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注会教材变化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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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为此,l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后,为了适应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完善增值税税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和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1.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
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
应税行为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
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
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符合此规定的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
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
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
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
(含10人)以F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l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
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全且。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税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
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
《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
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
执行。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
过十万元;
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
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
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
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
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
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6.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
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7.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
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
目,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
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8.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
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9.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
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
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
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
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教材45页,“三、新办商贸企业…….”的内容全部删除。
八、教材52页,在“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最后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九、教材57页,最下方增加:
(14)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十、教材59页,“2.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替换为: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J
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
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扣税凭证按新规定执行,见后文)到/
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删
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I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I
由于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
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I
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2009年l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拭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
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I
实行海关进Vl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l
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教材66页,删除“四、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及该节此部分后面的全部内容。
十二、教材82~86页,从“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一直到“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前面的部分都删除。
第三章消费税法
一、教材132页,删除“六、消费税的作用”的全部内容。
二、教材133页,第二节与第三节合并,叫“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三、教材134页,
(一)烟这部分内容的最后增加“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
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四、教材136页,6.润滑油内容的最后增加:
“另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
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7.汽车轮胎内容的最后增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五、教材139页,表下面的内容,全部删除。
六、教材141页,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里面的“
(一)”的全部内容删除。
七、教材145页,“倒数第四行,(三)”的全部内容删除。
八、教材151页,“
(二)进口卷烟消费税额的计算”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
九、教材154页,第七节的内容全部删除。
第四章营业税法
一、教材162页,删除“四、五”的全部内容。
二、教材168页,删除“5.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
三、教材170页,二、
(一)2.的内容后面新增“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三)1.的内容后面新增“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按照(国税发[2000]6号)的规定确认。
(1)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
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
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
各分支机构执行。
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
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
营业税。
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
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人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
办理。
(2)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人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
由所属分支如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
中统一减除。
四、教材171页,“6.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前面新增“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金融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
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
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教材172页,删除“(五)文化体育业”上面的一段内容。
删除教材173页“12.教育部….”的内容。
六、教材173页,(八)的最后新增“3.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彦她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材175页,第五节和第六节合并“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八、教材177页,删除“三、服务业务征税问题里面的1.和2.”的全部内容。
九、教材181页,“9.”的内容调整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十、教材183页,删除30.的内容。
教材184页,删除38的内容。
教材185页,删除42的内容,并新增“4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
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
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不征收营业税。
42.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43.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
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4·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公租房租金收人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4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
业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餐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一、教材193页,第二节和第三节合并为“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并新增“自2010年l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Et(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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