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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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市内五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情况,依据河北省有关定额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实际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高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实际计取。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低于工程造价的2%时按2%计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安全措施费低于工程造价的1%时按1%计取。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具备安全措施费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中标通知书应注明安全措施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安全措施费一次足额存入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限石家庄市)设立的“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需提交“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并制定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建立台账,保证专款专用.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安全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安全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支付所需的费用,其支付的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应在总包、分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安全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根据工程进度采用阶段性支取的方式进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工程开工时,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
2、工程施工至主体二层结顶时,经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标准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总额的40%。
3、工程施工至主体封顶时,经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标准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总额的20%.
4、工程竣工后,经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标准要求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余额及利息。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它工程
1、工程开工时,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总额的30%。
2、完成工程进度的三分之一时,经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标准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总额的40%。
3、完成工程进度的三分之二时,经检查该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标准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到指定银行支取该项目安全措施费总额的20%。
第十三条安全措施费主要用于建设工程下列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配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接地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等;
(四)安全检测、监测费:
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钢管脚手架、基坑支护检测与变形监测等。
(五)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六)施工现场封闭围挡、大门;
(七)场容场貌:
场地硬化、道路、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清运、绿化等;
(八)材料堆放;
(九)临时设施:
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设施配置等;
(十一)应急救援:
主要包括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人员及应急救援演练等;
(十二)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十四)安全教育培训;
(十五)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核验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
工程造价
万元
开、竣工日期
形象进度
拨付次数、
比例、金额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
独立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申请内容
施工单位意见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签字: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意见
安监执法人员签字:
(公章)
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单位
工程量
金额
合计
主题词:
城乡建设安全措施费用△规定通知
抄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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