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十大高危作业危险及安全管理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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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吊装,尽可能先在地面上组装构件,尽量避免减少在悬空状态下进行的作业,同时还要预先搭设好在高处进行的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安全防护设施,并随构件同时起吊就位。
对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也应该予以考虑落实。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在吊装前,也要搭设好进行悬空作业所需要的安全设施。
2.管道安装
安装管道时,可设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不得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尤其是横向的管道,尽管看起来表面是平的,但并不具有承载施工人员重量的能力,稍不留意就会发生危险,所以决不可以站立或依靠,要严格加以禁止。
(四)钢筋绑扎
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的高处作业,都要搭设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的钢筋绑扎,施工人员要站在支架脚手板或操作平台上进行作业。
绑扎柱或墙的钢筋,不能在钢筋骨架上站立或攀登上下。
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还需在柱的周围搭设操作用的台架。
3m以下的钢筋可在地面上绑扎,然后整体吊立。
(五)混凝土浇捣
浇捣离地面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等,需搭设操作平台。
操作人员不能站在模板或撑杆件上操作。
浇筑拱形结构,要从结构两边的端部对称地相向进行。
浇筑储仓要将下口先行封闭,然后搭设脚手架以防止人员坠落。
(六)悬空门窗作业
安装门窗樘、扇,进行油漆及进行安装玻璃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樘子或阳台栏板上作业。
当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尚未达到其应有的强度时,不准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另外,安装外门窗时,作业人员一定要先行系好安全带,将保险钩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以防脱钩酿成事故。
二、交叉施工作业管理
(一)引用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对交叉作业有以下要求: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
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
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二)交叉作业的其他管理要求
一)交叉作业的定义
正在进行的作业对其他作业造成安全危害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施工作业均称为交叉作业。
二)管理措施
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协调指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管理范围和内容,指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联系人,在施工时进行的协调配合工作要做好书面记录,并经双方责任人签字存档。
2.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四不伤害”。
3.脚手架作业必须考虑交叉作业影响,外侧满挂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每10m分段设置安全平网,防止物件坠落,禁止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劳保用品,作业用的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
脚手架搭设中或未验收合格前,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脚手架拆除时外侧要拉警戒线,指定防护责任人。
拆除影响区内禁止人员进入。
4.进行吊装作业前要通知吊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撤离,并对特殊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指挥协调。
5.明火作业时下方和周边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审批动火作业证,做好消防安全措施,打磨作业时前方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6.在高压线下方作业时,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必须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三、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火星飞溅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11.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2.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隔绝不可靠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②拆除相关管线
2.机械伤害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3.置换不合格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4.氧气不足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1%。
5.通风不良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
②采用强制通风。
③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
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6.未定时监测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7.触电危害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8.防护措施不当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耐酸靴耐酸手套护目镜。
9.通道不畅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10.监护不当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
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1.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2.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3.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14.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五、临时用电作业
1.违章作业
①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
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③所有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采用裸线。
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2.电缆损坏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大于0.7米。
3.配电盘、配电箱短路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4.防止设施损坏
①临时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器。
②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应符合要求。
5.防止火灾爆炸
所使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须达到相应的防爆要求。
6.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六、封路作业
1.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引发事故
①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②交管部门审批《断路作业证》后,立即通知调度等有关部门。
2.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①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③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3.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能上能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报交管部门。
②交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变更未经审批,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②在《断路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5.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证》。
七、爆破作业
1.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
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屑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
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踩踏。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6.装药要用术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7.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
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8.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
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9.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起爆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
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起爆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爆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
0.2n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接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
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
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0.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
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
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
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人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自源。
(6)水下裸露爆破。
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
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1l.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2.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
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
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人工作面。
13.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
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
炮眼法(浅眼莹)、荮壶法不得小于200m。
14.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5.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
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袭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l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八、基坑开挖
1.管线、电缆破坏,造成事故
①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②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③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④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抓斗等机械工具。
⑤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⑥道路施工作业已报;
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坍塌
①多人同时挖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②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出的土方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③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等必须设支撑,开挖前,设法排除地表水,当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时,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出现中毒
①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③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
A梯子B、修边坡。
4.造成坠落
①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②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普通灯B防爆灯。
③作业人员上下时要铺设跳板。
若涉及高处、断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证》。
九、起重吊装作业
1.无证操作
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指挥混乱
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
3.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4.作业条件不良
①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②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
5.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③斜拉重物不吊;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⑤重物下站人不吊;
⑥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⑧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
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⑩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6.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
②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③涉及其他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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