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全国总代理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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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出售“产品”的第三者。
六、价格
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并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2、甲方给予乙方一个较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有变动,也是每年年初发给的年度价格表。
3、如有产品价格变动,甲方应在改变价格和折扣的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改变价格期限之前双方签定的合同一律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期交货。
4、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商定,但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应获得不低于的折扣。
七、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担义务:
1、甲方将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资料。
大批量的资料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乙方申请甲方提供。
2、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最新的行业动态信息,经常提供有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场推广策略和销售方式。
3、甲方将对乙方的促销员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
4、甲方对于乙方售出的产品,凡是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而引起的损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担责任或给予免费更换。
八、乙方的责任
1、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地区”内发展区域性代理商和分销商,签订合同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负责。
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人员和培训师来配合市场销售的需求,他们会全面了解系列产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够承担培训,现场检测服务和操作示范等任务。
4、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将售出的任何甲方产品复制后用于商业目的。
九、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时终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即终止本协议,或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
止本协议。
十、保证
1、标准
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
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
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
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
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十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全国性广告发布时刊登授权独家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电话。
篇二:
全国独家总经销协议书
福州创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福州鑫融华建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利互惠,长期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决定,签署本全国独家总经销协议书。
一、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现有及今后所生产的全部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家总经销商,在全国市场全权开展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全国独家总经销商,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不再另行发展授权经销商,也不再向除乙方之外的其他客户自行销售。
四、本协议的有效履行期限即授权期限为十年,至十年期满的12月31日止,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协议期满,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
五、在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将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交由乙方全国独家总经销,甲方确保按照产品的出厂成本价(已含甲方合理的生产利润)向乙方供货,各项产品的出厂成本价由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新开发产品的价格由双方另行确定。
在确定成本价时,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具体成本的构成。
在协议期限内,如因原材料、税费、人力资源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动需要调整成本价的,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六、根据甲方产品的现有市场销售情况并考虑到市场的培育期限等因素,双方确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乙方每年从甲方完成的产品采购指标:
乙方完成每一年度采购目标的,按进货总量的2%年终返利,超额部分按4%年终返利。
返利由甲方以等价产品方式于次年一月份支付给乙方。
七、双方之间的货款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由甲方先发货后结算。
结算时间点位双月的最后一日,甲方于次月5日前将截止上月最后一日的货款清单与乙方对账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确认后于10日前将货款支付给甲方。
八、为确保销售的正常进行,甲方应根据乙方订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供货义务,包括按照乙方的通知直接向最终用户履行交货义务。
乙方每次向甲方进货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传真订单。
由甲方通过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免费发货,到站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自提,如有其它运输要求则由乙方支付运费。
九、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广告发布时应刊登乙方为全国独家授权独家经销商的内容,并体现乙方的名称,地址,电话。
2.乙方有义务将甲方产品的市场发展,产品情况,客户需求等信息及时反馈甲方。
3.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由乙方自行确定和调整,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对非人为损坏和非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对乙方终端用户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应向乙方配套提供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品,并向乙方提供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支持,销售培训,经验交流等服务。
6.甲方有义务保证充足的产品供应。
十、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履行本
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期间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代表:
福州鑫融华建材有限公司代表:
篇三:
全国代理合同
“祁尔康”“祁宝”系列产品
合作经营合同
协议双方:
甘肃祁连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经销“祁尔康”“祁宝”牌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在省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销产品名称、价格
1、甲方生产的“祁尔康”“祁宝”牌系列产品,包括现已投入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后续研发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所有产品价格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后附),该价格亦即甲乙双方对产品的结算价格。
2、甲方供给乙方产品的供货价包含原料成本、加工费、运费、税费。
3、甲方供给乙方所有产品的规格、含量以该产品备案企标为准。
4、在合同期内,如产品原料、包装材料及运费调整,需双方协商调整合同产品供货价。
5、乙方对产品在全国市场销售的零售价格执行甲方统一零售价,
也可自行制定全国统一零售价,并告知甲方备存。
6、甲方按双方商定的价格为乙方供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国家关于保健食品(含普通食品)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的交付和质量技术要求
1、乙方进货以盖公章的传真件为依据;
甲方负责货运至乙方指定的车站/码头或货场,市区内运费、装卸杂费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收货时,必须对所有货物进行检查,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等,如数量、规格不符或包装损坏,应对损坏部分以外的货物进行签收,并在收货完毕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
3、乙方收到产品后,应根据合同产品的企业标准在三日内验收完毕,对规格、数量、包装、质量无异议,甲方视为发货有效;
如有异议,应以电话、电报、电子信件、传真等方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4、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污染等情况,乙方应向货运单位索要、收集有关证据(文字、图片等),并及时通告甲方,由甲方负责索赔;
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证据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出现的产品数量短缺,先由甲方补齐。
5、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由于产品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负责对每批次产品按企标检验。
甲方承诺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产品企标规定的期限。
6、对产品质量产生异议,由双方公认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之一方承担。
对产品质量检验所耗时间,不视为延误发货。
三、产品的经销区域
1、乙方为甲方产品在的唯一经销商。
甲方保证合同生效后不再向乙方经销区域内其他经销商直接或间接提供产品。
其他地区的市场待上述地区销售拓展开后再行确定。
2、本合同签订前已与甲方签订合同的经销商,将在合同到期后终止合同与供货,由甲方介绍并经乙方同意由乙方续签合同、供货。
3、由于特殊情况需甲方直接供货的客户,须经过乙方同意。
四、合同期限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作期满,双方可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再续签合作合同。
五、货款结算方式
1、按批结算货款。
在产品订单下达给甲方后,乙方应将产品货款在3天内给付。
乙方付款至甲方的基本账户,付款以到账时间及银行凭证为依据,甲方出具合法票据。
2、乙方在每批次产品收到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发出开票通知,甲方向乙方提供此批货的发票。
3、双方约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帐务核对。
六、产品销售量要求
1、乙方每批次进货量不应低于万元;
单一产品每次进货不应低于万元;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年销售量预计达到万元人民币,鉴于开拓市场的原因,第一年销量应达到万元人民币,年期销售量至少达到万元人民币,上述销量均按供货价计算。
乙方当年完成约定销售任务,甲方按实际销售量的2%返奖给乙方。
七、产品标签、包装要求
1、在保留甲方已注册的“祁尔康”“祁宝”牌商标、图案、文字、批准文号和生产基地(或制造商)名称的前提下,产品的包装可由乙方制作,包装费用乙方负担,甲方按乙方的设计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
2、乙方如需更改产品规格、标签、包装、数量,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额外开支。
3、应市场需求,甲方生产的产品与其他品牌产品共同包装上市,需双方协商书面认可。
八、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要求
1、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整合双方资源,切实推动“祁尔康”“祁宝”系列产品销售,双方均有义务为合同条款的履行出谋划策、尽职尽责、共同投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共同开发产品市场的初期阶段,乙方负责广告发布、营销人员培训、市场推广,甲方分批次按供货价投入万元人民币的产品用于市场广告宣传及市场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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