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条款4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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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执行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等监督和配合,负责签署有关技术文件,协调处理现场发生事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他职权,需由发包人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在接到该书面文件后,监理工程师方可行使其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
全权代表发包人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及收发文件等等的所有职责。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7、项目经理
姓名:
乔培收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完成,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发包人配合。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天内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进行刨验确认,未经刨验确认施工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约定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内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专用条款9.1.(7)。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___无约定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___无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10日上午提供由监理审核认可的(年度、季度、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1(3)条的约定。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经发包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各专业地下管线和原有绿地的保护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满足轻纺经济区管委会及其它相关单位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3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体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人代表应于3日内批复。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应满足发包人关于群体工程的进度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地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及所有的隐蔽工程。
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应满足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两标准不一致时,执行较高标准。
如果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承包人除无条件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工期外,还将被处以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17.2如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约定
五、安全施工
执行本合同附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本合同中清单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人工、机械、材料等价格的变化而改变,其视为承包人投标应承担的风险,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材差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固定总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如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者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成本单价(只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税金),经监理工程师及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除不可抗力外,其余风险均含在固定价格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开工前15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为工程的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款在第二期和第三期计量中扣回,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5%。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10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份,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并认可后,于13日上午报发包人。
逢周六、日提前至周五。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开工后,发包人按照每月月底以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完成情况于下个月份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为每次确认应支付额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至90%,竣工资料提交合格、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5%,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5%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3)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前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所涉及全部款项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若承包人未提交有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发包人有权拒付全部款项(或余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约定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4套及完整的竣工资料4套(其中含一份原件)。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另行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
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该工程合同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
并无偿返修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一天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否则按每离开一天交纳违约金一万元处理。
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违约,发包人可以依据约定计算违约金并要求提供保函的银行支付、从承包人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或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本市建设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时,采取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的规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已经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担保方式为:
财政
(2)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担保方式为:
银行履约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如承包人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或保证金,发包人可以终止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如合同已经签订则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
保函的内容应全面满足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五份。
47、补充条款
1、若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顺延工期,但不增加任何费用。
2、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单位构筑物、管线损坏,承包人应进行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抢修,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保函、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3、发包人所下发的通知、函告等文件,承包人应在48小时内做出明确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已收悉文件内容,并有权做出相关决定。
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作好相应环保措施的建立和环保要求的贯彻,具体职责如下:
(1)在多风季节应建立防风设施,避免扬尘现象的发生,以确保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2)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承包人应进行统一集中回收处理,避免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将有关环保方面的知识和要求对其施工队伍进行贯彻,并督促施工相关成员认真执行。
5、工程竣工时其工程质量如果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将按照中标价格的1%提取违约金;
承包人无偿负责继续完善工程,直至工程质量达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合同价款的0.3‰/天处理,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发的相关损失。
6、如果承包人故意以各种借口拖延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可以预见在工期内,承包人己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遵照发包人指令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场和移交工程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责任以及其它违约责任。
7、发包人、设计人和工程师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总承包人共同签署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的竣工验收单;
总承包人还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备案,在承包人的配合工作下,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备案程序所有必备文件;
竣工验收单在通过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后,将被理解为发包人和工程师签发的工程竣工证书生效;
工程竣工证书的签发时间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时间。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另承包人有义务依照发包人要求,协助办理本工程所需各种证件及手续。
8、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或接收人提出整改的内容进行移交前的现场清理整改工作,清理应达到发包人或接收人认可的清洁标准,如达不到该标准,发包人方可委托专业保洁公司进行清理,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清理整理工作完毕,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后(经发包方批准保留之维修服务用设施除外),经发包方认可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10、承包人在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及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
暂存的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全部苫盖。
禁止渣土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
施工现场渣土和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
不允许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撒。
承包人运输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不允许未经清洁整理的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时,致使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
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或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1、承包人应当为一线操作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依照有关规定确保持证上岗。
如有违反规定,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
由于无证人员上岗操作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隔板要采用阻燃材料)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二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搭建的单层建筑物屋顶不得高出施工现场围挡。
不允许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所发生的费用执行通用条款第9.1.4。
承包人自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设立劳务人员管理专门机构,对使用的劳务人员要建立实名制工资档案,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
项目部应设立劳务人员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劳务人员管理工作。
14、承包人要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劳务人员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如有发生,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群体上访事件等,由责任方承担全部损失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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