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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
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尤为迫切。
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
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
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
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
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截至2008年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参保人数约为6000万人,其中有财政补贴的约为1000万人。
在农村低保方面,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有429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9%,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222.3亿元,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
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国有543万五保供养对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全国已有2729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农合制度,覆盖到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的8.14亿人口,农民参合率91.5%。
尽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架已初步建立,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保障水平较低,制度有待完善。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力度,2000年地方政府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37572万元,比上年增长26.3%;
2001年第3季度农村低保人口为313.3万人。
比1999年增长17.9%。
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很难起到最后一道“安全线”的作用。
首先我国的农村社会救济覆盖面窄,被救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无劳动能力、无工作的极少数人。
大量贫困农民的生活、医疗、子女就学无法得到救济保障。
并且救济补贴标准极低,被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也难以保证。
其次我国的农村社会救助水平低。
2000年,国家投入定期定量救济费用15163万元,人均救济302元,其中农村人均得到生活补助84元,农村救助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所需,保障水平也不高。
(2)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不均。
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20%。
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占到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80%。
首先资金来源不尽合理,按照民政部1992年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关于“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和单位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财政投入部分集中用于了城镇职工,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使集体经济实力严重削弱,根本无力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农民参保几乎完全由个人缴费,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其次,农民还没有在意识上树立社会保障是他们作为公民所理应享有的权利的理念,他们所依赖的避风港只有家庭和土地。
家庭和土地已远非现代社会保障的内涵,无论是基于国家利益还是农民利益,农民的养老保障都应尽快纳入政府的决策议程。
(3)管理体制不健全。
一是体制高度分散、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统筹办法不一、信息无法共享,仅医疗保障就涉及劳动、民政、卫生、民族宗教等部门,再如农民的住房救助也同时涉及民政、扶贫、残联、民族宗教、移民等部门。
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效应,职责越位与缺位并存;
二是管理执行性责任全部由基层承担,由于地区性财力差异,导致有的地方工作经费、工作设施得不到有力保证,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当,乃至于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现象时有显现,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很多新措施、新办法的实施缺少前期论证,对已有政策执行情况难以进行科学评估。
(4)法律制度不完善。
集中表现为,立法层次低,尽管农村社会保障相继出现了一些条例和规章,但多是单项的,功能单一,没有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导致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责任不清,有些保障项目无法可依;
非制度化特征明显,使一些社会保障办法的出台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如对农村村干部的养老问题不少地方都在探索过程中,但因无章可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突出,有的地方甚至长期议而不决,被悬置起来。
在某些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受财力、重视程度乃至于领导个人的影响,随意性大,变通频繁,保障效果难以到位;
由于地区差异,各地模式不统一,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结构缺陷,难以实现跨地区的流动和对接,如农民外出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就处于“真空”状态。
三、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由政府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后能够安全平稳运行也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协调。
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增强农村社会保障能力的主要途径。
继续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仍然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在推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从而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舆论引导,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收益效应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往往具有滞后性,政府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加大社会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社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的共同响应。
(2)发挥律师的协助作用。
法治是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由之径。
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也要出一份力。
首先,律师应当为基层政府做好法律顾问。
向政府反映广大农民诉求,为政府依法行政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避免政府在涉及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上决策失误。
律师应积极关注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各种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调整。
农民对法律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多,律师应以多种方式开展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如送法下乡、开设律师农村法制讲堂等,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其次,律师应为农村各种金融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使农村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法律问题变得复杂。
律师应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积极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再次,律师应依法及时处理农村社会的矛盾。
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及环境污染等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也要给予指导与帮助,同时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整个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扩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范围,加大覆盖面
由于我国农村各种保障项目还是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工作。
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健全和稳定,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资金则主要由个人和集体负担。
因此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低水平、广覆盖、多元化”的指导原则,着眼于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地区差异。
充分考虑各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确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社会保障项目和水平,在农村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将农村绝大部分的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要实施的是:
一方面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长期政策。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以农村居民为对象,由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医疗预防保健基金并按一定比例补偿的各种形式的医疗保健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同时鼓励社会化办医,农村出现大量个体开业诊所,为方便群众就医、缓解就医矛盾起了重要作用。
农村是我国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坚持农民自愿,自主参加的原则。
具体做法为:
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小病,农民个人筹资一部分。
国家和地方政府2002年10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
“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3年首批启动试点县(市、区)有304个,2004年增加到333个,至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1.63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
2005年9月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决定:
2006年将试点县、市、区由目前占全国的21%扩大到40%左右,到2008年建立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补贴一大部分,由此建立县统筹的合作医疗基金,农民可凭医疗证按比例从基金中报销医药费。
合作医疗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的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的任务,并开展各项预防工作和爱国卫生工作等。几年来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起到了减轻农民看病的负担的效果,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
但是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筹集资金困难、管理费用过高、补偿水平低和医疗服务质量差。
另外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富裕省份与贫困省份之间差距较大,特别是针对农村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还没有制度安排,人们所期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还未发挥巨大作用。
但总得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对解决“三农”问题,以及我国小农经济改造目标的全面实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90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养老的方式发生变革。
到1996年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推进到1980个县,投保农民7200万人,占适龄投保人数的14.5%。
①农村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
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根据各地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形式,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社会养老保障的探索。
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目标,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强化社会养老保险、引进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既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又有利于操作和实施。
在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要正确处理个人、家庭与政府的责任。
②正确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在现阶段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对于农民个人方面,可动员较富裕家庭的农民提高投保档次。
对于政府方面,除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
③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已积累近百亿元,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将仍在加速,因此,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逐步使资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资金的合理运营和最大增值。
把农村养老保险做得更好,让更多农民受益。
(4)加快立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使其做到有法可依。
如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和形式,如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项目的标准和待遇以及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要通过立法,切实保护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
从根本上解决好保障资金的支付风险;
进行必要的税收调节和再分配调节,以社会保障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农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国务院应根据《农村社会保障法》的要求。
及时制定相关条例,如《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各地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形成全国人大制定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为总领的,以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保问题制定的专门条例为主体的,并配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法规约束。
四、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其基本内容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客观上要求我们更加注重解决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使全体人民群众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中国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恰恰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功效。
今后,更要抓住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问题,制定具体措施,逐项研究,逐个加以解决,做到真正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满意,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张启《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思考》
2.刘振伟《扩大农村消费》
3.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殷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
5.新华社《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6.高宇、刘志洋《北方经济》2009年第10期
7.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8.许海燕: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法律教育
另外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着很大的地区差异,富裕省份与贫困省份之间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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