未能体现三级控制,措施针对性不强;
(2)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文件及安全规定不认真贯彻落实(查事故快报、简报、文件是否签注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等);
(3)对安全大检查活动、安全月活动等未认真组织布置;
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未制订整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查记录是否组织、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4)对发生事故(24小时内)、障碍、不安全情况等(一般情况一周内),未按“三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及时分析,未能制订防范措施;
(5)对下级上报的安全生产分析报告提出的重大隐患不重视,或上级下发的安全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
(6)在对外发包工程管理中,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管理混乱,对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的违章行为制止不力,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
(7)未抓好职工经常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和临时工未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未按规定抓班组安全管理和开展安全日活动;
三挂钩制度落实不到位;
(8)安全工器具不按规定进行检查、编号、存放等管理;
未定期检查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配置、使用和完好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未能及时安排修复或给予更换;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
5.2作业性Ⅲ类违章
5.2.1检修
(1)应执行双签发的工作票未按规定执行双签发(含用户工作);
(2)事故抢修不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应设而未设专职监护人的工作,而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未按规定设专职监护人;
(4)工作票不在工作现场;
(5)高处作业随意抛掷物体、拽拆接线、试验小线者;
(6)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遮拦;
(7)梯子未设置限高标志,无三绑及底部防滑措施;
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无专人护住梯子(固定牢固除外);
(8)工作票结束后,未按规定在有关记录簿上做记录并签名;
(9)全部工作结束后,设备上仍有遗留工具或材料;
(10)基建、固改、大修、技改等项目、特殊的高压试验未按制订的“三措”要求施工;
未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和三措学习;
继电保护工作未填写安全措施票(卡);
5.2.2运行
(1)交接班时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
(2)工作票填写错误留下隐患,及工作票上保留带部位填写不清;
(3)对工作票审核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中的错误;
(4)下达和接受调度命令时,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调度术语,不复诵命令内容;
(5)对下达和接受的调度命令,不记录或记录不全;
无故不使用电话录音和操作录音。
(6)装设接地线不符合规程规定和防误要求;
5.3其它性Ⅲ类违章
(1)进入工作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使用没有装漏电保护器或没有保护接地的移动电器;
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开关、闸刀或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和不按规定接电源;
(3)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着装(例如:
穿高跟鞋、拖鞋、露趾露跟凉鞋、背心、T恤衫、裙子、短裤等);
不按规定佩挂岗位标志者;
(4)动火工作现场无动火证、未备有消防灭火设备;
(5)气瓶的运输、存储、使用未按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无锡供电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执行;
(6)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在高压设备区内使用金属梯者;
(7)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的有关会议,或对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规定,不按要求贯彻执行;
(8)出车途中坐在车辆两侧拦板或后栏板上的人员;
(9)进出高压室,未随手将门关好;
(10)驾驶员行车不系保险带;
(11)在变电所内吸烟。
6统计与报告
6.1各单位领导和专职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违章行为要立即纠正,依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并于每月25日前将检查督察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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