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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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
产。
(二)
渔业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三)
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及开采辅
助活动
5.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6.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
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四)
印刷业
8.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五)
中药饮片加工及中
成药生产
9.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六)
汽车制造业
10.除专用车、新能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
(2021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
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
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七)
通信设备
制造
1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八)
其他制造
业
12.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九)
核力发电
1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
管网设施
14.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一)
烟草制品
15.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二)
水上运输业
16.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7.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三)
航空客货运输
18.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十四)
通用航空
服务
19.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五)
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理
20.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1.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六)
邮政业
22.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七)
电信
23.电信公司:
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
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试
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十八)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4.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
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十九)
资本市场服务
25.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6.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二十)
保险业
27.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一)
法律服务
28.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
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如在华设立
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二十二)
咨询与调
查
29.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0.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二十三)
研究和试
验发展
31.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32.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二十四)
专业技术服务业
3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
调查。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二十五)
野生动植
物保护
34.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开发。
十二、教育
(二十六)
教育
35.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36.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二十七)
卫生
37.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二十八)
新闻出版
38.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39.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
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二十九)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40.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
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41.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
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对中外合作制作
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42.电影院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43.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但经批准,
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三十一)
文物保护
44.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
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三十二)
文化娱乐
45.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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