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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背金融法规,进行讹诈,严峻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蒙受重大危害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法一样,具有严峻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大体特点。
(1)严峻的社会危害性。
一切犯法行为,之因此要被界定为犯法,第一是因为严峻的危害了社会。
金融诈骗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若是受到破坏,对我国市场经济来讲,无疑等于釜底抽薪。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将会从全然上被动摇,进而要挟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国二十连年来改革开放的功效将会付之东流。
(2)刑事违法性。
严峻的社会危害性是组成犯法的必要前提,但并非是所有具有刑事文化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法,因为犯法行为在严峻的上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点。
刑事违法性是指违背刑法标准,具体到金融诈骗罪,不仅严峻违背了《银行法》、《保险法》、《单据法》等金融法规,也直接触犯了刑法,是严峻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3)应受刑事惩罚性。
犯法与刑罚具有必然的联系,刑法法规关于犯法的调整手腕即刑事惩罚。
同对待其他刑事犯法一样,刑事惩罚将依法适用于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金融诈骗罪除具有一样刑事犯法的大体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1)行业性。
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
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单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
(2)讹诈性。
各类金融诈骗罪尽管转变无穷,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
(3)复杂性。
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法。
犯法人除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
作案手腕、方式较一样刑事犯法更为复杂。
二、金融诈骗罪的组成
在犯法组成要件方面,金融诈骗也和其他刑事犯法一样,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金融诈骗罪的主体。
金容诈骗罪的主体较一样犯法的主体要复杂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我国刑法中大部份金融诈骗罪都是有一样主体组成,例如贷款、集资诈骗罪等。
任何自然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能够组成这种犯法。
在金融诈骗罪的个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组成,即必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为犯法主体。
修订后的刑法在三个条文中规定了单位犯法,它们别离是第192条,金融单据诈骗罪、第193条,集资诈骗罪,第195条,信誉证诈骗罪。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体。
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大多是单一客体,如贷款诈骗罪,金融单据诈骗罪等。
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如集资诈骗罪,犯法行为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治理制度。
3、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有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钱财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才组成犯法,而过失不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也确实是说过失不可能组成犯法。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紧有两个条文: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其他金融单据诈骗罪、信誉证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合法利益,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的行为都是以作为方式上实施的,都是以“骗”为其实资内容的。
“骗”是描述金融诈骗犯法现象的结论,也是说明诈骗犯法缘故的起点。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及其认定
金融诈骗罪是一类犯法的总称。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便于区分金融诈骗罪各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定罪量刑,更好地突出各罪的特点。
据修订后的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金融诈骗罪能够分为以下七个罪: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利用诈骗罪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4条,金融单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单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5条,信誉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誉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第196条,信誉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誉卡、或歹意透支的方式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7条,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准确冲击金融诈骗罪,在司法工作中做到不枉不纵,必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金融诈骗罪概念是区分犯法与非罪的总标准,而金融诈骗罪的组成特点是区分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法标准却是看是不是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本质特点,既侵犯国家金融治理秩序。
金融诈骗罪与非罪能够从以下几中情形说明:
(1)从行为方式看罪与非罪。
在金融诈骗罪中,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其组成特点的必要条件。
例如,集资诈骗罪必需是“利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情节严峻的可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
(2)从行为主体看罪与非罪。
有的金融诈骗罪是由特殊主体组成,非特定的人不能组成。
例如,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需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成为犯法主体。
(3)从行为人是不是有特定目的看罪与非罪。
金融诈骗罪都是以特定目的作为犯法组成必要条件,如贷款诈骗罪和信誉卡诈骗罪中都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组成金融诈骗罪。
(4)从犯法情节是不是严峻看罪与非罪。
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法的概念,其中还规定了“可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犯法。
”而在金融诈骗罪中,在认定情节是不是严峻,是不是组成犯法,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才组成犯法,才会处以刑罚。
各类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治理制度。
它门之间的界限要紧表此刻客观形式方面。
行为是任何犯法组成必不可少的大体要素,行为方式、特点的不同也是各类金融诈骗犯法的要紧不同点。
例如,信誉诈骗罪与信誉卡诈骗罪的界限也主若是行为的方式不同。
信誉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入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有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取得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
信誉卡是银行或信誉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效劳或提取现金的信誉品凭证。
利用信誉证诈骗的危害性往往大一些。
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法的界限主若是看侵犯的客体。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尽管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都采纳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投资者的公私财物所有权。
例如,长城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尽管身沈太福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骗钱,但他打出的旗子是集资,即以集资作幌子,行诈骗之实,其后果主若是扰乱国家金融治理秩序。
区别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罪预防轻罪的界限,有利于准确量刑。
只有在定罪正确的基础上进而量刑适,才能使罪行相适应原那么取得最终贯彻。
金融诈骗罪的重罪、轻罪区别,要紧反映在犯法数额问题上,第二反映在犯法情节方面。
犯法数额是区别金融诈骗罪中重罪与轻罪界限的要紧依据。
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条文对数额做了明确规定。
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庞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条文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庞大”、“数额专门庞大”三种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严峻情节”和“其他专门严峻情节”两种标准;
不同标准处以不同的法定刑。
四、金融诈骗罪产生的缘故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社会主义打算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推通过政府经济体制正在慢慢为由市场进行资源基础配置的新经济体制所取代。
在体制转轨进程中,国内金融市场一度显现了混乱和无序,金融违法、违规现象丛生,金融诈骗罪突出,严峻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进展。
究其缘故,要紧有以下几点:
(1)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缺乏公布性、标准性。
(2)金融法制建设缓慢,金融市场无法可依的现象普遍。
(3)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罪防范能力薄弱。
(4)惩处金融诈骗罪的刑事司法工作滞后,冲击力度不够。
五、预防金融犯法的计谋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传动带,是市场经济的“造血机”,一旦犯法活动渗入,危害十分严峻。
因此,必需重视金融诈骗罪的预防。
(一)`宏观预防计谋
一、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
我国一度显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范、金融犯法活动激增,其深层缘故在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陈腐。
因此,第一,踊跃转换人民银行职能,真正发挥其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的作用,增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第二,增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实现商业银行的灵活经营、标准运作;
再次,优化金融结构,增进金融业的有序、公平竞争。
二、加速金融法制建设,依法标准金融市场。
一方面要增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监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查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大关于金融犯法的冲击力度,从而成立起强有力的法律标准,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3、增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
我国金融市场进展之初所显现的紊乱和无序,金融犯法的多发律,正是在人们模糊、脆弱,乃至错误的金融意识的诱导和推动下发生的。
因此,增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迫在眉睫,踊跃正确地引导人们参与金融市场,以市场来教育人们促令人们形成健全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其他金融意识。
(二)微观预防计谋
金融诈骗罪是有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宏观预防计谋只能从总量上操纵金融诈骗罪的增加率,而卓有成效的减少、杜绝金融诈骗罪必需同时增强微观预防。
一、成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
这种机制能够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健全审计、监察、纪检、捍卫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
增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
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
二、识别犯法手腕,增强技术防范。
针对金融诈骗中犯法分子所采纳的技术手腕、智力方式,运用有关的技术防伪,技术监控、技术鉴定、技术查询识别手腕和方式,在犯法实施或犯法结果发生之前,及时阻止犯法。
3、增强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社会监督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治理,其中金融职能部门监管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律建设进程的加速,全民金融意识的提高,我国的金融诈骗罪在宏观总量上取得操纵。
金融市场的不段壮大,金融市场的日趋猛烈,使金融犯法领域随之扩大,犯法类型增加,犯法手腕翻新。
因此,与金融诈骗罪作有效斗争,必需同时增强金融市场监管相配合,在金融监管中预防犯法、消灭犯法。
(三)特殊预防计谋
冲击、处惩犯法是遏制犯法的极为有效的手腕之一。
在犯法猖獗之时尤其如此。
着种特殊预防方法是通过处惩教育已犯者,警戒有犯法偏向的未犯者,从而达到预防犯法,减少犯法的目的。
一、提高司法机关金融诈骗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能力。
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法,而且都是智力型和技术型的犯法,许多犯法分子利用高科技实施犯法。
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必需相应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侦查、起诉、审判能力,增强相关的业务培训,从而揭露犯法、惩处犯法。
二、成立金融招诈骗案举报制度。
金融诈骗罪作案隐蔽、痕迹鲜少,司法机关不易发觉。
成立举报制度,能够帮忙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发觉案源,捕捉犯法人,完全惩处金融诈骗罪。
3、从严执法。
金融诈骗罪危害庞大,唯有从严从重冲击,才能威慑罪犯,发挥刑罚的一样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
为此,要坚决纠正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司法监督清除司法腐败,切实做到从严执法。
参考书目:
1`陈兴良主编的《中国刑法全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21叶峰、刘生荣主编的《金融犯法司法实务及预防计谋》(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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