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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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负责我县承租家庭成员及申请住户家庭成员的税务登记证信息资料的核查工作;
韶关市社保局乳源分局负责我县承租家庭成员及申请住户家庭成员购买城镇社保信息的核查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工商、公安、社保、镇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统筹规划,多方建设;
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代建局作为项目法人,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平方M以下,为专家型人才建设的人才公寓性质的公租房可超出此标准。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五)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七)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县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管理的空置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各类住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政府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政府拍卖商住用地,可附加条件,明确竞得者在该地块上开发的房产中的住宅,部分须在约定年限内用作公租房。
约定期满并按规定缴齐税费后,上述住宅房产可按商品房处置。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竞投,政府在地价上可予优惠,按照高于征地成本、低于同地块基准地价确定地块起拍价。
投资者于该地块所建住宅在用作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期间,可享受国家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将来若将公租房转作商品房,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第十五条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剩余房源可由当地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家庭年人均收入须等于或低于当年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乳源县非农户口,在乳源县工作或居住年以上;
(三)无自有住房、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直管公房;
(四)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平方M或无房户;
(五)未享受过下列形式的由政府提供的住房优惠或住房: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拆迁安置住房;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万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
对本条第
(一)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
当年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县民政局公布后,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时发布调整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因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根据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且达到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父母在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M以下的,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年内没有转移过房产的,可以独立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程序:
(一)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拥有的房产及现居住住房的权属或承租证明(承租单位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或单位证明;
承租社会房屋的,要求提供租赁合同)、家庭房屋查档证明(凭低收入证明免费查询)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社区负责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报送给房管所,房管所汇总名单报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申请家庭成员名单发送函给等相关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房管所给予告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初审结果在社区、房管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张榜公示个工作日。
(二)社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房管所,房管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查档取证(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议,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乳源瑶族自治县政府信息网或乳源县电视台公示个工作日。
(三)在公示期内,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诉。
(四)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根据评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县房管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安排承租。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处于申请或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日内如实向社区或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社区或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县房管所调整轮候顺序。
第二十二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轮候期间购买住房的,取消该家庭的轮候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我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的条件,可适当对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开放公共租赁房出租,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县年以上城镇户籍,或不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但在我县工作并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专及职校学生、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年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个人年收入在万元以下或家庭年收入在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限额为万元,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为万元。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过本县购房优惠政策,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士,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平方M以下的,可以独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为: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参考价的。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七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视费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等。
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签。
第二十八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自租赁合同届满之日前个月内向所在社区或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
社区或镇政府应在个月内完成对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申报及核实结果报房管所,房管所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含自建、购买、受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转租、出借公共租赁房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个月以上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投资产权人(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结清水、电、煤气等一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获批准以及被取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届满之日后天内腾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对已装修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同时不得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应当配合公共租赁住房不定期的入户核查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证件及租赁合同给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由投资产权人(出租人)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转租、分割使用,擅自放空、随意改变住房结构及房屋设施和使用性质,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无正当理由累计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的,无偿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追收欠缴租金及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以虚报、瞒报或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和承租及轮候期间条件发生变化未在个月内上报的,经房管所查实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终止租赁合同或取消轮候资格,无偿收回其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追缴承租期内的租金差额,同时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年内不得购买或申请承租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人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乱搭、乱建危及房屋安全,违反消防、安全、卫生、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房屋火灾、倒塌或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修复赔偿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违反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同时《关于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乳府办[]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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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源瑶族自治县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