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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责任险与团意险的区别
2007年12月13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
虽然二者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但在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确定、费率确定、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在企业福利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在实际展业中应广泛宣传二者的不同作用,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
其特点: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成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其成员(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即对被保险人生命的灭失和身体的受伤给予保险保障,由此减少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
雇主责任险是指由雇主投保的,保障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雇主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其特点:
(1)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即单位),被保险人是雇主。
(2)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一种责任,即雇主依法和根据雇佣合同应对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3)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主要由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决定。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
1.相似之处
(1)投保人相同。
二者的投保人都是单位、组织或团体。
一般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绝大部分由投保人负担,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也是由投保人负担。
(2)投保手续类似。
投保这两种保险均需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以一张总保险单保障许多人。
(3)确定费率的基本因素相同。
这两个险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都要考虑员工所属的职业类别。
2.不同之处二者的区别涉及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根本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特征是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即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关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保险给付的基础是雇主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否则,即使雇员因工发生伤亡,雇主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2)保险金额确定不同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当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估算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按照一定方式估算或按约定的价值确定,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
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责任是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确定的,确定雇主责任保险金给付时,要考虑雇员的伤残程度和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工资额。
(3)费率确定方法不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雇员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4)保险责任期间的差异
一般而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单生效后的当天24小时均有效,而不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非工作期间。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
(5)二者的作用各异
意外伤害保险是为应对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或残疾的风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广受青睐。
意外伤残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可以减轻其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收入减少的压力;意外身故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可以应付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突然增加的费用,维持日常生活水平。
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可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切实的保障。
在意外伤害保险金之外,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还可以向单位要求其他的赔偿金、怃恤金或救济金。
雇主责任保险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雇员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客观上还起到保障雇主权益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
如果雇员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雇主对此负有法律责任,则雇主应当赔偿员工的损失。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雇主或者想逃避责任,或者无力支付赔偿,或者双方协商不成,雇员的权益常常得不到完全的保护,有时不得不诉诸法庭。
出于对个人和劳工利益的保护,法庭判决往往较多考虑雇员一方,由此雇主不仅要支付有关医疗、抚恤、善后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诉讼费用。
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把雇主承担有关责任的费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可以稳定企业经营,保障雇主免受纠纷困扰、支出额外费用,同时也保障了员工的权益,无疑是一项双赢之策。
从根本上讲,雇主责任保险保障的是雇主,由保险公司替代雇主向雇员支付赔偿金,使雇主免于向雇员支付赔偿金。
(6)从企业福利制度设计角度看两种保险的区别
企业福利制度是企业得以维系和发展的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该制度关系着企业人力资源的运用效率,关系着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工作效率,从而影响着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效益。
企业福利保障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吸引人才、善用人才和发展人才。
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健康保险为主体的企业福利保障计划是企业福利制度的一项关键内容,也是体现企业优越性的焦点所在,并且企业福利中的保险计划也能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
高保额意味着高保障,高保障意味着员工个人价值较高,员工受重视程度较高。
管理先进的企业一贯认为,“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因此专为员工购买高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养老保险。
相应的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享有,可防止其家庭生活水平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骤然下降,并且保险金与企业应付给员工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不具有替代性,从而保证员工获得周全的保障。
为了吸引人才,企业的各种高薪高福利政策措施粉墨登场,而提供保险也是福利内容之一。
据外资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外资企业高级雇员的未来需求中,保险需求仅次于住房需求和海外进修需求,而排在交通需求和子女教育需求之上,可见保险对于企业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作用。
而员工的保险需求不是仅靠雇主责任险就能满足的,必须通过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组成的一揽子员工福利计划来解决。
(7)从保障限额角度看二者的区别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该员工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有多位员工受伤,每人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总额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对个人而言,在保险期限内获得的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个人的保险金额,亦即所谓的“双重限额”。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
如《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2000年5月16日颁布)的“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规定: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
以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核心的企业福利保障计划能给予企业员工全面的保障,能有效地配合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因此,无论从完善企业福利保障制度角度,还是稳定企业经营的角度看,都非常需要制定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内容的企业福利保障制度。
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
(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请注意,如果没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出险情形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
下面是我们总结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24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案例一:
一家企业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出险了该怎么赔啊?
假如建工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都是10万的每人伤亡和5000的医疗费用,一共应该怎么赔啊?
各赔各的还是两险种共用一个最高赔偿限额?
如果是身故了,就应赔付各10万共20万。
如果身故之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
5000封顶。
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问题
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的免赔额是500元,团体意外险无免赔额。
问题如下:
若员工工作期间烫伤,工伤,本应算雇主责任险,但低于免赔额,所以没有赔付。
这种情况下,可以报“团体意外险”索赔吗?
问题补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吗?
这么说,似乎“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包含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中了。
。
。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进行理赔。
团体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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