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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
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
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
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6.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
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
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7.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
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
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
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
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
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8.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参考答案: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9.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
答案: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
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10.简述《法经》的特点及影响。
(10分)
(1)确立“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2)贯穿了“重刑轻罪”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3)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体例。
其中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
(4)《法经》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也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新的地主阶级政权,有利于防范和镇压民众反抗。
1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
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12.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3.简要说明“三纲”的含义以及它在汉朝立法思想中的地位。
所谓“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是以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的君权、父权、夫权的集中体现。
汉朝的立法思想以“三纲”为最高立法原则。
14.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15.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16.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
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
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
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
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
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17.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
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
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
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
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
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
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
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18.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内容:
(1)文帝时期具体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
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2)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减少笞数。
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
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简述汉朝刑事立法中定罪量刑原则。
20.
(一)
刑事责任年龄
21.最低和最高年龄区别:
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
七岁以上,八十岁以上;
十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22.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轻重。
一般劲刑、免刑,这些人因“矜老怜幼与正常人在处刑上有区别。
反映“德主刑辅”。
23.
(二)
亲亲相首匿
24.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或轻免刑罚。
25.“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后来封建法律继承。
26.(三)
先自告除其罪
27.汉自首叫自告,犯罪者在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其罪。
28.
(1)
数罪并罚,只免除自首之罪
29.
(2)
犯罪集团出划策者,自首也不免。
30.(3)
杀伤父母、奴伤主等不免。
31.(四)
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32.保护汉官员法律特权。
公侯及其嗣子、官吏三百石以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一般减刑或免刑。
33.简述汉律危害中央特权和封建统治的犯罪。
34.
(一)危害中央集权:
即分裂对抗朝庭罪。
阿党、附益罪:
诸侯有罪,互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的官和中央要一致,否则为阿党,附益诸侯王结党共反朝庭,或左官必不可与诸侯王结党。
35.
(二)主要罪名:
(1)僭越:
百官器皿、服饰、乘舆各有规定,逾制即犯罪。
(2)出界:
诸侯王擅自出禁封国界,处重罪或死刑。
(3)泄漏中省语:
泄漏朝庭秘密,死刑。
危害封建统治罪。
(4)大逆不道:
造反、群盗、盗贼,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5)首匿罪:
主谋藏匿罪人弃市。
通行饮食,为造反、起义者送情报、做向导、供饮食大辟。
(6)见知故纵:
见知人犯法不举告的故纵,为官不报《沈命法》处死,迫使官吏防范农民起义。
36.简述《北齐律》的法典结构渊源。
《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过15年完成,共12篇949条。
《北齐律》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一是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帅其余11篇。
这种体例为隋唐及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
12篇的规模及篇名也基本上为隋唐宋代法典所继承;
二是在内容上,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被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核心内容,直至明清相沿不改;
三是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在中国法制史上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法典。
37.简述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死刑是各种刑罚中最重的一种。
因此,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权力。
秦汉时期,对于死刑复奏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郡主即有权决定判处死刑而无须奏请皇帝事先批准。
至三国时期,这一行为开始受到限制。
为了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南朝自宋开始,死刑奏报皇帝批准已经渐成惯例。
至北魏时,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形成。
它规定,凡属死刑必须奏报中央批准。
否则,违反者,以杀人最论处。
这一制度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继承。
38.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
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
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
《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
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
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
该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
“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
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
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
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
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
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
(
3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婚姻制度中,“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士族制度的盛行所带来的士族与庶族间严格的对立,使得尊卑等级格外森严,“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
法律禁止士族与庶族通婚,良民与贱民也不得通婚。
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遭受人们的讥评、奏弹甚至是法律制裁。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这种强调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本质上是希望以此来维护士族的特殊地位,巩固其等级特权。
40.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个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可观的历史成就。
体现在:
(1)律学对传统法律的发展影响日益深远。
这一时期律学成果逐渐为传统法律所吸收,《北魏律》的“累犯加重”、“共犯以造意为首”就是例证。
(2)礼律日趋融合。
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自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
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治的法律化。
(3)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善。
严格区别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
(4)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名例律》为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5)经过无数律学家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4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由皇帝直接掌握御史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拥有“震肃百僚”的威仪。
魏晋以后,皇帝还允许御史学“风闻言事”,而无须持有真凭实据。
如百官有罪,御史中丞失纠,则要免官。
同时,还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以防止徇私隐庇,影响监察职能的发挥。
晋朝以后,御史中丞以下设殿中侍御史,也偶置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监军御史。
总之名目繁多,机构庞大,且多系因事设置,职权也不统一。
曹魏以后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
对地方官的监察,由中央不定期派出巡御史担任。
东晋逐废除汉代设置的司隶校尉并其行政权于扬州刺史,并其监察权于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监察机关的职权与机构的扩大,以及官职人选的严格,一方面,说明监察机关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和纠弹封建官吏失职的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逐渐认识到只有整肃吏治,强化统治效能,才能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
42.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
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
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
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
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
《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
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
《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
《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
(2)令的发展与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
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
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
(3)以格代科。
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
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
(4)式的出现。
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43.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的特点?
《晋律》又称《泰始律》,是由贾充、杜预、?
楷、羊?
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
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释文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远的一部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
与汉、魏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
(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地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晋律将魏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篇之首,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
(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
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
在沿用八议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
(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
、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数等。
44.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方面成绩可观,刑罚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
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分为死、?
、完、作、赎、罚金、杂抵罪数种。
晋律定刑为五种:
死、?
、赎、杂抵罪和罚金。
北魏律定刑为六种:
死、流、宫、徒、鞭、杖。
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第二方面:
刑罚更加宽缓。
体现: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武帝改革刑制以后,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先后诏令废除宫刑,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其次,连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连坐范围,并开连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连坐范围,创连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
非干名犯义之重罪者,连坐处死皆止自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齐均按“降死从流”原则,将流刑降为法定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徒二刑间的空白。
45.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
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
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
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6.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47.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48.唐朝的主要立法。
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
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
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49.简述《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第一,《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第二,标志着中国古代理发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渊的影响。
第三,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50.试述唐朝法制的知道思想。
(1)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知道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唐朝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寸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礼主要是指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
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
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
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就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
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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