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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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10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5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1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6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7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
8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8月2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9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10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11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
12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
13
电视剧管理规定
2000年6月15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14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
云政办发[2000]147号
二、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7项)
第一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1、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社会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
4人
第二项广播电视站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项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频道设置的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频道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四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核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第五项设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批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
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项单位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的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七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颁发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 第二十四条“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
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
总编室
(二)行政处罚(共79项)
第一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1、处罚依据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卫处
3人
第二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第三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第四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第五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六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处罚种类: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
第七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第八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第九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十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罚款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项擅自设立广播电电视台、网、站
取缔、没收、罚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违法内容的节目
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警告、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第十五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第十六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第十七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第十八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第十九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二十项教育电视台违法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二十一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二十二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法播出广告的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
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
00至13:
00之间、电视台在19:
00至21:
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第十八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除19:
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
第十九条“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
30至7:
30、11:
30至12:
30以及18:
30至20:
00之间人们用餐时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
每套电视节目每日播放的酒类广告不超过12条,其中19:
00间不超过2条;
每套广播节目每小时播放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一条“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保证被转播和传输节目的完整性。
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第二十三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第二十四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第二十五项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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