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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双方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委托投资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2.1.2
甲方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乙方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而且该项委托不会成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1.4
甲方承诺其用于指示和通知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均为合法有效。
2.2
乙方的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2.2.2
乙方将选派具有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
2.2.3
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
2.2.6
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运作;
3.1.2
监督和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本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3.1.3
取得委托投资资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
定期获取乙方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报告;
3.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
3.2.2
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有甲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3.2.4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投资管理费;
3.2.5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3.2.6
承担委托投资资产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4.1.2
对托管人托管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业务进行监督;
4.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投资管理费;
4.1.4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投资资产;
4.2.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和运
作委托投资资产;
4.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4.2.4
在进行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过程中不利用委托投资资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方运作委托投资资产;
4.2.5
接受甲方和甲方指定托管人的监督;
4.2.6
复核托管人提交的财务报告,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管理报告;
4.2.7
完整保存委托投资资产会计账册和记录15年以上;
4.2.8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4.2.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第五章
委托投资资产
5.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初始委托投资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人的托管账户,
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过甲方和乙方。
5.2
甲方在合同期内,将追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5.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托管人。
甲方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如下:
5.3.1
减少金额在
千万元以下的,应至少提前
个交易日;
5.3.2
千万元至
亿元的,应至少提前
5.3.3
亿元以上的,应至少提前
5.3.4
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第六章
投资政策及变更
6.1
投资政策。
乙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的投资政策进行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
6.2
投资政策的变更。
本合同所记载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在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予以变更,确定变更后
的投资政策将取代附件一。
第七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7.1
投资经理的指定。
双方同意指定乙方有关人员为本项委托投资的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的资料见附件二)。
7.2
投资经理的变更。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且于双方共
同指定新的投资经理前,暂时由乙方安排的代理人行使投资管理经理的职责。
第八章
托管人的指定与变更
8.1
甲方与(托管人)签订《×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委托该机构作为本项委托
投资资产的托管人,并将本项委托投资资产交与其保管。
8.2
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合作,共同完成此项委托投资业务。
涉及到甲方、乙方和托管人
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共同签订《×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三方协议书》来约定。
8.3
托管人因故不能履行托管职责时,乙方应于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指示采取相应措施。
8.4
甲方在合同存续期内变更托管人时,需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原任托管人应继续作好托管工作,直到托管工作移交至新任托管人为止;
乙方应作好与新任托管人的业务交接工作。
第九章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9.1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
9.1.1
受托买卖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指定专用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的交易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
乙方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9.1.2
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租用席位协议,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保证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的顺利进行。
9.2
证券经纪商的变更。
甲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和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第十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1
交易清算授权。
10.1.1
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甲方根据《×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要求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示办理交易,且不得妨碍乙方的交易权限。
10.1.2
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清算、证券交收和/或其他交易行为,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意或授权。
10.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
10.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10.3.1
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立即向托管人出具投资指令通知书。
10.3.2
托管人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后,应立即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
10.3.3
托管人认为前项交割指示属于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越权交易或有争议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乙方,并依甲方的书面指示办理。
如未能及时通知或未能及时接获甲方的书面指示,且该项争议未能及时协商解决时,托管人应于交割日当天出具投资监督通知书,载明越权事由与详细内容,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十一章越权交易处理
11.1
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范围。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买空卖空行为、投资比例超过本合同限制、其他违反本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
11.2
托管人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乙方发生越权交易时,除经甲方出具同意交割的书面意见,并经托管人审核相符合相关法规外,乙方应自行负责于交割日前托管人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款、券拨入本合同指定的托管账户,由托管人办理交割。
11.3
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乙方应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乙方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并在冲销所得价款中扣抵。
第十二章委托投资资产估值
12.1
估值依据: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及按上市证券的收盘价估值。
12.2
估值时间:
每个工作日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
12.3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第十三章投资管理人报酬
13.1
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年率%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中提取投资管理费。
甲方应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由乙方逐日计提,甲方指令托管人按季支付。
乙方将计提的投资管理费报托管人复核,核对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发出当季应支付的投资管理人报酬清单及计算依据。
甲方审核确定后,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管理人报酬,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13.2
日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和双方约定的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费率计提。
T=E×
R×
1/当年天数
式中:
T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R为双方约定的年投资管理费率。
13.3
甲乙双方对投资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年投资管理费率通知托管人。
第十四章会计核算与审计
14.1
会计政策。
14.1.1
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4.1.2
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4.1.3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核算暂按照财政部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14.2
会计核算方法。
14.2.1
委托投资资产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4.2.2
甲方委托托管人作为委托投资资产的记账人,委托乙方为委托投资资产的财务复核人。
14.2.3
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4.2.4
乙方应与托管机构定期核对会计账目。
第十五章乙方的报告和甲方的监督
15.1
定期报告。
15.1.1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报告》。
15.1.2
每季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经理报告》。
《×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经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运作总结、对未来市场的预测和投资策略与投资方案。
15.1.3
每年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经托管人复核的《×
企业年金基金年度投资管理报告》,该报告应同时抄送托管人;
该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提交托管人复核。
15.1.4
本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和托管人共同向甲方出具《×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15.2
临时报告。
当出现突发情形时,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降低突发事件的产生的不良影响。
15.3
甲方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有关此项委托投资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16.1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6.2
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个月开始协商合同延期,以便乙方安排正在进行的交易并共同确定合同延期后新的投资政策。
第十七章合同变更
17.1
本合同条款及附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进行修改或变更,修改或变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但如修改部门需托管人配合或负责办理的,应先经甲乙双方与托管人共同协商且出具书面同意后,方得进行修改。
17.2
合同存续期内,提出修改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做出答复。
17.3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协商,谈判修改该条款。
17.4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范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及附件进行协商和修改。
第十八章合同终止
18.1
合同到期未续约,本合同即终止。
18.2
本合同中的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时,相对的一方可以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的一方之后终止本合同,同时保留进行其他索赔的权利。
18.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完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但无正当理由而终止者,应赔偿另一方所受的损失。
18.4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停业、解散时,本合同当然终止。
18.5
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托管人应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清算,并在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明细、实际收益率以及应付的费用和税金。
18.6
在甲方书面确认《×
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后第2个工作日,托管人移交委托投资资产及收益、有关文件、印鉴,将有关税费支付相关各方,办理销户手续。
托管人完成上述工作后,应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十九章文件档案的保存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二十章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在此共同承诺:
对于从依据本合同所获得的所有关于甲方资产状况、委托投资资产运作明细、乙方投资政策、投资运作明细以及乙方经营状况等内容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机密。
但在国家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第二十一章违约责任
21.1
由于合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21.2
甲方及其雇员违反本合同,对委托投资资产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因乙方及其雇员有欺诈、重大过失或恶意违约行为使委托投资资产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1.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管理委托投资资产给委托投资资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托管人发现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管理委托投资资产,不及时向甲方报告,造成委托投资资产损失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1.5
托管人在托管业务操作过程中未能尽责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运作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甲方、乙方的行为导致托管人在托管业务过程中不能安全保管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6
在委托投资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没有义务代表甲方就针对委托投资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
任何得到甲方书面委托或代表甲方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章不可抗力
22.1
如果甲方和/或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免除甲方和/或乙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或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
22.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三章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调解决。
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章其他事项
24.1
除非一方以书面申明放弃某项权利,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或及时行使部分或全部权利或补救权并不构成该方放弃在本合项下的权利。
24.2
本合同以及附件作为双方之间的全部合同,替代双方在此之前一切就本合同内容的谈判、口头承诺或书面往来函件。
24.3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4.4
本合同一式5份,双方各执2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投资政策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本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政策如下:
1-组合必须符合本合同第六章的规定。
2-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期限结构:
(1)到期时间为年以下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比例为%至%;
(2)到期时间为至年之间的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比例为%至%;
(3)到期时间为年以上银行存款和债券的比例为%至%。
3-乙方在投资管理委托投资资产时禁止如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委托投资资产;
(2)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进行内幕交易;
(3)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从事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用委托投资资产从事信用交易等。
4-其他要求: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日
附件二
投资经理资料
姓名:
职务:
年龄:
学历及专业:
证券从业年限:
投资业绩:
简要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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