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心得体会3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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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刑罚是"
,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长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深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晰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亲密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精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好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说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讨论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依据肯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根据肯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楚。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纳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害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背职责罪。
采纳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亲密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讨论,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洁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的"
行凶'
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
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损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
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损害他人也是行凶。
在这种状况下就有必要对"
的概念进行分析,说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
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
;
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
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需遵守的共同规则。
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表达,二者相辅相成。
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来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许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
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觉,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精确,学问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
例如有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士气上台"
讲课'
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到底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学问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
如今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推断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预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简单推断,问题不大。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由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分:
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分:
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由,假如是以外的缘由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
后三者比较简单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别状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当从理解以及把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
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
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
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肯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
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
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正确状态是:
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
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
实事求是'
和"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缘由是案件之间的状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常常用的一句话:
Everycoinhastwo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
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
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别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
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久不行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
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
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
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
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有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有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常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
经过学习,我发觉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行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的确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需融会贯通,不行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好的刑法学问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的各个行为方式呢?
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别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
法条不行能涵盖全部有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人的创造力是无限大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
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别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按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
二是可以按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
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
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同一行为方式的"
云南许霆'
则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的有期徒刑,且是借鉴广州许霆案的先例进行上诉。
表示:
2009年7月的时候,我有一次减刑机会,要减两年零六个月。
结果报上去,法院说我不认罪,这个减刑就没有批。
直到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一系列涟漪,方才让这个"
有了提前步出监狱的机会。
为什么不同的法院检察院的判决会有不同的结果,为什么法律规定的上诉在实际操作中那么难实施,甚至对于写了许多遍的申诉材料上交到法院,依旧是无人问津,这是司法实践的失误还是司法机关办事效率的低下,不得而知。
我记得当时本科专业选了法学的时候,不少人告诫过我,从法学院毕业出来以后,会发觉大学四年所学到的跟职业会大相庭径,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检察官。
其实个人认为,不是学的东西大相庭径,而是作为一个人心中那份正义以及法律理想已经在社会的大染缸之中被染得失去了原来的颜色,看不清其原来的面目,因此才会造成大相庭径的局面。
司法实践当中,理论上的东西信任是相差无几的,由于法院、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不同而简单造成判决结果出现差异,这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缺乏之处,也是刑事司法的一个缺陷所在。
通过这学期学习刑法分则,我深深体会到,要学好刑法这一门课不是一件简洁的事,这需要理论联系实际,过于理想化的思维会导致刑法的学习道路出现偏差,批判性的思维反倒会让自身更好地认清事实,看清法律不只是维护人的权利,而且牵涉到的还有许多许多或正或邪的方方面面。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且与其他部门法比起来,刑法是"
第二道防线'
,没有刑法做后盾、做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贯彻实施。
因此我们不是为了学习刑法而学习刑法,而是为了把法律学问融会贯通,将学到的学问更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践中具体的问题而学习刑法。
在学习刑法的过程中,不能闭门读书,忽视联系实际,那是高中时候明确高考高分为目标的学习方法,我们应当把理论学习跟我国的司法实践,特殊是刑事审判实践结合起来。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还要了解、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带着新问题去学习刑法理论,同时也要关注犯罪学、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相关学科。
这样不但为学习刑法提供了动力,而且也能使所学的刑法学学问得以检验、充实和提高,并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2篇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
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常的概念有出入(比方抢夺罪),看起来好像比民法难。
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简单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
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刑法的复习--特殊是总则的复习--必需仔细看法条和教材,两者都要兼顾。
因为刑法的法条规定比较简洁背后却蕴藏大量可考学问,比方总则里面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假如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
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
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
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
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肯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识一些记忆型考点,比方:
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
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很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简单直接考察法条的特别规定,法理涉及较少。
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
繁杂,但记忆清楚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简单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方抢劫、盗窃、贪污等,如今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行偷懒。
对罪名的复习还要留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简单误会或者不能直接推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方"
隐匿、有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
又如"
强迫交易罪'
,这样的罪简单和"
抢劫罪'
、"
敲诈勒索罪'
的界限混淆,最简单考察。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3篇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添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主动、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肯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学问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当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许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
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爱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爱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
爱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
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肯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爱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当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给予惩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爱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处。
2、做好法律的宣扬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亲密相关的医疗工,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当学好法律学问。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扬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添法制观念,提高超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爱护的能力和抵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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