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486446
- 上传时间:2023-01-30
- 格式:DOCX
- 页数:44
- 大小:43.99KB
监理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监理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4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4.1本次招标采用内部组织(竞标采购)的形式。
4.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
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当持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者审批手续。
4.3本工程资格审查的方式:
资格预审。
4.4拟派本工程项目部监理的基本条件: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从事过类似工程监理的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情况常驻现场。
4.5投标文件中投报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未来派驻现场的人员完全相同,监理服务期间未征得发包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4.6拟派本工程项目部监理的基本条件: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有从事类似工程监理的工作经验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情况常驻现场,节假日要求有值班监理。
第五条招标范围
5.1招标内容:
本工程中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消防、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等设计图纸程所示的全部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工期要求
6.1计划总工期180日历天。
6.2工程计划于2016年8月26日开工。
具体开工日期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竣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6.3投标单位应投报与施工工期相应的服务期,投标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服务期的长短将影响其投标的竞争性和评标结果。
第七条投标费用
7.1投标单位应当承担其投标书准备、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进行标书澄清等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招标文件
8.1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8.1.1投标须知
8.1.2合同条件
8.1.3投标书
8.1.4技术规范
8.1.5监理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8.2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果需要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代理人。
凡是在2016年8月22日16:
00时
8.3场地勘察与投标预备会
8.3.1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8.3.2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
8.3.3招标单位准许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是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可能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8.3.4投标预备会视投标单位对本工程所提出的问题,由招标单位决定是否召开,如果召开,招标代理人将另行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8.4招标文件的修改
8.4.1招标单位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8.4.2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九条投标书的编制
9.1投标书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函电和文件,均应当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9.2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监理服务内容的详细描述和承诺,并应包含随工程进度监理人员的到岗时间和相应的监理工作等内容;
(2)工程进度管理及控制措施;
(3)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
(4)投资造价管理及控制措施;
(5)材料与设备的采购管理及控制措施;
(6)合同信息、档案管理及控制措施;
(7)安全监督管理及控制措施(包括总体措施及分部措施);
(8)对各方之间关系的管理和协调措施;
(9)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
通过企业自身能力解决本项目的工程技术难点和质量通病问题(包括通过技术论证等措施解决)。
(1)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3)
(2)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7),且附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3)拟派本项目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8);
(1)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6);
且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近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9),且附上近三年内获得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2.8近三年完成及目前正在监理的主要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三章表3-10),且附上监理合同复印件。
(2)目前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11),且附上监理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记录表”要求的相关资料。
9.3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投标价格
10.1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
10.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监理工程总结算价的比例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监理工程结算总价×
β,β值各投标单位自行调整并作出报价。
10.3本次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6万元整。
10.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监理费进行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应当作废标处理。
10.5支付监理服务费所采用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投标书的有效期
11.1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任何短于此有效期的投标均视为废标。
第十二条投标书的签署
12.1竞标单位应当向采购人提供一式三份竞标文件(含商标标和技术标分册装订,装一个投标文件内)(另提供电子版光盘二张),其中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授权委托书一份。
12.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当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者打印,规定处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2.3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三条投标书的送达
13.1投标书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3.1.1投标单位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
13.1.2投标文件袋投标单位自行准备,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的相应位置进行下列标识(但不限于):
(1)招标单位名称;
(2)工程名称;
(3)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盖章);
13.1.3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在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13.1.4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方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13.2投标书的截止期
13.2.1投标单位于2016年8月25日10时00分前将投标书报送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西单大悦城写字楼15层工程部。
13.2.2招标代理单位届时派专人接受投标文件,接受人阮振邦联系电话
13.3迟到的投标书
超过13.2.1款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书,招标单位将不予接受。
13.4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3.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允许投标单位更改或者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13.4.2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者撤回。
第十四条开标与评标
14.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投标单位按13.2.1款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每个投标单位最多可派2名代表参加。
14.2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委托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证明本人身份的个人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14.3开标时应当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4.4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人主持,招标单位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4.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场宣布为废标: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4.6评标方法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五章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14.7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是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
15.1招标人将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合同订立
16.1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将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格式签订合同。
16.2合同采用北京市颁布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6.3合同协议书经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16.4如果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时间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单位或其合法的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将视同该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将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其他要求:
17.1投标资格结果登记后,投标人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做如下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资格结果登记后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合同条件
BF——2014——0206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
监理人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西单大悦城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西单大悦城二组团五层、三组团二层等零星改造工程监理;
2.工程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
3.工程规模:
8000m2;
4.工程范围:
本工程中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消防、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等设计图纸程所示的全部工程监理工作
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00万元。
二、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
(一)签约酬金(大写):
元(¥:
)。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保修期服务酬金: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二)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
/元。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共计天。
2.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年月日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
3.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
(签字)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6“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7“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
1.1.8“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1.9“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3“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6“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
1.1.17“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9“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
1.1.20“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
1.3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4通知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
1.5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6着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着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3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2.4.5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5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2.6保险
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
2.7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8文件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当按照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监理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