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章区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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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有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未认真履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责任,把方向、管
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作用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
彻落实不力,党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以首善标准打造党建统领先行区、高端绿色崛起
先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先行区、冬季体育运动特色先行区、改
革创新先行区、加快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先行区中领导不力,经济
社会发展、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事项等不落实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重大问题
中领导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在研判形势、决策部署、
—4—
推动落实等关键环节出现重大失误;
对重特大突发事件不及时请
示报告、不积极应对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八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党的建设缺
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
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
落实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二)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落实意识形
态工作责任制不力,致使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
定,宗旨观念淡薄,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实施意见和区委实
施办法不到位,查纠“四风”问题不力,导致作风建设流于形式,
“四风”问题屡禁不止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区委提出的“八个坚决
防止”工作纪律不力,违反民主集中制“三步曲”,不落实干部
选拔任用全程记实制度,导致用人失察失误,或者发生买官卖官、
拉票贿选等突出问题的。
第九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致使全面从严治
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
履行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检查考核、报告请示、听
取汇报、支持保障等责任,党内监督乏力,监督责任不落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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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对该发现的
问题没有发现,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置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
题不谈话提醒、不纠正、不问责的;
(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不
严,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调查处置、
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履行
“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责任不到
位,没有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没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特别是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抓不管,班子和队伍建设
受到严重影响的。
第十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维护党的纪律不
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四个意识”不强,
管辖范围内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团团
伙伙、拉帮结派,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的;
(二)维护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
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重大决定、搞非组织活
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的;
(三)维护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以权谋私、违规
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设立“小金库”,违规
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的;
(四)维护群众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弄虚作假、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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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下、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损害群众利
益、破坏党群干群关系等问题的;
(五)维护工作纪律不力,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管辖范围内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司法、执纪执法活动
等问题突出,失密泄密等问题的;
(六)维护生活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违反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问题的。
第十一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推进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致使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
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
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生
命线”意识不强,不传达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不研究、不落实
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管党治党不严,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
失管的;
管辖范围内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反复发生的;
直接管理的
党员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领导班子成员多人
或多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处理的;
需要整改的问题经多次督
促仍未整改到位或短期内再次发生的;
(三)惩治腐败不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特别是对党的
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且群众反映强烈、现
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查处不力;
对各种违
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或者执纪不严的;
(四)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整治和查处群众身边的
—7—
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坚决,管辖范围内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反复
发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二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
中存在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三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
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书面检查应包括失职失责情形、原因剖
析、思想认识、整改措施等内容,经被问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
字后报问责决定机关。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批评,
责令整改,并由问责决定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会议、文件等形
式进行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
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
并由问责决定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
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
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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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确定问责方式时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的损失、
不良影响的范围等情节,做到权责一致,过罚相当。
第十四条党的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对其提醒谈话、诫勉谈
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
经过谈话,本人能够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问责;
对整改不力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予以问
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
同时应当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
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
党组织或者党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纪检监察组织存在监督不到位问题
的,应当追究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
党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的事项应当予以问责的,对其本人进
行问责。
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没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的,应当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
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
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被诫勉的党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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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被停职检查的党
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三)被调整职务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被责令辞职、免职的党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领
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五)被降职的党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
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问责方式合并使
用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问责应当坚持“三个区分”,要把在推进改革中
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
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
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失误的;
(二)在进行探索性试验中,符合现行政策精神和改革方
向,工作成效明显但出现局部工作失误的;
(三)在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中,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或维护社会稳定,临机处置导致工作失误的。
第四章问责实施
第十八条问责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
区纪委作为党内监督
专责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协助区委做好问责日常工作。
区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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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工作部门、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办作为落实问
责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具体实
施。
第十九条问责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原则上,区委、区纪委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
区委工作部门负责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
党组)和区纪委派驻(出)机构负责处级以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的问责。
第二十条问责线索包含以下来源:
(一)上级和本级党组织巡视巡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三)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执纪审查和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
(六)在党员、群众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中发现的线索具体清楚的问题;
(七)社会舆论、媒体曝光的问题;
(八)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问责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区纪委对问责问题线索实行统一管理:
(一)人大、政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发现有
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
(二)区委工作部门、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党组)、区
纪委派驻(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职责权限外的,应及时
—11—
将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
第二十二条启动问责调查包括以下情形:
(一)区委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需进行问责的,根据问题性
质或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区纪委、区
委工作部门、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党组)开展调查。
情况复
杂、问题严重的,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区纪委发现的职责权限内的问题线索,对处级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区委主要领导后,可以启动问责调
查;
对处级以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可以直接启动
问责调查,也可以按管理权限要求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党组)、
派驻(出)机构开展调查;
(三)区委工作部门发现的职责权限内的问题线索,对处级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报区委主要领导后,可以启动
问责调查;
对处级以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可以直
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按管理权限要求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
党组)开展调查;
(四)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党组)发现的职责权限内的
问题线索,可以启动问责调查并向区委主体办报告;
区纪委派驻
(出)机构发现的职责权限内的问题线索,报区纪委同意后,可
以启动问责调查。
第二十三条问责调查的时限一般为30日。
情况复杂的报
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延长最多不超
过30日。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调查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责调查应当充分核实情况,详细记录被调查党组织和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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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其中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写明被
调查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查明的主要
事实、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依据、具体问责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领导班
子根据问责调查结果集体讨论后作出。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由承办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管
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
(二)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区委直接调查的案件,
经区委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区纪委、区委工作部门调查的
案件,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区纪委、区委工作部门可以
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拟给予诫勉问责的,研究决定前应向区委
主要负责人报告。
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进行问责的,
由承办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经区委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三)对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区委直属党委(党
工委、党组)调查的案件,经党委(党工委、党组)集体研究作
出问责决定,并向区委主体办报告;
区纪委派驻(出)机构调查
的案件,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报区纪委同意后,区纪委
派驻(出)机构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方式进行问责的,报区纪委同意后,派驻(出)机构向有管理权
限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
(四)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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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送达,宣布并督
促执行。
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
批准机关、生效时间、被问责人的申诉权限和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问责结果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通
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实绩档案及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涉
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
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九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
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
问责。
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
移送相关党组织。
第三十条被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
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
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党组织或
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三十一条实行“一案双查”。
区纪委及派驻(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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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开展“一案双查”,既调查当事人的违纪问题,
又调查有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行问责审理制度。
凡是区纪委及派驻(出)
机构调查的案件,应当及时审理,按程序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区纪委负责统计
汇总全区问责情况。
区委工作部门、区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党
组)、区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要按月统计并向区纪委报告问责
情况。
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实行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
采取组织调
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实行问责监督检查制度。
将执行党的问责制度
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
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纪
委承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本区
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XX市XX区委办公室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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